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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1表.docx

P201表

 

 

一、填报范围

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调查频率

本表调查频率为月报,填报本单位月度能源经营情况数据。

具体报送时间由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规定。

三、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1、消费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消费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2、.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折标准煤合计-回收利用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2列);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折标准煤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1列)

-回收利用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2列)。

四、本表审核要求、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一)本表审核要求

1、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消费量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

3、工业生产消费量≥用于原材料的消费;消费量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4、如果有购买能源产品的实物量就应该有购进金额;如果有购进金额就应该有购买能源产品的实物量。

5、若企业填报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投入、能源产出以及库存,就应该填报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

6、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煤层气(煤田气)、原油、炼厂干气、石脑油、石蜡、石油焦、石油沥青、其它石油制品、热力、煤矸石用于燃料、城市垃圾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运输工具消费。

7、若企业正常生产,就应该有电力消费。

8、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热力、电力、城市废料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年初库存与期末库存。

9、能源合计(消费量)应等于(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

10、热力、电力、余热余压不应填报用于原材料。

11、原煤合计应等于各煤品分项之和。

12、原煤折标系数应为各煤品加权平均计算(按照工业生产消费计算)。

13、单价不应出现极值。

14、工业生产消费量应大于等于加工转换投入合计

15、用于原材料不应与加工转换投入数据相同(原材料与加工转换投入不是同一概念)。

16、若有当月产值或者产品产量,则应填报当月能耗。

17、P201名录与B201名录中行业代码应一致。

18、P201表企业(除非规模以上的万吨企业)应包含于B201表企业名录中。

19、本月折标系数不应漏报(上月已填报)。

20、行政区划填报不应有误。

21、月报企业数据与季报中相同企业的数据应该一致。

22、填表人信息:

填表人信息不应为空;电话号码不应少于11位;填报年份应为2011或2012;月份应在1月到12月之间;日期应在1日到31日之间。

(二)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原煤的折标系数问题

原煤的系数问题是目前比较麻烦的一个问题,按照制度规定,原煤折标系数的采用,企业有热值测试能力的要求按实测系数计算。

而现实中这一系数的变动比较大,有的在月度间,有的在季度间,有的在年度间,直接对能源消费量产生较大影响。

折标系数的变动,也就是一个企业所使用的煤的热值一般来讲,是变动不大的,尤其是电力、化工、炼焦类企业煤质的变化关系到设备的稳定运行问题。

对于企业一年间分批次多次购煤,要对其每个批次测试的发热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平均发热量,从而获得其折标系数。

2、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控制问题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企业没有完成大的节能技改工程的情况下,其综合能源消费量是随着产值的增长而增长,其主要产品单耗变化也很小,对企业可以通过其能源消费量与产值的增速相对比,来判断其能源消费量的增长情况。

还可以通过与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和主要产品产量增长情况来对比分析把握。

3、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与非工业能源消费问题

一个企业能源消费量的划分要依据其消费的性质,按照制度规定,分别划分为工业生产消费与非工业消费,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基础及考核),非工业消费变动较大,如需调整要报告期和基期一起调整,保持口径的可比。

五、主要指标解释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

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

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非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

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P201和P201-1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方法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P201表)-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P201-1表)-回收利用能源合计(P201-1表)。

【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其他焦化产品】是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粗苯等。

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

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上述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

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层气(煤田)】指主要存在于煤矿的伴生气体,俗称煤矿瓦斯,可以用来发电,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

【其他燃料】指能源统计目录标明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

注意:

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

【热力】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

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量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

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

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

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

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

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

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

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

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

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

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

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一、填报范围

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调查频率

本表调查频率为月报,填报本单位月度能源经营情况数据。

具体报送时间由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规定。

三、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1、消费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消费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2、.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折标准煤合计-回收利用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2列);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折标准煤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1列)

-回收利用折标准煤合计(P201-1表第12列)。

四、本表审核要求、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一)本表审核要求

1、本表指标不能出现负数。

2、消费量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

3、工业生产消费量≥用于原材料的消费;消费量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4、如果有购买能源产品的实物量就应该有购进金额;如果有购进金额就应该有购买能源产品的实物量。

5、若企业填报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投入、能源产出以及库存,就应该填报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

6、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煤层气(煤田气)、原油、炼厂干气、石脑油、石蜡、石油焦、石油沥青、其它石油制品、热力、煤矸石用于燃料、城市垃圾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运输工具消费。

7、若企业正常生产,就应该有电力消费。

8、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热力、电力、城市废料用于燃料、生物质废料用于燃料、余热余压、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不应填报年初库存与期末库存。

9、能源合计(消费量)应等于(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

10、热力、电力、余热余压不应填报用于原材料。

11、原煤合计应等于各煤品分项之和。

12、原煤折标系数应为各煤品加权平均计算(按照工业生产消费计算)。

13、单价不应出现极值。

14、工业生产消费量应大于等于加工转换投入合计

15、用于原材料不应与加工转换投入数据相同(原材料与加工转换投入不是同一概念)。

16、若有当月产值或者产品产量,则应填报当月能耗。

17、P201名录与B201名录中行业代码应一致。

18、P201表企业(除非规模以上的万吨企业)应包含于B201表企业名录中。

19、本月折标系数不应漏报(上月已填报)。

20、行政区划填报不应有误。

21、月报企业数据与季报中相同企业的数据应该一致。

22、填表人信息:

填表人信息不应为空;电话号码不应少于11位;填报年份应为2011或2012;月份应在1月到12月之间;日期应在1日到31日之间。

(二)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原煤的折标系数问题

原煤的系数问题是目前比较麻烦的一个问题,按照制度规定,原煤折标系数的采用,企业有热值测试能力的要求按实测系数计算。

而现实中这一系数的变动比较大,有的在月度间,有的在季度间,有的在年度间,直接对能源消费量产生较大影响。

折标系数的变动,也就是一个企业所使用的煤的热值一般来讲,是变动不大的,尤其是电力、化工、炼焦类企业煤质的变化关系到设备的稳定运行问题。

对于企业一年间分批次多次购煤,要对其每个批次测试的发热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平均发热量,从而获得其折标系数。

2、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控制问题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企业没有完成大的节能技改工程的情况下,其综合能源消费量是随着产值的增长而增长,其主要产品单耗变化也很小,对企业可以通过其能源消费量与产值的增速相对比,来判断其能源消费量的增长情况。

还可以通过与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和主要产品产量增长情况来对比分析把握。

3、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与非工业能源消费问题

一个企业能源消费量的划分要依据其消费的性质,按照制度规定,分别划分为工业生产消费与非工业消费,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基础及考核),非工业消费变动较大,如需调整要报告期和基期一起调整,保持口径的可比。

五、主要指标解释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

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

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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