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计价活动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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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计价活动的影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计价活动的影响

(发稿时间:

2003-1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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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建设工程的计量规则,规范建设计价行为,促使我国工程造价计价体系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这是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失去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也将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管理玩物丧志产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计价规范》,深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计价规范》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

    《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关照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制定的,共分5章和5个附录,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格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为了适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要求,《计价规范》根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不同给出了两个格式:

工程量清单格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两清单格式的主要组成都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当然还有“主要设备材料表”、“造价汇兑表”等表格,其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对构成工程造价的有关费用进行分类汇兑的规定。

    2、工程量计算规则

    对于分部分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部分分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五个专业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为了规范计价、方便管理,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等中提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要求。

    二、《计价规范》的主要特点

    总体来分析,《计价规范》有很多非常明显的特点,比如其部分内容的强制性、有关规定的实用性、费用划分的竞争性、计价方式的通用性等等。

这里对一些主要内容的特点进行一下分析:

    1、费用分类汇总明确

    清单格式对工程造价的构成费用进行了划分,分类汇总。

这对全国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改变,与深圳推出的各专业《综合价格》的“三个标书”比较则是基本一致,大同小异。

    2、统一全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价规范》要要求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而且其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传统预算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清单计量规则的计算对象是工程实体,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是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

“综合价格计量规则”的计算对象是在确定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基础上,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是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时应遵循的计量规则。

 

    那当然原来传统预算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算是统一的,不过由于它存在一些弊端,而且各地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的选用差异较大,按照传统的针对施工方法的计量规则难以实现真正的计量规则的统一。

    3、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由深圳道德在国内推出的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计价模式。

综合单价法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模式,由于它能非常灵活地表现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而得到了广泛的肯定。

它能很好地配合现行的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方式,对于每个清单项目明确地报出综合价格,表达简单直观。

另外采用综合单价法有利于引起真正的竞争,市场形成价格,并且将给工程施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方便。

    4、对综合单价、消耗量定额、企业定额等新老概念的定义准确、明了。

    《计价规范》中对一些新老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对综合单价的定义与深圳市的完全一致,与107号令比较,作了修改,少了税金。

    对消耗量定额的定义确定为社会平均水平,从商品价值的理论上可见,消耗量定额力图反映的是建筑产品的价值。

也就是说《综合价格》反映的是建筑产品的价值,交易过程中反映的是建筑产品的价格,价格对价值的不断背离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供严重过求时,价格就严重地向下背离价值,就会有部分企业倒闭。

不恰当的保护只能是暂时的民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最终也是无济于事的。

    另外,对企业定额、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等给出了定义,实质上也是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过有关费用的计算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5、明确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标底的编制方法有一强制性,要求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规定进行,并且要符合107号令的要求。

这样一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必须积极地编制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和标准。

    6、某些具体规定与国际纠合接轨

    比如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后,可协商变更有关价格的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费用完全由投标人自行决策的规定等等。

    当然,《计价规范》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项目缺项、个别表格不完整等。

这里有几个方面要特别提出:

一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部分清单项目计量规则的处理欠妥当,我们会利用一些渠道向建设部反映,但当前须强制执行;二是从有关资料上看来,造价汇总中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我们会做适当的说明,招标人须慎重处理;是各地对模板的费用分类处理存在一些分歧,但不论具体规定是否方便操作,目前都应该尽可能地贯彻《计价规范》的规定。

    三、《计价规范》对我市现行计价标准的影响

    由于深圳市在工程计价改革中进行了多年的深度,积累了些经验,有些做法也得到了上级的,因此深圳 许多具体做法和改革思路与《计价规范》是相吻合的,分析一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价规范》中要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讲价可以说是肯定了我市在国内道德推出的”综合单价“的计价模式。

    2、《计价规范》的核心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虽然部分规则的处理对此体现得不够充分,有可能影响计价和工程管理,但方向是明确的。

深圳市之前提出的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与谋而合,所以应该说确定的具体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3、《计价规范》确定的统一量的计算、提供计价的参考、肯定消耗量定额的参考意义、提倡企业编制企业定额自主报价、要求标底的编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等,这与深圳目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4、《计价规范》将管理费中的临时设施费、案例施工、文明施工等费用剥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与我市按期推出的将“施工单位现场案例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争相适应,通过对管理费率进行重新测算和调整即可完成,相信计价人员能够比较适应。

    实际上,深圳市目前的做法已经能够很好地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但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还有些不同的,需要我们进行适当的调整:

    1、《计价规范》中的费用分类方法与我市各专业《计价办法》中的费用分类方法略有不同。

主要是这样几个方面:

    1)与深圳的“一号标书”比较,《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入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项目。

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深圳工程的计价特点,将原有的“工程保险纲”等费用也补充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2)“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与“二号标书”的形式是相似的,主要的不同在于各自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3)《计价规范》增加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将原来可列入“二号标书”的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等有关内容作为其他费用列入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与“三号标书”均为单位工程的造价汇总表,但由于费用分类不同的原因,汇总的内容略有不同。

    2、由于费用划分的调整,须对《综合价格》的费用构成进行分析,适应其改变,重新测算公布管理费率。

    3、《计价规范》中的计量规则与我市今年初出台新的“市政工程计价标准”的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相似,但有些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强制执行《计价规范》的规定,需对我市新标准中的《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进行修改。

    4、《计价规范》中要求,在工程量变更较大时,项目综合单价需重新核定。

这样可以避免不平衡报价对承发包双方造成损失,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与我市目前很多工程的惯常做法不同,尤其是政府工程。

为此,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5、《计价规范》中允许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修改“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内容,与我市现行的做法有一定的抵触。

    6、《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前没有任何资料加以区分,可能会混淆概念,对计价人员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谨慎对待。

我市本已驾区分,将后者命名为“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但由于《计价规范》的强制性,必须要与其统一,要还原成《计价规范》中的廉洁。

对此,我们要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市对现行计价标准进行了的相应调整,并且同时对综合价格计算公式、管理费率利润率及其发布方式重新进行了规定:

    7、综合价格计算公式的调整

    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更好地完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尽可能地简化并统一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对各专业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主材”与“辅材”的不同处理,并对机械费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础之一。

    8、管理费

    在重新测算公布管理费率的同时,考虑到管理费的动态因素特性以及不同工程、没施工单位的巨大差异,将管理费率的发布方式修改为公布参考的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的动态形式。

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支出情况,不定期地测算公布参考管理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采用。

    9、施工单位现场案例文明措施费

    管理费调整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列入了“施工单位现场案例文明措施费”,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安全设施、现场文明等所有涉及工程生活、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费用。

“施工单位现场案例文明措施费”的确定可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约定,依据工程实际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参照相关计价标准计价。

无具体约定时,我们也综合测算给出了参考值。

    10、利润 

    我们目前建筑市场的利润重新进行了测算,并且考虑利润率的动态特性,将利润率的发布方式改为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的动态形式。

我站将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定期地调整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由各方自主取定。

    11、甲供材料处理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而《综合价格》中的利润是由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四项费用作为计算基础的。

因此,甲供材料应在利润计算完成后,从项目综合单价中按原价扣减,集中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中,汇总民后统一参与计算税金。

对此要特别注意,既不要少算又不要多算。

    12、对工程计量、计价软件的调整

    为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我们积极组织对深圳市的工程计量、计价的软件进行了调整,对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主要包括:

建立清单库;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计价体系的联系;修改标准数据库规范和数据交换规范。

    当然《计价规范》的执行还会对工程计价的其它方面产生影响,这里就不再赘述。

总的来说,贯彻《计价规范》对包括工程计价的整个建设行业的影响是下面的、积极的,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的转变;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控制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计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使其成为集施工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种建设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我们要积极应对,适应《计价规范》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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