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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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劳动法学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法中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我国劳动法渊源: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
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议;(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
4、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5、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6、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列举式方法: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区别式方法:
(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3)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最早出现的工厂立法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4)资产阶级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3、早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4、进入20世纪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苏联于1918年通过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5、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使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6、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报告》,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7、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主要成就体现在:
(1)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2)该法内容体系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3)该法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4)该法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8、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基本上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成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1、国际劳动立法广义上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2、国际劳工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原因: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定;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
3、1919年6月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即《国际劳动宪章》。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突出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是指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动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需要经过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
4、旧中国时期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3年中国参加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时期的14个公约予以重新承认。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1、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理由: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3、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调整的对象不同。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是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6、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7、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8、法律生效的时间有两种: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
(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9、劳动法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1)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相平衡原则。
5、劳动者的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由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二、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八、结社权。
九、集体协商权。
十、民主管理权。
6、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
二、提高职业技能。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人们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劳动法律规范也要做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5、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6、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特点:
(1)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公民年满18周岁才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以分割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7、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相对性。
8、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9、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劳动就业
1、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特点: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就业的资格。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是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1)促进劳动就业;
(2)保障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3、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1)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模式。
4、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5、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须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审理完毕。
实行年度审验。
6、境外就业中介:
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的设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自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答复。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领许可证后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变更,申请变更1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7、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
(2)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包括境内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以及境外的用人单位。
主要内容包括:
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8、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下岗;
(2)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9、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和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为3年。
第八章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征;(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2、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分类:
(1)按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身份分类:
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不同: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
(4)按就业方式: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5)按存在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涵盖订立过程和订立结果。
订立过程表现为当事人要约、承诺的过程;订立结果表现为由特定形式承载着特定内容的合同文本。
5、劳动合同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1)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必须合法。
6、订立劳动合同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或接收。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7、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8、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按无效的原因分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按无效的程度分类: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9、劳动合同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10、法定条款: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2)工作内容:
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工资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纪律。
(6)合同终止条件:
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1、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履行坚持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2)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12、劳动合同的变更:
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3、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情形下解除: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1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分为单方解除合同和双方解除合同。
15、单方解除合同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型裁员。
16、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19、第三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元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用人单位承担来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70%。
第九章集体合同
1、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协商合同的行为。
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的不足。
2、集体协商的代表为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需得到半数职工的同意)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协商代表需承担外部义务和内部义务。
外部义务:
(1)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3)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内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程序: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2)进入谈判准备阶段;(3)进入正式谈判阶段,中止协商的期限不超过60天;(4)签订集体协议。
4、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势要求;(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5、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签订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合作原则;(3)实事求是原则。
7、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签订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