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132439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docx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88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1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1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通知》(穗编字〔2006〕12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7.28

2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88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1.8.28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4.12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3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国务院

2004.6.25

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4.15

5

关于成立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通知(穗编字〔2006〕12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6.6.22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

(共10项)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理(9项)

一、擅自超编的

处理种类:

(1)不予核拨经费;

(2)限期纠正;(3)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同时按超编数核减当年编制内的行政经费。

《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实施方案》(穗府〔2000〕30号)第四条“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领导职数和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

2、《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擅自超编的人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据此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二、越权审批行政机构或者擅自增减行政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能、级别、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设立、增减内设机构的

五、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领导职数的

六、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

七、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

八、不按规定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二至九项处理种类:

限期纠正、行政处分

二至九项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

同时,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行政机构或者擅自增减行政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能、级别、名称和隶属关系的;(三)擅自设立、增减内设机构的;(四)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领导职数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六)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七)不按规定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检查(1项)

对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审查编制情况报告、其他相关方式。

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编制管理的情况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构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6项)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8项)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强制(6项)

一、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五、不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六、抽逃开办资金的

以上6项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以上6项强制种类: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处罚种类: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许可(1项)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1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1款“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1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8、《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1款“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检查(1项)

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其他相关方式。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一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一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