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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

7、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环境保护责任制

为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环保责任,本厂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1、总经理环保职责

1.1总经理是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环保工作总负责。

1.2贯彻落实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抓好公司的环保工作。

1.3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

1.4负责建立环保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1.5落实好两个“三同时”,即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及环保工作“三同时”。

1.6加强对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培训,并接受环保知识教育考核。

1.7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

1.8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

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1.9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减少污染影响。

1.10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1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

1.12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

2、安全环保科环保职责

2.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三废”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具体方针和措施。

2.3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保及其设施的验收工作。

2.4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

2.5负责对各部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2.6监督各部门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2.7确定环境监测点,并建立制度、制定、档案和其它基础工作。

2.8参加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安环科科长职责

3.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三废”的治理方针、政策。

3.2负责制定“三废”治理年度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方针和措施。

3.3参加公司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

3.4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

3.5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保知识。

3.6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

4、员工环保职责

4.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对本岗位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4.2针对本企业“三废多,污染强”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环保工作。

4.3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4.4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4.5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三废”处置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放弃和私自处置。

4.6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环保事故处理在事故萌芽状态。

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汇报,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5、环保管理员(兼罐区)岗位责任制

5.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公司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2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5.3负责结合公司内有关单位制定企业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企业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5.4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车间提出考核意见;

5.5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

5.7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认真向公司汇报。

5.8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

5.9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

5.10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5.11装卸过程中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储罐、机泵等按要求认真及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发生。

5.12落实储罐区的“清净下水”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5.13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5.14及时如实上报环境污染事故。

5.15监督收集化验室残液送达车间制备腻子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

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本厂的环保设施包括:

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消防洗消废水收集池。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5.1自行运行:

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5.2委托运行:

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社会化运行: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6、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本公司的环保保护设施是自行运行。

7、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8、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8.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8.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8.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8.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8.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

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

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9、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

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5、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7、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本厂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8、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

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21、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21.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1.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21.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

21.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1.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四、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厂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2.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2.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2.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2.5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已经采取的措施。

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总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

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9、本厂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五、环保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环保事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单位和部门,与本厂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厂区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

2、本厂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3、厂长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环保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设环保员一名,车间由车间主任兼环保员。

4、新入厂的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

4.1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

4.2环保知识;

4.3本厂环保情况及物料危险特性介绍;

4.4本厂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5环保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

4.6典型环保事故案例。

5、环保培训的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6、本厂职工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环保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7、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保教育工作负责。

8、每年初本厂制订环保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半年总结一次,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

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9、应建立健全《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签名。

10、对认真开展环保教育并在防止环保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1、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环保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环保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2、本厂各级领导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级人员加强交流,不断学习环保专业知识。

六、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1、本厂安全环保科要认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环境。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2.1警告;

2.2罚款;

2.3开除;

2.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取消事故单位的先进称号和当月职工的单位,一次性罚款2000-10000元,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500-2000元。

发生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100-500元,罚款额从事故单位年度奖金扣除。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的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1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3.2在安全生产竞赛等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3.3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3.4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3.5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七、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概念

1.1毒害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1.2粉尘:

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

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1.3噪声: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

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1.4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本厂不涉及。

1.5工业废气: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1.6工业废渣:

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

八、环境治理目标

1、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消防洗消废水不外排,罐车运输交由淄博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3、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环保科为本厂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设一名环保员,各车间主任兼环保员。

4、本厂每个单位和每位员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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