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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合伙期满;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

  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

日合作经营合同篇2参股合作经营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香港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董事长,国籍:

  有限公司,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

  人:

姓名:

,职务:

中国。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同意在省市建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

  外方名称为

  Co.,

  LTD.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xx年第10号

  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乙方收购甲方的部份股权后变更登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20xx年第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合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甲方可以控股。

依据上述原则,甲方出资收购乙方的部份股权,占合营公司股权总额的%,乙方占%。

合营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按股份比例承担风险。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全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生产经营的规模如下: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扩大,经营范围可增加,具体的经营项目根据合营公司的发展和市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变更登记。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亿美元。

甲方全部以美元现金作为投资。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全部由甲方缴付。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资本金汇入合营公司的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的其分投资款项,应在不影响合营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十二个月内付清,最迟也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六章股份占有比例及利润分配第十二条双方商定不计算双方的投入比例,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占有合营公司股份和进行利润分配。

  经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占有%股份,乙方占有%股份。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后,盈余部份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

  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甲、乙中的另一方有转让优先权。

  第七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

按时缴付投资款:

及时提供变更注册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

  它事宜乙方责任:

办理合营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等事宜;

从注册资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工商登记。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

  的其他人员;

  及时归还甲方借款本息及支付甲方应分配的利润;

每季度向甲方

  报送财务报表;

为甲方财务监督提供方便;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八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成立董事会,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合营公司

  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

  名。

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

财务总监由甲方指派。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归还完甲方的全部借款,甲方即退出董事会,撤回指派的财务总监。

但甲方有权每年分配利润时,委托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合营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部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筹备和建设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税务、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应按双方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第三十八条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业也可解散;

  a、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b、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到108条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15年。

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延长或缩短合营期限。

  第十四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合营期满,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他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国际惯例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的违约金。

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司,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合作经营合同篇3甲方:

乙方:

经过两个月的店铺经营试运行,为了便于管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经营骋用合同。

  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经营骋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_年

  1月1日至20_年12月30日止。

若双方对合同没有任何修改,下一年度可以续签。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枫叶通讯耗材店管理销售人员。

以上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由双方协商制定。

  2、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

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本月酬金除当月天数乘不在岗天数计扣薪酬。

  4、甲方应尽量抽时间在店铺中协助乙方经营。

  5、凡是从店铺销售出去的每一种物品都必须进入系统,以计算成本和利润。

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私心,私自进货销售,凡进货销售未进系统的,应尽快录入系统,并把销售所得利润以服务费形式录入系统。

  6、乙方工资发放,甲、乙双方按照纯利润的6比4进行分成,每月15日计算上月收入及应发工资。

工资发放按推迟一个月发放

  7、甲方与乙方严格按照本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8、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店铺所有进货及进货支出。

进货成本由甲方全部负责。

  对往来单位的各种招待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每个周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协助乙方经营活动,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处理的问题。

  甲方监督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对店铺中不正确的经营行为甲方

  应提醒并告知。

  9、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在店铺中实行坐班,不得随意关门,应按时开门进行经营

  活动。

  乙方应在销售物品时坚持公正,不得营私舞弊,严格把自己的经

  济与店铺收入分开,不得混用。

对一些没有成本支出的技术服务收费,乙方应在公正无私心的情况下计入系统服务费中,这样便于利润计算。

  乙方从店铺中消费物品,必须告知甲方,然后按成本支付进店铺乙方在经营中发现的任何能赚取利润的渠道,应与甲方商讨并把渠道进货录入系统,以便销售赚取更多利润,实现店铺的合理经营。

  合同期不满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合同期到乙方不愿继续服务的,要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让甲方有时间找人培训人。

乙方不得将从原岗位工作中获得的资料、技术信息或客户名单等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或其他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0、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严重违反店铺经营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改正或由此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营私舞弊,侵占甲方财产或重大过失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平时算帐中发现较大资金漏洞,且无法用现金补平收入漏洞。

  1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2、由于甲方店铺工作需要,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可以签订针对此次培训的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

若乙方违反约定,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尚未涉及的,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1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作经营合同篇4第一章总则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技术进行合作生产。

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

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章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终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

  2.5“技术协助”____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__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__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

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___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

  知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

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

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

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地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

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

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

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章第三方伪造及侵犯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地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章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___%的提成费。

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

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

  o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章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

  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

  _______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______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

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章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章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

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九章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项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章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

若于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事项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

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章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章其他

  13.1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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