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务流程类业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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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68号)

(9)《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82号公告

(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1号令

(1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质检总局2015年第49号公告

(12)《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1年第3号令

(13)《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5年第71号令

(14)《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检法【2001】63号

(15)检验检疫业务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4术语定义

(1)报检地:

企业选择办理报检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

(2)领证地:

企业选择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

(3)入境口岸:

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4)口岸机构:

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变更为相应检验检疫机构

(5)目的地:

入境货物预定最终抵达的交货地;

(6)目的机构:

目的地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

5业务要求

5.1业务概述

入境空运货物使用一号到底模式,即对于一个报检批,口岸机构、目的机构等所有涉及机构使用同一报检号完成集中审单、报检受理、计收费、通关放行、检验检疫、证单签发、业务归档等整个检验检疫流程。

信用等级B级以上企业且出入境货物不在6类规则范围内(需在口岸实施查验货物的清单、进境货物口岸报检清单、进境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进境货物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项目清单、进境指定口岸清单、授权签字证书清单),可实施通报、通放模式;

属于6类规则范围内的出入境货物,按清单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工作。

对于施检工作涉及多个机构、多个部门的报检单,利用主辅施检模式完成检验检疫工作,主辅施检部门的设定及调整通过系统规则配置或者人工操作等方式实现。

5.2业务流程

5.2.1一般业务流程

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或者入境货物在相关清单范围内的入境空运货物,需在空运入境口岸机构申报。

5.2.1.1企业申报

“报检类别”选填“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口岸”选填实际入境的口岸;

“报检地”选填“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

“领证地”根据货物情况选填进行货物检验并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

“口岸机构”选填“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

(备注:

“口岸部门”对应“口岸机构”下辖的部门,由主干系统根据产品施检部门维护配置或业务调度配置生成,手工报检时须填写此字段)

“目的机构”选填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果目的机构与口岸机构属同一直属局管辖范围内,可以不填写此数据项);

其他数据项按照填制规范如实填写。

5.2.1.2集中审单

“口岸机构”的审单环节接收企业报检数据,主干系统自动调用总局审单、法定抽批、表单等规则,并执行“口岸机构”业务调度规则,对报检数据项进行自动比对、校验,运算出初步审核结论集合,并进行自动或人工分析过滤,形成布控指令。

对于需人工审核、处理的入境报检单,“口岸机构”审单人员可进行查看信息(包括报检信息、机审结论、退单历史信息、受理退回历史信息、规则追溯信息、关键域信息等)、保存报检数据、保存审单结论、退单、重算机审、缓审、审核通过等操作。

经过集中审单环节保存通过后,报检单生成正式报检号,报检数据转入报检受理环节。

同时由主干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审单回执。

5.2.1.3报检受理

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并收到审单通过回执后,向口岸机构检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由口岸机构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其他流程涉及机构不能调取报检单进行受理。

口岸机构检务部门的检务人员对报检信息及纸质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其电子信息的符合性以及对企业及产品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报检单进行退单/退回审单中心、保存结果登记、受理通过等操作。

受理报检时检务人员需要根据抽中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口岸查验工作,如果没有抽中,直接转至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进行到货检验;

如果抽中口岸查验,将报检单转到口岸机构查验部门进行口岸查验后再转至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进行到货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系统默认的施检机构是口岸机构,这种情况下如果目的机构与口岸机构不一致,需要通过业务调度配置自动添加目的机构为施检机构,并进行主辅施检机构的设置。

如果业务调度未配置或配置未生效时,口岸机构的检务部门、口岸机构查验部门或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通过人工干预进行修改)

对于不涉及到货检验的报检单(例如带木包或集装箱的非法检货物、3C货物、符合性评定放行货物等),转口岸机构查验部门进行口岸查验后办理放行手续;

未抽中口岸查验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后由口岸机构检务部门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5.2.1.4计收费

口岸机构与目的机构属于同一直属局管辖范围内,口岸机构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后完成全部检验检疫费的计收费工作。

如果口岸机构与目的机构不属于同一个直属局管辖范围内,口岸机构检务部门计收口岸费用(非口岸费用由检务人员手动删除),目的机构计收到货检验费用。

如果涉及退费的情况,由原来收费机构负责办理退费事宜,即“谁收费谁退费”。

5.2.1.5通关放行

口岸机构检务部门完成计收费后,办理通关手续,向海关发送通关单信息或根据需要签发纸质通关单。

在报检单不满足出具通关单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授权通关的方式向海关发送通关单信息或根据需要签发纸质通关单。

对已签发且未被海关核销、核注的通关单可进行更改、删除重拟和作废。

5.2.1.6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界面包括口岸查验、卫生检疫、集装箱检疫和检验检疫tab页。

其中口岸查验、卫生检疫和集装箱检疫tab页下的项目由口岸查验部门完成结果登记,检验检疫tab页下的查验表单项目由到货检验部门完成结果登记。

施检部门负责完成所有口岸查验及到货检验工作并进行施检结果登记。

如果口岸查验和到货检验工作由不同部门完成,则涉及到的部门作为主辅施检部门分别完成相应的施检登记工作后由主施检部门进行综合评定。

系统支持跨机构进行主辅施检部门的添加和互换。

当主辅施检业务调度配置未生效或者检务部门未设定主辅施检部门时,施检部门应在施检环节进行修改。

5.2.1.7证单签发

在证书签发环节,“领证地”机构完成“检务收单”、“检务复审”、“检务缮制”、“检务审校”等环节工作后,打印证单并签发。

“领证地”机构应与最终施检机构一致,施检工作由一个部门完成的,证单签发由施检部门对应的证单签发(检务)部门完成;

施检工作由不同机构、部门完成的,证单签发由主辅施检部门各自对应的证单签发(检务)部门完成。

5.2.1.8业务归档

如果自动归档开关处于打开状态,所有检验检疫业务完成后,由系统完成自动归档,自动归档的报检单档案卷宗号空白,归档号为0。

如果自动归档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自动归档的待归档的报检单,由口岸机构实施全流程及物理档案(即纸质资料)归档(归档类别应选择“检务档案”),流程涉及的其他机构也可调取报检单实施各自的流程及物理档案(即纸质资料)归档(归档类别应选择“其他”),使用各自档案卷宗号。

流程涉及机构可以通过报检号查询各自的流程归档和物理归档情况。

5.2.1.9更改及撤销

(1)报检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时,需向口岸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由口岸机构检务部门将报检单调回,对报检数据进行相应修改(备注: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如果对报检关键域数据进行修改,将会被主干系统自动退回审单中心进行重算机审结论;

如果涉及施检部门的变化还需要检务部门对施检部门进行相应修改),报检受理保存通过后需重新发送通关单信息或签发纸质通关单,原来已经签发的纸质通关单需收回。

然后按照流程由涉及的施检部门重新完成后续各个环节工作。

特别注意:

如果发送的通关单信息或签发的通关单已经被海关核销,不能再受理更改报检数据。

(2)企业申请更改已经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时,需向原来的证单签发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申请受理机构的检务部门在主干系统“报检受理-更改申请”模块中进行操作,更改操作成功后生成“8字号”报检单号,用于后续施检拟制等环节在“变更处理”模块进行相应操作。

更改证书、重发证书,需要受理机构的检务部门将原发证书收回后再进行新证书的签发。

(3)报检企业申请撤销报检时,需向口岸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

经口岸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撤销报检手续,口岸机构的检务部门在主干系统“报检受理-更改申请”模块中进行撤销操作,同时将原来签发的各类证单收回。

撤销完成后,该报检单检验检疫流程终止,所有流程涉及机构均不能对该报检单进行任何后续操作。

5.2.2一体化业务流程(通报通放)

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且入境货物不在相关规则范围内的空运入境货物,可按照一体化规则实施通报、通放模式。

5.2.2.1企业申报

“报检地”选填办理报检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

“领证地”选填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

“口岸机构”选填“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转关或区域通关等特殊货物,“口岸机构”填写转关指运地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注:

“口岸部门”对应“口岸机构”下辖的部门,由主干系统根据产品施检部门维护配置或业务调度配置生成,手工报检时须填写此字段);

其他数据项按照填制规范如实填写。

5.2.2.2集中审单

5.2.2.3报检受理

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并收到审单通过回执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报检地、口岸机构、目的机构、领证地等流程涉及机构中的一个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实际办理报检手续的机构可以与填报的“报检地”数据项不一致)。

其中“报检地”机构的系统界面默认显示报检单数据,“报检地”机构可以直接受理报检;

其他的流程涉及机构可输入报检号,调取报检单进行受理。

受理报检机构检务部门的检务人员对报检信息及纸质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其电子信息的符合性以及对企业及产品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报检单进行退单/退回审单中心、保存结果登记、受理通过等操作。

受理报检时检务人员可以根据抽中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口岸查验工作,如果没有抽中,直接转至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进行到货检验;

如果抽中口岸查验,将报检单转到口岸查验部门进行口岸查验后再转至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进行到货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系统默认的施检机构是口岸机构。

这种情况下如果目的机构与口岸机构不一致,需要通过业务调度配置自动生成主辅施检部门,如果业务调度未配置或配置未生效时,可由报检受理机构的检务部门、口岸机构查验部门或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通过人工干预进行修改)。

5.2.2.4计收费

口岸机构与目的机构属于同一直属局范围内,报检受理机构的检务部门完成全部检验检疫费的计收费工作

如果口岸机构与目的机构不在同一直属局范围内,口岸机构计收口岸费用(非口岸费用由检务人员手动删除),目的地机构计收到货检验费用。

5.2.2.5通关放行

报检受理机构检务部门完成计收费后,办理通关手续,向海关发送通关单信息或根据需要签发纸质通关单。

5.2.2.6检验检疫

当主辅施检业务调度配置未生效或者检务部门未设定主辅施检部门或主辅施检部门设定出现错误时,施检部门应在施检环节进行修改。

5.2.2.7证单签发

在证单签发环节,施检机构完成“检务收单”、“检务复审”、“检务缮制”、“检务审校”等环节工作后,流程涉及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输入报检号调出报检单据,打印证单。

除证书拟制部门外,流程涉及机构打印证单时,需要输入企业回执上4位数的领取密码。

5.2.2.8业务归档

如果自动归档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自动归档的待归档的报检单,应由口岸机构实施全流程及物理档案(即纸质资料)归档(归档类别应选择“检务档案”),流程涉及的其他机构也可调取报检单实施各自的流程及物理档案(即纸质资料)归档(归档类别应选择“其他”),使用各自档案卷宗号。

5.2.2.9更改及撤销

(1)报检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报检地、口岸机构、目的机构、领证地等流程涉及机构中的一个提交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由申请受理机构检务部门将报检单调回,对报检数据进行相应修改(备注:

如果涉及施检部门的变化还需要检务部门对施检部门进行相应修改),报检受理保存通过后需重新发送通关单信息或签发纸质通关单,原来已经签发的通关单需收回。

(2)企业申请更改已经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时,补充证书及更改证书操作由于需要施检部门进行施检拟制操作,只能向原来的证书拟制部门提出更改申请;

重发证书、重本证书补发申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报检地、口岸机构、目的机构、领证地等流程涉及机构中的一个提交更改申请,除原证书拟制部门外,流程涉及机构进行更改时,还需要输入企业提供的4位数密码。

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3)报检企业申请撤销报检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报检地、口岸机构、目的机构、领证地等流程涉及机构中的一个提交撤销报检申请单,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撤销申请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撤销报检手续,申请受理机构的检务部门在主干系统“报检受理-更改申请”模块中进行撤销操作,同时将原来签发证单收回。

5.2.3进口直通业务流程

符合进口直通业务相关要求的企业及入境空运货物,可以选择直接在目的地机构申报。

5.2.3.1企业申报

“报检地”、“领证地”、“口岸机构”、“目的机构”均选填目的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5.2.3.2集中审单

“目的地机构的审单环节接收企业报检数据,主干系统自动调用总局审单、法定抽批、表单等规则,并执行目的地机构业务调度规则,对报检数据项进行自动比对、校验,运算出初步审核结论集合,并进行自动或人工分析过滤,形成布控指令。

对于需人工审核、处理的入境报检单,目的地机构审单人员可进行查看信息(包括报检信息、机审结论、退单历史信息、受理退回历史信息、规则追溯信息、关键域信息等)、保存报检数据、保存审单结论、退单、重算机审、缓审、审核通过等操作。

5.2.3.3报检受理

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并收到审单通过回执后,向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由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其他机构不能调取报检单进行受理。

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的检务人员对报检信息及纸质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其电子信息的符合性以及对企业及产品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报检单进行退单/退回审单中心、保存结果登记、受理通过等操作。

如果抽中口岸查验,将报检单转到目的地机构查验部门进行口岸查验后再转至目的机构到货检验部门进行到货检验。

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业务调度配置自动生成主辅施检部门,如果业务调度未配置或配置未生效时可由目的地机构的检务部门、目的地机构查验部门或目的地机构到货检验部门通过人工干预进行修改。

对于不涉及到货检验的报检单(例如带木包或集装箱的非法检货物、3C货物、符合性评定放行货物等),转目的地机构查验部门完成口岸查验工作后办理放行手续;

未抽中口岸查验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后由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5.2.3.4计收费

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后完成全部检验检疫费的计收费工作。

如果涉及退费的情况,由目的地机构负责办理退费事宜。

5.2.3.5通关放行

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完成计收费后,办理通关手续,向海关发送通关单信息或根据需要签发纸质通关单。

5.2.3.6检验检疫

当主辅施检业务调度配置未生效或者检务部门未设定主辅施检部门或设定出现错误时,施检部门应在施检环节进行修改。

5.2.3.7证单签发

在证单签发环节,目的地机构完成“检务收单”、“检务复审”、“检务缮制”、“检务审校”等环节工作后,打印证单并签发。

5.2.3.8业务归档

如果自动归档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自动归档的待归档的报检单证,由目的地机构实施流程及物理档案(即纸质资料)归档,归档类别应选择“检务档案”。

5.2.3.9更改及撤销

(1)报检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时,需向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企业申请更改报检数据,由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将报检单调回,对报检数据进行相应修改(备注:

(2)企业申请更改已经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时,需向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包括填写书面更改申请单并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目的地机构的检务部门在主干系统“报检受理-更改申请”模块中进行操作,更改操作成功后生成“8字号”报检单号,用于后续施检拟制等环节在“变更处理”模块进行相应操作。

(3)报检企业申请撤销报检时,需向目的地机构检务部门提交更改申请。

经目的地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撤销报检手续,目的地机构的检务部门在主干系统“报检受理-更改申请”模块中进行撤销操作,同时将原来签发的各类证单收回。

5.2.4转往非上线局业务流程(主干系统向CIQ2000系统转单)

对于需要流向至未上线主干系统检验检疫机构的入境空运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主干系统申报,口岸机构在主干系统完成相关工作后进行电子转单生成转单T号,目的地机构根据主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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