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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之间现阶段村委会的定位

国家与社会之间:

现阶段村委会的定位

  ——对苏北某村委会的分析内容提要:

村民自治一直是众多学者研究的对象,但在讨论的过程中,似乎都忽视了最原本的建构:

村委会。

作为自治的承担者和直接结果,搞清楚村委会的性质对于研究自治的合理性和发展问题有极大的作用。

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国家—社会的模式来解析村委会的结构,我们会看到,村委会的模式正是一种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这一独特的安排将对现阶段的村民自治有很大的解释力。

关键词:

国家社会村委会

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村民自治制度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的关注,甚至有人把它作为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力量积蓄(前两次指中国的解放战争和1978年农村改革政策的推行)。

从总体研究取向上来看,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推进论,认为中国现阶段的村民自治将促进整个中国民主制度的前进。

二,怀疑论,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究竟能对中国的大社会发生多大的影响值得怀疑。

三,否定论,认为所谓的村民自治。

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化的程序,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性发展。

上述三者观点虽然不同,但同样都涉及到一个组织——村民委员会。

从形式上看,村委会既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又是村民自治的结果。

因而如何看待村委会这个组织,就成了村民自治的根结。

村委会是作为农村改革的产物而诞生的。

显然,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性建构,同时,它又不属于国家的正式行政组织之中。

根据1982年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是农村自治的基础和象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对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那幺作为这幺一种国家性的建构的自治组织,或者说一种新的社区发展资源配置模式,村委会在当代农村究竟处于一个什幺位置?

只有搞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进一步地对村民自治作出回答:

现阶段村民自治的合理性及其发展的可能性。

本文尝试着用国家与社会这一解释框架来对村委会这一村落社区组织给予一个定性的分析。

只所以采取这一框架,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众多的研究来看,“国家与社会”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释当前中国农村的众多问题。

二,本文对村委会的探讨,目的就是为了解释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如上所述,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性的建构与社区组织相结合,所针对的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另一阶段:

国家对社会的让权。

因而用国家与社会的解释框架,可以和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对应起来。

三,对于村委会这种“半法人行动者”,国家与社会的框架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更清晰的解读。

当然,用这一框架来分析也会遭到一些根本性的质疑:

中国是否存在西方式的“国家——社会”。

因而笔者在此赞同一种理想型的建构来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以理解农村社区的结构,把国家—社会当作是一种分析工具,而不是抽象的概念。

我们的实地调查资料来自江苏淮阴涟水的H村。

该村位于江苏的中部,经济状况在江苏属于落后地区,基本没有集体企业,私人的非农经济也不多,村委会的权威在该地区还是非常大,这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方面。

一国家与社会:

作为一种解释框架

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关注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对应的关系结构,探讨权利的界定、分化。

平衡和规范秩序的社会法则的变化。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西方学者基本上是以一种二元论的观点来看待。

无论是洛克,霍布斯等人社会先于国家的观点,还是黑格尔的国家拥有绝对高于社会的权力,都把国家—社会看成是一种紧张的关系,并且存在着一种博弈的过程。

同时,在这些观点中,社会又成了国家力量的蓄水源。

因而有学者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定义为:

一,国家是缓冲世界经济影响的装备,社会则是吸收世界经济影响。

二,国家是管理国际关系影响的装备,社会则是忍受国际关系的影响。

三,国家为统治结构,社会为统治对象。

四,国家是统治精英分子活动的舞台,而社会则是补充精英分子的蓄水池。

五,国家是参与的市民调整利害的场所,社会则是表示利益集合的场合。

与此相反,存在着另一种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理解。

在这种观点中,阐述了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

造成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的动因,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同时也包括其它三种力量的发展,以信息储存和行政网络为手段的人身监视力,军事暴力手段的国家化已及人类行为的工业主义。

这种论点的代表就是吉登斯。

在他看来,所谓的国家,即民族—国家,是指对其对其统辖的社会体系的再生产的各方面实施反思性的监控。

而社会是指任何拥有主权,有地域边界的空间,并且这一概念只不过是欧洲国家发展史的一个片段——作为权力集装器的民族—国家的产物,而并非自古有之。

因而在他的论述中,国家,社会都是一种暴力与疆界相结合的空间,更着重于一种与前现代国家形态的比较,而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与政治意义。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反对西方这种对立的观点。

她认为,近来许多关于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和自治的研究中,一直把国家—社会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而看不到他们之间的联系。

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了其自身的规定性的,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平衡。

即国家—社会是一种互相建构的框架。

延伸至中国,张静认为,中国传统的秩序论证从“合”的立场出发,主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体统一,并以为这是达成秩序的要件。

权利分立在这里不仅不是讨论秩序的前提,而且有可能被视为有悖于秩序建设的东西,国家与社会是型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

但是从中国的实际状况来看,西方纯粹的两元对立的观点和中国传统的两者合一的论点,在分析当代中国社会时似乎都有其不足之处。

一方面,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确实存在着国家—社会型构上的同一。

另一方面,从意义和效果来看,国家与社会又存在着分立点,可以说是一种结构与功能的分离。

实际上,国家—社会这一框架是作为一种现代性而被建构的,那幺在传统的西方式的理解和中国的解释框架之外,是不是还存在着另一种形态?

当代中国农村的改革正好为这一研究展现了一个舞台。

现阶段村民自治的实行,无非就是要造就一个大社会,以保障个人的权利。

从农村的村级权力结构来看,作为自治主体的村落社区,是作为“社会”层面的代理人,相对的乡镇政权则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

因而在下文我们将分析乡镇政权—村落社区的互动关系,以此来给村委会一个明确的定位。

我们会看到,国家—社会的对立紧张关系只具有哲学层面上的意义。

事实上,当代中国农村的秩序是一种国家—社会相互交融的形式,而村委会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治组织,而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这对于国家—社会的二元形态产生了另一种理解。

  二乡镇政权—村落社区的互动

人民公社的解散,是国家另一种意义上的对农民的让权。

因此其主旨就是要把权力下放给农民而使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承担这一重任的就是村民自治的产物——村委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性组织,因而无论从人员的编制,待遇,户口等方面来看,它都同它的上级组织——乡镇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文本解读的意义上来看,这二者代表着国家—社会两个层面。

但在实际层面上,我们往往会看到村委会并不是作为村民的保护人,相反却承担着国家经济人的角色,对于这种困惑,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可以有更好的了解。

村委会作为村落社区的组织,承担着维护村落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任务。

这种要求是全方面的。

在此,我们将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主要维度来阐述村委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确立的自身定位。

一,经济层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象H村这样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基本就没有集体生产活动,处于各干各的状况。

也想办一些村办企业,但由于缺资金,技术等而一直没有搞起来。

外出打工是H村一个很大的收入来源。

该村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在外打工。

但与以往单个外出打工不同的是,现在的H村外出打工基本上是一种集体的形式。

据村委会W主任介绍,该村目前外出打工基本上先由县里面的劳务输出部门和外地协商好,再把具体的人员要求,技术要求等传达到村。

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村里挑选人员,同时在外出打工的时候,一般也有村委会的某一负责人随队具体管理。

对于这种外出打工的“行政化”,W主任认为,主要是目前单个的外出打工不好找,而且对于输入劳务的地方也不好管理。

而目前这种方式便于各部门的统筹管理。

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据一些曾带队外出打工的村委会的干部介绍,在外打工时,往往并不是以这种村委员的干部身份带来的权威,而是自身在村里的一些资源,如亲戚关系,这种社会资本往往比所谓的干部身份更好使。

为了发展经济,H村除了外出打工还大力调整农产品结构,挖掘潜在的资源。

浅水藕就是一个。

浅水藕作为H村的一个特色而被镇政府安排到发展计划上。

面对镇政府的安排,村委会感到很为难。

浅水藕本来是作为一种副产品在H村种植的,几乎家家都种一点,但主要用于自己消费。

现在要把这作为一主业来发展,村民的风险问题需要有人来承担。

这使得村委会处于了两难之中。

一方面,镇政府把这当作一项行政任务下发给了村委会,同时,村民又对村委会不能提供有效的风险保护而抗议。

结果,村委会只能选择了个折衷的处理办法。

首先村委会的各个干部家率先种植了浅水藕,作为示范的榜样。

并且通过三番五次到镇政府抱怨种植的困难而谋求到了一些补贴给予村民作为风险补助。

同时在村里进行广泛的宣传,认为这是“国家的政策”,不完成就要收回土地,并且要罚款。

最后,村委会干部通过各自在村里的社会资源,动员亲戚朋友,直至终于使每家都种上浅水藕。

外出打工,种植浅水藕本来应该是个人的事情,村委会在这种事情里面本来可以起个辅导作用,如收集信息,提供一种建议等。

但当村委会面对镇政府这样的国家机构时,问题就发生了。

村委会要接受镇政府的“指导”,但作为民选的组织,又要顾全地方的利益,就只有在两者之间谋求一种平衡。

二,政治层面。

从村委会的干部编制来看,主要有主任,副主任,会计,这些是以村务为主。

另一方面是有关政务的——村支书。

不同于民选的主任,村支书是直接由上一级组织提名的。

众多的实证材料表明,村支书在村委会中占有绝对的领导地位。

如果主任和村支书关系不好,一般主任是很难真正办好事的,所以“一肩挑”是众多村委会的做法,H村也不例外。

W主任还兼任了村支书。

这种设置本身就存在一个矛盾。

村支书作为党的上级组织的任命,是要服从于上级组织,村主任作为民选的利益代表,应该站在村民一边。

当这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该如何选择?

但从实际的情况看,这种“一肩挑”的措施在目前来讲还是非常有效的。

W主任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一肩挑”不太会发生大的矛盾,如果真有发生,那幺个人的能力在这时就非常重要了,权衡利弊而取舍。

对于村委会来说,5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是一件大事。

和开始举行村民选举时镇政府提供候选人不一样,现在镇政府在选举时一般很难让自己满意的人入选,这也带来了一个后果——很可能双方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合作。

H村就发生了这样的事,前任M主任并不是镇政府所满意的对象,因而在M当选后,镇政府在各项工作中都不予以支持,终于使其提前推出。

现任的H主任是去年刚当选的。

当选前他就是村支书,镇政府对他一直比较满意。

同时他自己开着一个农具点,卖一些化肥,农药,种子等。

并且利用一套土壤测试仪经常给村民测量土壤的肥量状况。

在当地人看来他是一个能人,对于这样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对象,H当选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许多学者在研究村落社区的权力构成时,都提到了有关精英转换的问题。

目前的村委会由于是一个自治性组织,过去那种纯粹的官制系统的人员已不是各方所关注的对象,这时的精英是一种“能人统治”,他们与上级组织关系不错,在村落社区也有一定的威信和声望,有利于村务,政务的开展。

三,文化层面。

有学者在研究中国转型期以来的文化时指出,现阶段中国文化是典型的官方文化和市民文化相混合,并且通过对比文革时期的文艺作品和现阶段的电影电视来举证。

这一结论同时也很适合目前的农村社区。

从村委会的工作出发来看,主旋律的宣传还是占主导地位。

在H村目前最主要的就是关于“三个代表”思想在基层的宣传工作。

在上级领导的安排下,H村印刷了多份“三个代表”的宣传刊物,分发给农户,并且通过广播宣传“三个代表”的重要性。

在进村的两旁道路上,挂满了各式横幅。

除了这些,W主任介绍,每当上面发下有关农民的一些政策时,村委会都会即使的给农民介绍。

如前一阶段的一事一议,农民的减负卡等。

在很多时候,村委会都是直接作为下属机构而面对村民宣传工作国家政策。

但另一面,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利益化组织,也负责农民的文化娱乐活动。

虽然现在差不多家家都有了电视,但由于H村地出偏僻,能收到的频道并不多,所以一些乡村传统的娱乐一直保留着。

如逢年过节都会请一些剧团来唱戏。

当然不是以前的革命样板戏,一些传统的经典节目又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同时,一些被禁止了多年的传统仪式也重新出现了,如一些旧式的结婚礼仪,祭祖等,很多时候村委会是以一种默认或支持的方式出现的。

村委会作为村落社区的文化传承者,显示着在新时期国家文化和村落文化的一种互动新形态。

一方面村委会还作为国家在村落社区中的“代理人”而表现着国家性,同时,作为社区的利益化组织,又是村落自身活动的核心组织者。

三结语

在上面的阐述中,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不同于国家—社会的框架。

村委会作为国家性建构的自治组织,在经济层面上,他要服从国家的指导性建议,同时他有要考虑到地方的利益。

政治层面上,从管理者的组成到整个体系的运行,都在两方权衡,文化层面,一边要无条件的进行国家官方主流文化的宣传,同时又带有“小市民”特色的文化也风风火火。

黄宗智在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政治体系时,设想由大小不同的三块构成。

顶部是国家的正式机构,底部是社会,两者之间的是大小居中的第三块,这就是清代司法领域的运作之处,便是诸如乡镇的乡保与村里正等县以下行政职位的立足之处,便是国家官吏与士绅领袖由合作进行公益活动的地方。

在这一讨论中,黄设置了第三领域——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乡保,里正等。

经过20世纪初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至如今,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委会也具有了上述第三领域的特征。

上面是以国家政权形式出现的乡镇政权,下面是村落社区,这也使得村委会既有自治因素,又有行政因素。

从经济,政治,文化层面来看,村委会一方面要接受国家的“指导”,同时又有着自身变通的方式,并且这种变通已经制度化了。

理解了这一点,对于中国农村现阶段的村民自治就会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

农民所要的并不是绝对的自治,他们并不拒绝官方的介入,相反,他们一直反对的则是村落里的“伪国家权力”,相对于此,他们当然要寻求“自治”。

村委会的这一独特性,正好满足了农村的需求,在官方与社会的相互权衡中取得个人最大利益,这或许也是农民理性的表现。

因而我们在理解村民自治和村委会的时候,也不能再把他看作是一种纯粹的自上而下的外在建构。

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双轨制在上下之间的权衡,造就了这一历史的结合体。

参考书目:

  张静:

《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孙立平:

《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  张静:

《基层政权》,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邓正来:

《国家与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  吉登斯:

《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  朱又红、南裕子:

《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载《社会学研究》1996  猪口孝:

《国家与社会》,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1  黄宗智: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陈东风:

《官方文化与市民文化的妥协与互渗》,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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