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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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
《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
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
C请求权D抗辩权
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首至3首,每首歌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司考)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3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
简答题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
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要件包括:
(1)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受益人因其不当得利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或损失。
(3)不当得利人的受益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具有合同上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C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
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本题答案为C。
2答案:
B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
而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其特点在于履行标的的可选择性。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根据债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非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本题中,合同双方为某演出公司和合唱组合,这里合唱组合的四个人是以一个整体的概念出现的,应该被作为一方当事人,所以债的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属于单一之债。
A项,由于合同双方对于演出的内容,即演唱歌曲的曲目、数目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债的标的已经特定,因此不选A。
C项,尽管合同中该组合演唱歌曲数目没有确定,但是仍可以看出,这一合同所要履行的标的就是演唱组合的演出,这一标的是确定的,不可以选择,因此不是选择之债。
D项,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非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因此不为法定之债,而为意定之债。
3答案:
D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中,A项中甲乙赌博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赌资应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当事人,因此乙不基于这一行为获得利益,甲乙之间“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B项中的关系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因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
C项中,戊与己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出,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己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合同约定还款的胜诉权,但是戊和己之间的实质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形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认为由于超过合同期限,己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因此C项中的行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1答案:
BD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
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权,而非对世权。
2答案:
ACD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A项中由于行为没有相对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C项中,行为人主体因为认识错误而作出行为,并非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因此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D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司乘人员有照管旅客行李的义务,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有因”,而非无因管理。
简答题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还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连带债务中,某些事项对一债务人所生的效力,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享有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返还其他债权人。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论述题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
按照传统民法分类,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受益、分配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指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排他性财产权利。
债权法和物权法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联系。
表现在:
一方面,债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
财产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拥有用以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
缺乏这种前提,交换就无法进行。
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债权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结果。
商品的交换也就是所有权的交换。
没有所有权就不会有商品交换;离开债权的设立与实现,所有权的交换也就不能实现。
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主要表现在:
第一,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
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
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第三,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上的一切人。
第四,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引起。
第五,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
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
第六,在权利的客体上,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第七,债权与物权在效力上有所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同性质的数个物权。
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者同时成立数个平等的债权。
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可能实现。
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不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债权不具有此种效力。
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系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没有。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
而物权的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的灭失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第九,保障方式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1履行不能
2附随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为接受该批货物租用丙的大型仓库用于储存货物。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甲认为乙承诺货款太低,通过致电致信两种方式明确告知乙,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乙在收到通知后,仍然继续租用丙的仓库。
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欲追究甲的责任,()。
A甲已明确通知乙自己不履行,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尽管甲通知了乙,但因为合同生效,甲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从合同生效日到履行日仓库租用费
C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通知到达乙之前的仓库租用费
D甲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不用负担仓库租赁费
2甲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甲欲追究责任,应当()。
A向丙追究,因为是丙的行为造成的
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
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是合同的变更
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
3甲向乙购买500吨三级钢材,约定1个月内交货。
履行期限届满时,乙只筹备好了400吨三级钢材,为了履行合同,乙将100吨库存一级钢材一起发往甲处,并承诺仍按原订货款支付,()。
A甲须如数付款,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甲不吃亏
B甲必须接受,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乙没有违反合同
C如果甲接受,不得对乙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D即使甲接受,仍可以就100吨一级钢材向乙提出违约请求
4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行使抗辩权后()。
A合同自动解除
B另一方仍需履行合同义务
C债自动消灭
D另一方不再负有履行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
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当事人双方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补救?
()
A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B履行地点可以由习惯确定
C履行地点可以由债的性质确定
D履行地点可以由债权人确定
3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司考)
A拒绝接受货物
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简答题
简述适当履行债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丙借款。
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
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
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
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
(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论述题
试述债的不适当履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履行不能属于债的不履行的一种。
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债的履行不能若是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若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免除债务人的履行责任;第二,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债权人可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2附随义务,有的也称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大致包括:
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
按功能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另一类是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C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拒绝履行是一种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违法。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但是,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扩大损失。
因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赔偿。
因此,本题中,甲无须赔偿通知到达乙以后的仓库租赁费用。
2答案:
B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当事人主体,因此,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的替代履行行为负责。
因此,本题中应该由乙向甲承担责任。
3答案:
C
履行的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
债的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
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来代替债的标的的履行,则债务人以其他的标的履行也为适当履行。
本题中,尽管一级钢材好于三级钢材,但是由于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仍应视为不适当履行,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除非甲同意接受该一级钢材。
因此答案为C。
4答案:
B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其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因此,本题选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B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议解决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
2答案:
ABC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是,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如果有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答案:
AD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答题
1债的适当履行又称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履行的正常状态。
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的适当履行主要包括:
(1)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即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的当事人履行债务。
(2)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债权人的对象。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的标的代替。
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得以其他的标的履行。
(3)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债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债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产生,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明确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案例分析题
(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
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
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
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
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
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
论述题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它是债的履行的非正常形态。
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包括:
(1)履行迟延。
指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是一种在期限上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债务人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包括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情况。
提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未届至前履行。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得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法律或者合同未规定不得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但要负担因提前履行所增加的费用。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有效债务存在;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第五,须债务人的迟延履行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加害履行。
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加害给付行为也是债的非正常履行的一种。
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
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第四,须债务人有过错。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加害给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负债的不履行或者侵权责任。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受领权为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受领不是其义务,但是因债务的履行须有赖于债权人的受领才能实现,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及时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所以,受领给付虽不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债权人的一项协助义务。
受领迟延是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名词解释题:
1债的保全
2撤销权
3一般保证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
该案件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司考)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