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原因剖析及其防范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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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原因剖析及其防范措施Word下载.docx

第四种情形是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存在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供应商本来就不多。

此外,还有招标文件确定的采购期限过短,按正常情形难以按时完成,所有这些,都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废标现象。

付款条件不理想。

在这方面常有三种情况使投标人不想投标,以致于大家都不愿投标而造成废标。

①付款条件苛刻,不是要求投标人垫资50%以上,就是要等到完工后才逐年归还,且每年还款比例较低,只有10%左右,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②首期付款比例偏低。

这主要发生在政府工程采购中,首付款只占项目总造价的10%-20%,不足以应付工程的前期费用,且很多项目由于一时贷不到款,资金筹款困难,加之项目要求施工期紧,还要参加投标竞标,这让一些供应商失去了投标的积极性。

③付款条件不理想,不是直接支付。

一些从总项目分出来的采购项目(包括暂定价和甲购项目),由于付款人是总承包商,不是招标人,总承包商难以保证按招标文件进行付款;

且分包人办理取款手续复杂,加之有些招标人或总承包商资信不高,这让一些分包供应商在收回资金上更是忧心肿肿,担心难以及时回款,没有投标积极性,从而,也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废标。

采购机构操作不深入。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中的经办人工作质量不高,操作不深入,或者采购机构本身对采购人就存有一种不负责任的偏心,有意不细致,也会造成废标。

其表现:

一是未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二十天时间;

甚至于有的未在所有的指定媒体上发布,或者未与指定媒体协调好,刊载在偏僻的地方,不容易被人看到,影响了众多供应商的投标,以致于使本次采购发生“流产”。

二是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预算不准确,由于本身测算粗枝大叶,或者未实行三级复核,导致采购预算偏低,以致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而废标。

三是该提醒投标人注意的未提醒。

如,没有及时提醒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资质、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内容、付款条件、合同条款、具体参数等内容。

没有提醒投标人在“细小项目”上莫大意。

这些细小项目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人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⑤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有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有漏项等;

⑥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⑦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以致于使投标人在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投标,或者在没有认真复核上述细小项目的情况下就投标,不是不能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制作的投标书不合要求而造成废标。

投标书制作不细致。

尽管发生此类情况不多,或者如上一段所述因采购操作机构未提醒,但作为投标人来说,不应推卸责任,不应不引起重视。

故再写一段,重申一下。

第一种情况是投标书与投标须知有差错。

如某投标人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

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第二种情况是“实质要求”有遗漏。

如某次招标中有四家投标人都遗漏了“投标人必须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都因未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而被淘汰,导致本次招标废标。

第三种情况是“重要部分”被忽视。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人是否具有竟争实力的具体表现。

倘若,投标人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最后落榜,造成该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上一段中已经述及,如忽视“细小项目”,导致制作的投标书不合要求而废标,因此,这里不再累赘。

除上述原因外,采购人配合不够也会造成废标。

如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启动前没有积极进行市场调研,不能提供详细、可操作的技术参数,以致于使采购操作机构制作的技术参数有缺陷,投标人无法投标和报价,造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

另外,若采购程序违法违规也会造成废标,因下文有所述及,加之篇幅关系,故这里不再详细说明。

 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废标原因,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六项措施来防范废标:

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是三家的;

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⑷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对如何防范废标作出了许多比较详细的规定。

作为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上述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所以,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我们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每次举行招标采购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进行提醒或培训非常重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注射了一剂“预防针”。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防范招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使投标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

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新闻媒介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就要求我们,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

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

现实中,仍有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这是片面的。

《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确保一些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

四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细心领会招标文件。

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例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混水摸鱼,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

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

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

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间等的详细说明,避免遗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叙述。

在“不粗”方面,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

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

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在“不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过《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认真编制投标书。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这意味着所有参加的投标人,如果大家对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全部响应,你遗漏这一条,他遗漏哪一条,就有可能使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导致废标。

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认认真真编制,来不得半点马虎。

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

一方面是“招标须知”莫弄错,弄错了就是无效标,倘若大家都是无效标,岂不就成了废标。

例如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参加投标的五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三家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只提供了近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使本次招标成了废标;

另一方面是“细小项目”莫大意。

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或投标者填写的法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法人姓名不一致,将“王有余”错写成“王有佘”等等不一一列举,其结果也造成了废标。

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须知”,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后再投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精心测算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当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时,就应予废标。

这就提醒我们,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操作机构,测算采购预算,既不能“丢头去尾”,也不能不留有余地,一定要精心测算。

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

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太大。

要把预算价格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上;

再次,备足采购资金,防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一方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要先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使采购资金数额比较准确,另一方面本单位也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从而不管市场行情发生多大变化,都能保证不会发生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由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

这些未严格执行的条款,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严格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之间未严格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在开标程序中,未严格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

未严格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

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严格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因此,我们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

废标原因及对策分析

招标采购活动中,废标通常是由于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而造成的,但数量不足并非惟一原因。

笔者在此就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对策。

  废标原因分析

  付款方式不理想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文件中的首付款比例太低,很多项目由于资金筹款困难,上级要求施工期紧,但又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手续相对复杂,这让一些供应商失去了投标的积极性。

另外,还有些采购人资信不高,投标人担心难以及时回款,也降低了对投标的兴趣。

  “标底”制作不规范很多采购项目最终被废标处理,原因之一是“标底”制作太低。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考虑资金成本,或者考虑不够,而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后,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只能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理解偏差因为投标人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的情况时有发生,理解存在偏差的表现形式多样。

如,投标供应商没有认真阅读招标公告中的投标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资质等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却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此导致投标无效,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宣布本次采购项目做废标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不够细致如,没有及时提醒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资质、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内容、付款条件、合同条款、具体参数等内容。

投标供应商在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投标,不能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造成废标。

  采购人配合不够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启动前没有积极进行市场调研,不能提供详细、可操作的技术参数,因技术参数有缺陷,投标人无法投标和报价,造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

  对策及建议

  确定合理的采购预算“标底”招标采购单位首先必须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落实资金来源后才予以立项;

同时,更改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或者在不更改付款方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制作科学合理的“标底”,以保证在付款期较长的情况下,大部分供应商的报价均合理有效。

  实行“合议定标制”具体操作为,对招标文件中操作规范、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若投标人不足三家,通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批,可就两家或一家继续开评标。

  做好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招标采购单位尤其是采购人,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货物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要实地考察论证,参数的制作要符合实际,避免因参数设置问题废标。

  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考核和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有时是由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数本来就不足三家造成的。

对于这部分采购项目,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确定恰当的采购方式,另一方面,增加供应商库的数量和领域也是解决的办法之一。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分类划分供应商库。

如,工程类供应商库进一步细化为新建、扩建、装修、水利、电力工程等供应商库;

货物类供应商库进一步细化为办公自动化、办公家具、教学设备、体育器材、电梯、锅炉、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环保监控设备等供应商库;

服务类供应商库新增工程监理供应商库等。

另外,一些经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一定要吸纳到供应商库中来。

 

废标原因详实是对投标供应商的尊重

 废标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

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白忙活”了一场,采购人也没能采购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但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废标也是不可避免出现的。

然后,在出现废标的情况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做好“善后”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采购项目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发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

于是,该采购项目由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废标之后,由于采购人急需设备,该政府采购机构便一心扑在重新组织招标的工作上。

对于告知供应商废标这件事情,就仅在口头上进行了,打了几个电话告诉供应商“这个项目废标了、过一阵子要重新招标”后,便再无人关心此事。

结果就在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门心思地准备重新招标的工作时,却屡屡有之前投过标的供应商打电话来提出疑问:

“这个标为什么废标了?

总得让我们心里明白吧。

”先后给两个供应商分别做出解释之后,该政府采购机构才意识到,当时没有顾得上进行的这个告知的工作,非但没有给准备再次招标节省时间,反而给自己添了麻烦。

于是,这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赶紧补发了废标原因,这件事情才平息了下来。

  听到这件事情,笔者认为,并不是投标供应商“事多”,而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来就是要秉承“三公”原则。

而且,不告知废标原因,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这件事情虽然已经暂时平息了,但是出于以后工作的考虑,还是要吸取教训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所以,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废标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将废标原因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而且,出于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原则的考虑,废标原因最好不要以类似“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简短的描述就告终。

这样会让许多供应商的心里产生疑问,对政府采购的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

在公告废标原因的时候,最好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内容尽量详实。

这样虽然在表面上看,会“费时费力”,但是不但减少了供应商因不明原因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骚扰”,还更好地提高了采购工作的效率,树立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采购项目废标了,什么事情缠身都应该给投标供应商一个合理的解释。

这样即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投标供应商的尊重,更是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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