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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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桂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新单位参保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5.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6.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7.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8.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新单位参保

1.持单位成立批文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

5.单位合法人的身份证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1.个体户须持个体营业执照

2.户口簿、身份证

3.自由职业者须持户口簿、身份证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期满、失业、辞职的职工需提供原已缴纳养老保险凭据如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

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新单位参保

1.持单位成立批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到企事业科办理社保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如实填报职工缴费花名册(含身份证号、月工资收入情况、原参加社保的职工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3.提供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每月15日前报申报单,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托收养老保险费。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1.个体户须持个体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自由职业者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到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期满、失业、辞职的职工需提供原已缴纳养老保险凭据如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个体科办理续保手续。

3.各城区失地农民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城区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参保的《审批表》到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凭参保登记手续到市区中国银行、桂林银行、交通银行任一网点申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发票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所需资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人事档案(原单位职工身份)

4.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5.属特殊工种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人社局养老科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6.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人社局养老科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领取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2.经办机构人员审批初审材料

3.经办机构人员审批复审材料

4.已通过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初审、复审业务环节的,到征缴科办理个人账户结算。

5.办理《领取养老保险资格证》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职工从外地或本地企业调入的,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凭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手续。

中间如有间隔的,参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办理补缴手续;

2、职工调出的,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所开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跨省转移:

统筹外转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①、职工转入:

应将调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交调入地社保机构,并到社保机构财务科查询养老基金到帐情况,将由财务人员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帐后签字的《养老基金转移单》交业务人员办理。

  ②、职工转出:

凭本人身份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和跨统筹地区社保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由业务员和财务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由职工本人交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科通过银行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

  ③、转移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额为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个人缴费补记入个人帐户的累计本息,加上1996年7月建立个人帐户后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的本息及1998年1月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职工转出时欠费的,必须缴清所欠的养老保险本息(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省内异地转移:

统筹内转移:

从1998年9月1日起,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须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只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转出或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职工转出时欠费的,必须缴清所欠的养老保险本息(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桂林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的职工。

所需资料: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参保流程;

经办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给代办单位;

2、代办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社会保险积极管理局受理申请;

3、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后,参保入户登记完成。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参保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单位的工伤报告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温暖提示:

1.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流程;

用人单位未按上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参加桂林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职工包括与参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人员申报花名册2份

4.电子申报数据U盘

5.缴费基数稽核资料1份

6.参保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人劳动合同

参保流程;

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复核→建档→发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其他应当参保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成立或改制的批文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合法人代表身份证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到桂林市失业保险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初次申报失业保险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失业保险申报缴费程序》和《桂林市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手册》

2.如实填写“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3.按照填报说明录制有单位信息和参保人员信息的U盘

4.市失业保险所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5.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表》在市失业保险所审核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确认后,用人单位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申报缴费。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介绍信》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通知书》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4、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7、1寸近期免冠相片4张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9、指定开户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向失业登记窗口提供上述材料

3.领取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求职登记表》

4.上述表格交回失业登记窗口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职工失业证》或办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人员申报花名册2份

4.电子申报数据U盘

5.缴费基数稽核资料1份

6.参保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人劳动合同

参保流程;

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复核→建档→发证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在发生费用前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女职工因分娩、放(取)环、绝育、复通术、人流、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没有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

3.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所需资料:

发票为原件(非医保刷卡记账发票或复印件),其余材料为原件及复印件。

其余材料指:

1.《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填写盖章)

2.按不同申请项目准备材料

(1)女职工分娩:

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准生证、巨大儿提供出生证

(2)男方补助:

男女双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准生证、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失业证;女方没有享受待遇的其它证明)、单位意见栏中写明女方姓名及基本情况

(3)放(取)环、绝育、复通术:

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

(4)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

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保胎失败流产需提供费用总清单、计划内流产提供准生证、计划外流产提供结婚证

(5)异位妊娠、葡萄胎:

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结婚证

报销流程;

1.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3.修建房(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自建房、大修自住住房)

4.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非房屋类:

1.退(离)休

  2.调离、外地就业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

  5.遭遇突发事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以下不同情况,还需提供:

房屋类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二、购买二手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契税完税凭证;

  2、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

  3、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拆迁双方签订并经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四、购买房改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

  2、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3、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五、参加集资建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市房改办对集资建房单位的批文;

  2、市房改办确认的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3、集资建房单位出据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自治区房改办对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单位的批文;

  2、自治区房改办确认的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或市场化方式运作建房合同;

  3、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2、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建筑证等,根据市、县、乡镇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批文);合伙建房的还需要提供分房协议书,无分房协议书的以平均分摊的建房面积计算;

  3、具有资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结)算书,每平方造价按不高于当地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确定;

  4、如建房人为已婚或有房产共有人,还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婚证明。

  八、大修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大修住房的房屋产权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预(结)算书;

  4、大修自住住房的开支凭证;

  5、如大修住房人为已婚或有房产共有人,还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婚姻证明。

  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及丧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之外,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有效房产分割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

  十、偿还银行购建住房按揭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或贷款余额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及丧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之外,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有效房产分割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

  十、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在职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职工家庭有效工资收入证明;

  3、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

  4、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退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证(退职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发放的退职证)。

无离、退休证的也可根据《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资格证》或军队签发的命令、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所的《失业证》(没有上述两证但在中心封存部连续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以凭身份证及申请报告支取)。

  四、本市农村户口职工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工作调动材料或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确认的劳动合同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六、出境定居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明等材料之一。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无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的,支取本金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5000元以下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或缴存人单位出具的责任承诺书及支取人与被支取人的关系证明;1000元以下的继承人提供与被支取人的关系证明可直接办理支取;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监护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九、职工本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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