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140842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167 大小:46.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67页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67页
亲,该文档总共16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16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docx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

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

3、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

5、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

6、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查处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查处货值金额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

3、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处30000元罚款;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50000元罚款。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212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2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212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3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121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4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121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5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121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6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121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7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7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级别及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30000元罚款,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去函要求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移交司法机关标准(刑事案件)

投诉举报途径

来电12316热线、0668-2891216来信、来访

执法责任追究

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规定》(茂农通[2003]49号)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8

事项名称

(行政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实施主体

茂名市农业局

执法类别

农业·种子管理

承办部门及岗位

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

立案时限

个工作日

处罚时限

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

1、受案。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5、告知。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8、决定。

9、执行。

10、结案。

11、归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