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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6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

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外国货车和企业自备(包括军方)车(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按货车基本记号或构造比照上表车种分类统计。

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润滑油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外国及企业自备罐车不统计油种。

铁路货车按车种分类表(略)。

第9条列车到发时刻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列车全部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刻为准。

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发出时,则以最后出发时刻为准。

注:

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刻。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刻为准。

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为准。

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刻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为准。

第10条货车(守车)出入

货车(守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

为由邻局(分局)、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经分界站接入以及向其交出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

为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通过时,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不计算货车出入);在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规定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十八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

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

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和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

保留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保留,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视同机车摘走)。

注2:

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

(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刻(包括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刻),应以列车到发时刻为准。

但对国境站、新线及地方铁路分界站可按协议中的规定确定。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刻:

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则以挂车后再次出发时刻为准。

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应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

(一)新造货车及由国外购入的货车:

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移交记录单(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二)报废车:

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通知的规定时刻起剔出。

(三)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因“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剔出或加入。

注:

区间装卸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的货车出入,按本规则第十、十一章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是反映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间和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守车)出入数的资料。

作为平衡铁路局(分局)货车(守车)现有数和检查列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11条对分界站统计室的基本要求

一、分界站统计室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与现车核对制度,保证货车、守车出入辆数及有关统计资料的准确。

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铁路局、分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

二、核对车站值班员确定的列车到发时刻,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分界站统计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作出记录备查。

第12条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

一、编制依据: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二、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按分界站所属铁路局(分局)填记出入列数及车数。

报告邻局(分局)时,本局的入为邻局的出,本局的出为邻局的入。

(二)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列数(小运转列车除外)和军用列车列数。

(三)货车(守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一切列车(包括旅客列车、单机、轨道车等)上所挂的货车、守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检修车(不包括企业自备车)。

(四)对出入的非运用车,不论重空均在空车栏按车种别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分界站、分局、铁路局对在新线、地方铁路内和国境线外的货车现有数、车种及守车数按日逐级上报。

(六)国境分界站,对国际联运的外国车出入,除在本表按一般规定统计外,并以分子表示(包括在分母内)。

(七)新线、地方铁路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与新线工程单位或地方铁路单位核对一致后上报。

对运用车按实际重空填报。

(八)分界站上报双方铁路局(分局)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数字必须一致。

报出后,如发现错误,经双方铁路局(分局)协商同意,由分界站统计室订正当日数字,否则应在次日报告中调整。

铁路局(分局)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必须以分界站上报数字为准。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略)。

第四章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分局、铁路局管内,每日十八点当时的货车(守车)现在数及运用情况,据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和调整运用车保有量。

第13条现在车分类

现在车按运用上的区别,分为运用车及非运用车。

一、运用车:

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外国货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重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除外)。

注:

铁道部批准在固定单位或固定地区专用的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氨水罐车,装煤、粮食、桥梁的专用车、集装箱车等,均按运用车统计。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一)重车: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包括已计算装车的游车及空沿途零担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利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二)空车: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二、非运用车:

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

(一)备用车:

1、备用货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集装箱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均根据部、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以签字时刻起算。

货车备用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早于:

(1)接收调度命令的时刻;

(2)作业车卸车完毕的时刻;

(3)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后技检完了的时刻。

备用货车解除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迟于:

(1)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刻;

(2)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时刻。

3、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48小时,专用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必须备满24小时。

备用时间不满解除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因紧急军用需要,经部批准不受此项限制)。

4、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

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自原存放站发出时起至新存放站到达时止按运用车统计),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须备满上述规定时间,备用时间不满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5、凡违反3、4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货车停留时间和运用车数。

6、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入备用。

(二)检修车:

为部属货车(包括企业租用车)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的货车。

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车在运行过程中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

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机械保温列车中的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需要扣留时,应全列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

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检修车的起止时刻按下列计算:

1、在有检车人员的车站,由车站在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刻起算。

站段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规定间隔时间:

自列车技术检查完了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刻起算;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起算。

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中注明,按卸车完了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刻起算。

2、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车,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由通知时起,站段双方均计算检修车。

(车站应作出通话记录,内容为双方姓名、时间、车种、车号、车辆故障原因,记在当日行车日志空白栏内,作为依据)。

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检查,并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经鉴定认为不需要修理或重车需要卸空后修理,应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予以撤销。

需要修理的重车(不论自站或送往他站修理)均自卸空后,由本站通知(并作出通话记录)车辆部门时起,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转为检修车。

3、回送检修货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在车辆段管界内,自车辆接入时计算检修车,交出时撤销检修车。

并由铁路局制定统计和车辆部门的联系制度。

4、修竣的货车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转入运用车。

5、铁路车辆工厂修竣的货车,如规定以工厂自备机车取送时,由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转入运用车。

(三)代客货车:

根据铁道部命令用以运送人员、行李及包裹的货车。

车站接到命令后,由车站和检车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代客”,使用完了(指卸空、包括备品)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

代客空车回送时,须根据调度命令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按“代客”统计。

“代客货车”装载货物填制货票时,自转入代客时起(或回送到达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四)路用车:

根据《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办理。

经铁道部批准作为铁路各单位运送非营业运输的物资或用于特殊用途的货车。

1、路用车的转变时刻由使用单位和车站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2、路用车按80%核收运费运送货物时,在重状态下按运用车办理。

3、防洪备料车:

是根据部(局)令为汛期防洪抢险在指定车站储备一定数量防洪备料的重车。

在重车储备停留状态下按路用车统计。

其他状态按运用车统计。

防洪备料车在装车时按一般运用车办理,统计装车数,根据调度命令运送到贮备站时起转入路用车,原地贮备时由装车完了转入路用车(不统计卸车数)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

抢险使用时,自贮备站发出或就地卸车开始时转回运用车开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卸空后统计卸车数。

4、经部批准的沿零办公车不论是否装货一律按路用车统计。

(五)洗罐车:

为进行洗罐的良好罐车。

由洗罐段填制“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算,洗刷完了,由车站人员在“罐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

为进行检修而洗罐时,应列入检修车内。

由企业自行洗罐,不能执行上述办法时,由铁路局规定平均洗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自罐车送入洗罐交接地点至规定时间止按洗罐车统计。

(六)整备罐车:

整列(成组)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在到达整备站时,按运用车统计。

送入配属段整备线进行技术整备时,根据车辆部门填发的“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6小时内按整备罐车统计。

超过6小时车辆部门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

整备完了,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

如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更换车辆时,须由车辆部门随时通知车站。

(七)改装及试验车:

根据铁道部批准扣下变更构造(改变车种及改装现代化设备)和为做各种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等使用的良好货车。

改装车由车站人员在“车辆装备单(车统24)”上签字时起算,改装完了时,由车站人员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按改装后的用途进行统计。

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用车的起止时分,均由车站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八)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

1、在营业线和企业专用线内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已剔出的除外)。

2、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重车以及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3、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

4、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5、出租车及退租车由车站与使用单位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企业租用车或转回运用车。

6、部队使用货车训练:

(1)使用停留车辆训练,按轴、按日核收使用费时,由交付使用至使用完了交回时止,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2)在训练期间,随同列车挂运核收80%运费时,自列车出发时起至到达时止,对装运物资的货车按运用车统计,运送人员的棚车按“代客”统计。

(3)用铁路机车单独挂运核收机车使用费时,按企业租用空车统计。

(4)铁路局自备空车:

涂有《××铁路局自备车》字样的空货车。

第14条现在车的掌握

为确保货车(守车)现有数统计的准确性,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车站:

(一)车号员对到发列车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运票据与现车核对制度。

对车数、车种、车号、重空、非运用种别及守车等逐项核对,发现错误及时订正。

(二)统计人员应与站调、值班员、车辆段调度或列检值班员等有关人员建立相互核对现在车和检修车制度。

并定时与分局统计逐列核对货车、守车出入数,达到实际数与推定数一致。

(三)各编组站、区段站及较大厂、矿站必须建立“集中掌握、分场管理”或以“到、发列车编组顺序表对号销”以及其他有效的掌握现在车办法。

(四)对出厂新造货车(守车),车站、车辆段与工厂须建立交接核对制度。

(五)对企业自备车和企业租用车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要建立企业车登记簿(以运统7代替),按车登记,对号注销。

二、铁路局、分局:

(一)要认真掌握出厂新车及报废车、退租车及出租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剔出等。

(二)要认真执行“货车动态表(运统11)”掌握货车(守车)数的方法。

第15条现在车报表(运报—2)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

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行车日志(运统2或3)、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检修车登记簿(运统5)、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非运用车登记簿(运统7)、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新造车辆移交记录(车统13)、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车辆报废通知等有关资料。

(二)分局:

根据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车站的现在车报表(运报2)和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货车动态表(运统11)。

二、编制说明:

(一)由国外购入的货车,在出厂新车(3栏)中以分子填报。

(二)企业自备车及企业租用车,加入(4栏)及剔出(8栏),根据本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填报。

(三)其他部门拨交铁路或铁路拨交其他部门的货车,在“其他(5及9)栏”填报。

(四)为确保检修车的数字准确,列检与车站、车辆调度与分局统计应进行核对。

现在车报表(略)。

第16条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

本表反映十八点管内重车及移交重车去向,作为组织卸车及反映重车流向的依据。

一、编制依据:

(一)车站根据十八点当时运用重车货票或其他货运单据上所记载的到站编制。

(二)分局根据车站的“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运报—3)”及十八点在途列车确报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整车分卸、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沿途零担车,按最终到站所属局统计。

(二)对到达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的重车,按到达该分界站所属局统计。

(三)水陆联运货票的重车,按到达第一水陆口岸站所属局统计。

(四)到达本局管内的货车,如经由邻局运送时,十八点重车去向按经由的邻铁路局统计。

(五)重车到站不明时,按列车运行方向的前方编组站(区段站)所属局统计。

军运调度已通知到局时,按通知统计。

(六)合计车数应与“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运用重车计相符。

十八点现在重车去向报表(略)。

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是反映运用车的货物作业和中转停留时间完成情况,作为检查、分析、改善车站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货车使用效率的依据。

第17条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运用车,由到达或加入时起,至发出或剔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不包括其中运入非运用车的停留时间)均应统计停留时间,但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装卸完了仍随原列车继续运行时,只计算作业次数(沿途零担车除外),不计算停留时间。

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和中转停留时间。

一、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为运用车在站线(包括区间,下同)及专用线(包括铁路的厂、段管线,下同)内进行装卸、倒装所停留时间。

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作业过程:

(一)入线前停留时间:

由货车到达时起至送到装卸地点时止以及双重作业货车,由卸车完了时起至送到另一装车地点时止的时间。

(二)站线作业停留时间:

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

(三)专用线作业停留时间:

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

如规定以企业自备机车取送车辆时,为双方将货车送到规定地点的时刻计算。

(四)出线后停留时间:

由货车装卸作业完了时起至发出时止。

二、中转停留时间:

为货车在车站进行解体、改编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洗刷消毒的货车,按规定进行洗罐的罐车除外)所停留的时间。

无调中转:

(一)在编组站或区段站原列到开的列车上的货车(摘下的车辆除外)。

(二)在编组站或区段站进行补、减轴调车作业的原中转列车上的货车(补、减轴的车辆除外)。

(三)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凡不属上述条件的均按有调中转统计。

三、在中间站产生下列中转作业车时(不论是否有中转停留时间指标计划)必须统计中转停留时间。

(一)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二)列车在中间站折返原方向所挂的不属于本站办理装卸作业的货车。

(三)不是本站装卸作业而摘下的货车。

第18条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

一、编制依据:

根据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或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及装卸车报表(货报—1)编制。

二、编制说明:

(一)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换算小时计算的非号码制,是统计当日货车所停留的时间、作业次数和中转车数;另一种是按实际时分或十进位小时计算的号码制,是统计货车由到达时起至发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作业车数、作业次数及中转车数,按当日发出车辆的实际情况统计。

(二)中转车转为货物作业车或货物作业车转为中转车:

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当日到达的,由到达时起转入;当日以前到达的,则由当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转入。

采用号码制计算停留时间的车站,则由实际到达时起转入。

(三)号码制与非号码制兼用的车站,对本报表的第2—12栏应根据非号码制编制,第13—27栏应根据号码制编制。

(四)各栏作业过程的车辆小时之和应等于第14栏。

入线前、出线后的车数应与第13栏一致。

站线、专用线的作业车数之和,应不小于第13栏。

对作业过程不全的货车,不计算作业过程,仅在第13~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采用非号码制的车站,第1栏作业次数根据“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7栏的数字填写。

(六)车辆小时以整数填记,满三十分进为一小时,不满三十分舍去。

平均停留时间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采用非号码制计算各项车数出现0.5车时,进为一车。

(七)本报表中的各项平均停留时间计算方法:

货物作业车

一次货物作业平均辆小时

(2)栏

1、=-------

停留时间(3)栏货物作业

次数

(1)栏

无调中转车平均无调车辆小时(5)栏

2、=----------

停留时间(6)栏无调车数(4)栏

有调中转车平均有调车辆小时(8)栏

3、=----------

停留时间(9)栏有调车数(7)栏

中转车平均停中转车辆小时(11)栏

4、=-----------

留时间(12)栏中转车数(10)栏

货物作业车及其中作业过程的一车平均停留时间(15、18、21、24、27栏)以各该项的车数除车辆小时求得。

货车停留时间报表(略)。

第六章货车运用成绩统计

货车运用成绩统计是反映货物列车和货车运用质量,作为考核货车运用计划及分析货车运用效率之用。

第19条货车运用成绩指标

一、列车公里:

为货物列车走行公里之和。

二、旅行时间:

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的运行时间之和(即纯运转时间及中间站停留时间)。

三、旅行速度:

为货物列车在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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