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142727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104 大小:435.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04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04页
亲,该文档总共10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10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x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8章85条

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建筑许可

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2)中止施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3)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4.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书。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2)依法中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没有也是属于违法。

3)禁止行为:

✧提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2.建筑工程承包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业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禁止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工程造价:

订立书面合同,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三)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起到监督管理。

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监理的内容:

1)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工程生产管理三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群防群治制度

2.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对施现场采取封闭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合同的约定。

2.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4.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6.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合同法

1.合同所列的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3.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4.合同有15类,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订立的的程序: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C.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E.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F.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的期限:

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立即作出承诺。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宜短不宜长)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要约内容的变更:

A.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3.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若是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订合同的,以最后一方签订时间和地点成立合同。

4.格式条款

1)优点: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双方合同订立过程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一事一议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内容的不确定。

2)缺点:

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经济地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导致其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是建立合同以后发生的。

1)构成条件:

A.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B.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C.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D.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C.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D.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有效合同的条件:

A.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合同内容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违法性

D.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附期限合同:

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1)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生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无权代理、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过错是善意的行为)。

c.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注意: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效合同:

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无效的情形:

a.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强制定规定

2)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4.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d.乘人之危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题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a.及时通知义务;

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

c.协助义务;

d.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公开)

3)亲知履行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

a.补充协议

b.补充协议不成,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

2)依照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有关内容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a.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物的,与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履行地点: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

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旅行方式:

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旅行费用:

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

a.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b.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a.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b.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合同有主体、客体、内容)

1)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法》的定义

2)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3)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1.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b.合同解除;

c.债务相互抵消;

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e.债权人免除债务;

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3.标的物的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

1)方式:

(a和b只能选一个,违约金以补偿为主)

a.继续履行: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b.采取补救措施: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c.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d.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公平原则)

e.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a.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b.因第三人原因照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c.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

3)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处理方法

a.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b.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c.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1.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协商):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2)调解:

在第三者主持下,

分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刑侦调解

2.合同争议的仲裁: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行“或裁或审制”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

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合同争议的诉讼: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节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三、招标投标法

1.投标标准:

三个项目之一,四个数字之一

1)项目: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数字

a.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b.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达到50万以上

c.单项施工合同200万以上

d.设备材料采购总价在100万以上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条件:

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文件应道包括:

✧2个标准:

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

✧2个要求: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2.投标

1)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2)标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结果。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政府定价行为

中央定价目录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