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办事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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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本市设置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台湾服务提供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立港澳独资医院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和设立台资独资医院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和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4.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六、审批数量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要求

1

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书

原件

纸质

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可书写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初审部门意见“栏目上

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拟设诊疗科目,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科室设置规范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意见

3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别、选址、所有制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等内容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

5

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

(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

(2)租赁合同或意向;

(3)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选址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内容

6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或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

7

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为原件

8

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9

须提交医保部门关于该项目事项的意见书

由市级或区级医保部门出具的盖有部门印章的关于该项目的意见书

10

设置妇产科医院的,须提交卫生部门关于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

由市、区卫生局出具的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1.一般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1.一般程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九、审批证件

批准文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一般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

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0003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021)33976241

(三)网上咨询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上答疑”栏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二)电话投诉

(021)2212111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卫生信息网()“互动平台”栏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xf@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北京西路1477号

200040

十五、办理方式

1.特殊程序

(1)业务描述

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需提交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申请。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审核、初审决定,窗口送达。

具体参见附录1特殊程序流程图。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

附录1

一般程序办事流程示意图

准予许可

窗口发放

不予许可

受理

不予受理

窗口登记

审核

资料合格

提交资料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补正

申请人

附录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范本)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上海市卫生局

设置单位(人):

和欣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朝阳路8号

联系人:

王华联系方式:

62814568

类别综合医院

名称上海市和欣医院

选址上海市朝阳区朝阳路88号

所有制形式其他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位(牙椅)300(10)

服务对象社会+境外人士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疗美容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

投资总额5000万

其他

提交文件目录: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4.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

5.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6.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设置单位(人):

和欣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填写说明:

1.被申请机关:

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

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

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

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

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

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

(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

8.经营性质:

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

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

(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

11.诊疗科目:

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12.提交文件目录:

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录3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填写范本)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名称:

上海和欣医院

选址:

上海市朝阳区朝阳路88号

床位(牙椅):

300(10)

服务对象:

社会+境外人士

服务方式:

门诊、急诊、住院

所有制形式:

其他

经营性质:

营利性

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疗美容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华

备注:

初审

部门

意见

同意

签字:

张红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盖章:

上海市朝阳区卫生局

主管

领导

年月日

(厅)局长

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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