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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并购资料百年全球金融业并购历程变迁及其效应

百年全球金融业并购:

历程、变迁及其效应

  伴随着自20世纪初开始的企业并购高潮,全球金融业也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并购,到目前已经整整走过了一百年的历史。

站在世纪高度,透过全球金融业百年并购历史,探究全球金融业百年并购的历程、变迁及其金融业并购对全球经济金融发展产生的影响,从中汲取成功的经验,对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颇具指导意义。

  一、百年全球金融业并购历程回顾

从百年金融业并购历史看,金融业并购与企业并购行为存在密切相关性,它孕育于企业并购、服务于企业并购、作用于企业并购、超然于企业并购。

众所周知,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西方各国先后出现了五次大规模的企业并购高潮,每次企业并购的特点、并购规模和涉及行业都有所不同,其总体趋势是并购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行业越来越多,并且越是新兴的行业在并购中所起的作用也越大。

与此同时,金融业在历次并购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其角色也由原来企业并购行为的参与者和推动者逐渐演进为企业并购行为的主角。

  全球企业的第一次并购高潮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购高峰时间是1898年-1903年。

19世纪后半叶,西方各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在铁路、冶金、石化、机械等行业陆续出现了并购高潮。

英国1880年-1918年先后有665家企业通过并购组建了74家大型企业,垄断了英国的主要工业部门;在美国,仅1899年一年就有1208家企业卷入并购行为,相当于1896年的46倍,并购资产规模达到了22.6亿美元,1895年-1904年并购高潮期间约有75%的企业因并购而消失;德国虽然工业革命滞后,但在1857年就形成了第一个卡特尔,1911年经并购形成的卡特尔近600个。

这次并购高潮,主要是各产业部门之间通过横向并购形式的进行,虽然也涉及到金融业,但由于当时经济金融化程度并不高,金融业主要起重要的中介作用。

有资料显示在英国一度历史上出现过的近400家银行通过股份制大银行合并或城市银行对乡村银行的并购等形式,逐渐实现了银行业的集中垄断,1865年英国有各类股份制银行约250家,到1900年只有78家,1915年却只剩下61家;美国企业并购中有近1/4的企业并购是由投资银行来协助完成的,约有60%的企业并购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企业;在日本,1901-1913年期间,商业银行通过破产、解散或合并其总数由原来的1867家下降到374家。

1911年日本大藏大臣通告各地方长官要求合并小银行以避免相互竞争,奖励银行合并、简化合并手续。

从日本的情形看,日本政府对银行并购一直持鼓励、积极推进的态度,这与欧美国家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二次企业并购高潮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这次并购主要表现为大企业因竞争需要对大量中小企业的纵向并购,期间约有3/4的企业并购属于这种形式,美国此比例更是高达85%左右。

通过这次并购,西方各国普遍形成了一家或几家大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局面。

金融业在这次并购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

英国股份制银行进一步走向集中垄断,到20年代末英国的股份制银行只剩余20家不到,其中清算银行约11家,而11家清算银行中又有“五巨头”的集中垄断,“五巨头”银行存款的市场占有率到“二战”前已经达到了86%。

美国1920年共有银行总数30291家,通过一系列并购到1929年“大萧条”前夕银行总数已经下降到了25568家,洛克菲勒、摩根等十家财团控制了全美金融业90%以上的资本和资产。

在日本,尽管1896年政府就颁布了《银行合并法》,但真正大规模的合并是从1916年才急剧增加的。

“一战”期间,日本逐渐形成了以财阀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制。

1923年关东大地震和1927年金融危机后,银行业集中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被大银行并购。

日本五大银行贷款额占全国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由1926年的20.46%上升到1931年的56%;五大银行对有价证券投资占全国的比例1926年为29.69%,到1931年已经高达43.97%。

这是全球金融业并购的首次高潮。

  第三次企业并购高潮出现在20世纪50-60年代。

西方各国在经历了“二战”后的经济恢复和稳定发展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兴起,一些新兴行业(如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宇航、激光等)得到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这次企业并购的特征是以混合并购为主,并购规模和并购速度均超过了前两次。

金融业并购活动在渡过“大萧条”和“二战”期间的沉寂后重新活跃起来。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法》后,虽然对“多家银行持股公司”业务作了限制,但对“单一银行持股公司”却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1957年50家持股公司共控制了417家银行,拥有全国存款总额的7.5%。

1965年美国单一银行持股公司约400家,到1972年在联储注册的银行持股公司达到1607家。

同时,银行持股公司控制的存款额占全国存款总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1969年为15%,到1970年,该比重为16.2%。

英国“二战”后的金融业继承了战前的并购势头,金融业“五巨头”的市场占有率到1968年已经达到了90%以上。

德国金融资本经过“二战”后的经济恢复后迅捷出现了金融资本集中的倾向。

到60年代初,原联邦德国三大银行的代表在经济界占了1347个职位,而德意志银行一家就有600多个职位。

到1968年原联邦德国七大银行占有全国银行资本的总额达到了47.3%,占存款总额的55.8%。

  第四次企业并购高潮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此时,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首先在美国发生,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经济和金融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次企业并购高潮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业、保险业、批发业、零售业、广播业和医疗卫生等服务行业。

兼并资产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大手笔的并购案波澜壮阔。

杠杆收购,这种由金融机构支持下的并购方式,是这次并购高潮的主要手段,许多小企业通过杠杆收购完成了“蛇吞大象”的壮举。

各国经济金融化趋势已经日益明显,全球金融业继承了60年代兴起的并购,并逐步进入并购高潮,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被大银行并购并成为大银行的分支机构。

各国银行业务综合化趋势明显提高,金融业对经济的渗透扩散功能明显加强。

仅1979年,美国就有217家独立的银行成为大银行的分行,到1979年美国共有36403家银行分支机构,此数量是1947年的8.8倍,1960年的1.54倍。

英国在60年代初期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批发商公司有近100家,到1983年仅剩余17家,证券经纪公司也由305家下降为214家。

1984年底英国四大清算银行在全国各地拥有的分支机构达到了1100多个,金融业所拥有的资产从1966年到1982年的16年间猛增了10倍,而同期GDP增长只有6.9倍;金融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也由1965年的6.7%上升到1982年的9.6%。

在德国,1978年柏林的三大银行在原联邦德国境内就拥有30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近5000家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40%以上。

这是全球金融业掀起的第二次并购高潮。

  在这四次企业并购高潮中,金融业在并购中的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不管是在20世纪初期出现的大企业并购小企业,还是70年代中后期所采用的“杠杆收购”,他们都不可能离开金融机构的参与独立进行,他们需要金融机构注入大量的资金。

特别是杠杆收购,如果没有银行的介入,“蛇”永远是吞不了“大象”的。

企业并购规模的日渐扩大,必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规模提出更高的要求。

原有的银行规模已经不再适应20世纪后半期企业并购活动的需要,建立更大规模的银行和金融体系与日益庞大的企业规模相适应,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对金融业发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金融业并购的基本动力所在。

总的说来,这期间金融业尽管先后出现了两次规模较大的并购高潮,但金融业并购在这四次企业并购行为仍然处于次要地位。

  投资银行始终在幕后对企业并购活动发挥推动作用。

究其原因,一方面说明企业并购活动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如果缺少了金融支撑,失去大量资本的有效投入,企业并购行为是很难顺利实现的。

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积极投身于、甚至有时是积极推动、帮助企业进行并购的行为当然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投资银行通过参与企业并购活动收取酬金是投资银行高额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甚至有人认为,企业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投资银行从自身商业利润出发幕后策划和发动的。

  商业银行的并购在各国金融业并购行为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美国由于受到单一银行制度和单一州原则的限制,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强化,银行并购活动除在30年代之前出现了较强劲的并购高潮外,一直比较被动和隐蔽。

但是银行持股公司等金融创新工具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也为银行业规避政府法律限制、开展“灵活的”银行并购提供了比较可行的途径。

在英国,商业银行并购进行得自然而缓慢。

在日本,由于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系紧密,企业并购直接带动了金融业的并购,再加上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大银行并购中小银行显得非常顺利,并没有受到太大的阻力。

原联邦德国的商业银行通过综合化经营,较早实行了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为的融合,使金融业并购具有极高的渗透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企业掀起了第五次并购高潮,这是发达国家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并购浪潮。

这次并购高潮规模巨大、强强联手,且涉及面广,有计算机、电讯、金融、制造、媒体、交通等国民经济众多领域,其中最为瞩目的是金融业在本次并购活动中的突出地位。

在这次并购活动中,金融业真正成为企业并购的主角,并购规模屡创新高,形成了全球金融业并购的第三次高潮。

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全球金融业并购总值已经突破了1.4兆美元,仅1997年全球金融业并购总额就达到12023亿美元。

而在这次金融业的并购高潮中,美国金融业所发生的并购占据了重要地位。

90年代上半期,美国银行业所发生的并购案占发达国家总量的74.8%,所涉及的并购案值占发达国家总案值的54.1%。

  由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美国有关金融业并购法律的松动,金融业并购高潮迭起、超强联合成为一个重要特征。

但在90年代上半期,美国境内中小银行的并购热潮要高于大型银行,这一方面反映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美国存在着数量巨大的中小银行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中小银行是90年代上半期美国银行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

到90年代下半期,大型商业银行并购波澜壮阔地开展了起来。

1995年8月,当时美国排名第4位的化学银行宣布兼并排名第6位的大通曼哈顿银行,兼并额达100亿美元,兼并后总资产达2990亿美元。

1999年3月,美国弗利特银行宣布收购波士顿银行,合并后成立的新银行名为弗利特-波士顿银行,成为美国第8大银行,拥有资产近1740亿美元。

2000年4月6日,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联姻,定名花旗集团,这次并购涉及高达820亿美元的合并金额、1660亿美元的市值和近7000亿美元的资产。

4月13日,美国金融界又发生两起巨额并购案:

第一银行与第一芝加哥银行合并为新的第一银行,成为全美第五大银行;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合并为新的美洲银行,合并后资产达到5700亿美元,一跃成为全美第二大的银行集团。

  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银行异军突起,并组建了当时世界最大的银行,在多次全球银行十强排名中,日本银行始终占统治地位。

1990年三井银行与太阳神户银行合并成樱花银行,1991年的协和银行与琦玉银行合并成旭日银行。

1995年3月28日,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又宣布合并,这两家银行原先按资产排名在日本分列第三和第十位。

1996年4月合并完成后,成为拥有72.7万亿日元资产、国内机构388家、海外机构近200家的世界超一流的银行。

1996年日本住友银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收购了大和银行在美国附属机构,并买下大和银行在美大部分贷款资产。

两家银行在1996年10月已经合并,成了全球最大的银行之一。

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泡沫经济的弊端日益显露,大量不良资产导致日本银行国际地位下降,美国和欧盟的银行又重新占据了主导地位。

  1995年,英国已有231年历史的老牌银行巴林银行被国际荷兰银行出资11亿美元收购。

华宝银行在与美国摩根斯坦利的合并谈判破裂后,归属了瑞士银行公司。

摩根·格林菲尔这家有152年历史的伦敦招商银行与德意志银行合并,克莱恩沃特·本森银行则由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以15亿美元买下。

汇丰银行花费70亿美元吞并了伦敦的米德兰银行和纽约的米德兰海运银行。

1995年6月芬兰联合银行和芬兰国民银行合并为芬兰商业银行,成为芬兰最大银行,1995年底的资产总额达到650亿美元。

  二、全球金融业并购行为的变迁

  纵观百年来全球金融业并购的三次高潮,其特征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存在着许多规律性的内容,具体反映在金融业并购动因、目标、规模、方式、地域和相关法规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迁体现了全球金融业并购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全球金融业并购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全球金融业并购动因的变迁

  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同样驱使金融业并购的主要动力也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内部对收益的追求,这也是金融业并购的基本动因。

金融机构正是在这一基本动力的驱使下积极开展相互间并购的。

尽管全球金融业并购的动因存在根本一致性,但客观分析每次金融业并购行为,其并购的具体原因存在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

  较早的金融业并购,主要表现为银行业的并购。

如第一次银行并购高潮,其并购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并购与控制,从而形成金融寡头,如在美国形成了洛克菲勒、摩根等十家财团、在英国出现了清算银行“五巨头”等,并通过金融寡头实现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并购,扩大和控制市场份额,获取更加丰厚的经营利润。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经济金融化程度加深,从更深层次推动了金融业并购规模的迅速扩张。

经济金融化对各国金融业并购行为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企业在不断的并购过程中日益扩张,规模过小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规模庞大的企业发展需要,对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模提出了规模上的要求,这是企业并购对金融业并购的直接推动;其二,各国金融资产规模扩张,金融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重日益提高,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明显,金融业从企业并购的参与者角色演进了各国企业并购行为的主角已经成为必然;其三,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直接金融在一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金融业内部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之间经营业务交叉,各国相继调整有关法律允许金融业内部混业经营,为金融业内部横向并购提供了条件。

  

(二)金融业并购目标的变迁

  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其并购行为的基本目标与一般工商企业并无区别。

一个企业并购另一个企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获取在研究开发、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巩固其长期获利机会。

20世纪发生的前两次金融业并购高潮的目标都在于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占有率。

通常并购活动都采用残酷的、你死我活的、尔虞我诈的、不择手段的、强行的方式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

  90年代中后期,再一次掀起的金融业并购高潮的目标,却与上两次并购浪潮存在着根本差别。

随着20世纪以来金融业的不断调整与并购,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都已经走过了成长期,逐步形成了几家大型金融机构控制一国金融业的局面。

这些大型金融机构身经百战已经具备了实力相当的竞争能力,不管哪一方都不可能轻而易举“吃掉”对方,双方对垒,只能增加双方损失,与其鱼死网破,不如同舟共济。

金融业并购的目标也从“打败”竞争对手,抢占有效市场逐渐演变为双方走向联合的“双赢”策略。

采用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法,达到共享市场、共享利益的目标。

采用这一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并购成本,减少双方消耗。

  (三)金融业并购规模的变迁

传统的金融业并购其范围首先局限于银行业,主要表现为大银行对中小银行的并购。

不管是在政府积极推动下进行银行并购的日本,还是在政府严格限制下曲折隐蔽进行银行并购活动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金融业并购大多是由大银行并购中小银行。

  以美国为例,由于受到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一州原则、单一银行制度和“1933年银行法”和“1935年银行法”对银行业垄断所作的种种法律约束,历史上美国的商业银行数量是全球最多的,到20世纪20初有30000多家,但到1929年大萧条前银行的数量已经下降到了25000家左右,期间除少部分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外,大量的中小银行是被大银行并购的。

30年代后长期稳定在15000家左右,随着60年代中期金融创新兴起、法律调整和8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并购速度明显加快,但到90年代初美国商业银行的规模仍有10000余家。

因而,即使到了90年代上半期,美国银行业并购行为仍然大量集中于中小银行。

  但是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当第三次全球金融业并购高潮真正到来时,大银行之间的并购活动迅速发展起来,并且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金融业并购活动。

从日本,到英国、德国,再到美国,世界主要金融大国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始了新一轮的重新组合。

金融业并购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转向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甚至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机构,这样有利于有效降低企业竞争压力,实行市场垄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做到“强强联合”。

大型金融机构的重新融合将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

  (四)金融业并购方式的变迁

  伴随着金融业并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业并购方式的变化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早期的金融业并购行为中,由于并购双方的规模都相对较小,许多银行也往往不愿意被自己规模相差不大的银行并购,因此往往设法阻止,也曾经采取过种种反并购措施。

因此早期金融业的并购方式大多是一次性兼并或收购。

  60年代后,由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机加入,在企业并购中有一个阶段盛行杠杆收购的方式,但此方式并没有在金融业并购中得到广泛使用。

90年代以后,金融业并购双方更多地采用借助证券市场协商定价的方式,完成收购,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善意收购。

特别是20世纪末多次发生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行为已经广泛使用合并方式,至于对合并后使用什么名称等敏感问题已经不再深究,一般都采用联合命名的方式,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弗利特-波士顿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等等。

  由此可见,全球金融业并购大致存在着从恶意并购到善意并购的变化过程,同时一些大银行对被并购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早期的银行往往不愿被并购,将被并购看作是“经营无能”的结果。

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型银行主动寻求并购机会,也愿意被接受并购的事实。

更多的大型金融机构立足于21世纪甚至是更加长远的发展战略,利用强强联合,寻求优势互补的效益,谋求双方的发展和壮大。

  (五)金融业并购地域的变迁

  早期的金融业并购大多发生在一国内部,是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的规模整合,但伴随着现代跨国银行的出现和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金融全球化趋势,全球金融业并购行为在演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的特征,即金融业并购行为国际化,跨国并购比重明显提高。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跨国银行是在“二战”之后由美国银行业建立和完善的。

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后,在全球范围内一度出现“美元荒”,这为美国银行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60年代,美国银行大举进军海外,1960年美国银行在境外仅有海外分支机构124个,到1973年猛增到573个。

到1979年美国银行中共有141家大银行控制了779个海外分支机构,其中2/3被美洲银行、花旗银行和大通银行等少数大银行所拥有。

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情形发生了变化。

外国银行在美银行分支机构迅速增加,到1980年美国有外国银行机构达到了342家,1996年外国银行在美拥有机构619家。

与此同时,日本、英国及其欧洲其他国家的金融业也从80年代开始大规模进军海外。

大量跨国银行的建立和竞争直接导致了金融业并购行为的国际化,特别是在第三次金融业并购高潮中,大规模的跨国并购行为的比重已经明显提高。

  除银行业以外,金融业其他主体的全球化进程也明显加快,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之间近年来也出现了合并与联合的势头,显示出明显的证券交易全球化的特征。

1999年是美国纳斯达克积极对外拓展的一年,6月纳斯达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达成交换上市股份协议;同月与日本软银公司达成协议宣布设立亚洲第一个国外证券交易所,即“纳斯达克日本”证券交易市场;年底纳斯达克又宣布启动了欧洲泛大陆股票交易所。

为了应对来自于美国的证券交易竞争压力,2000年上半年欧洲证券交易所之间掀起了新一轮合并热潮。

2000年3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三家证券交易所宣布合并组建单一证券交易市场��EURONEXT;2000年11月以来,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一直在谈判购买或与欧洲几个交易所中的一家合并,其中就包括伦敦股票交易所。

2001年2月纳斯达克再次传出将支付4000万美元购买欧洲的竞争对手伊斯达克(EASDAQ)股票市场的消息。

  (六)金融业并购相关法规的变迁

  从历史角度看,各国对金融业并购所制定的法规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和日本。

由于受单一州原则和单一银行制度的影响,特别是“1933年银行法”的影响,美国对银行并购及金融混业经营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日本在1896年就颁布了《银行合并法》对银行合并行为进行鼓励,并从1916年开始了大规模的银行合并,但在“二战”后日本也制定和执行了相当严格的分业经营的法规。

  针对种种限制金融业并购行为的法规,美国银行业创新之风日渐盛行。

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高度金融监管的必然结果。

为了打破单一州原则的限制,从20世纪20年代就有一些大银行通过持股公司方式控制跨州的小银行的方法,实行银行跨州经营。

这种方法到50年代达到了高峰,并引起了美国金融管理当局的注意。

1956年颁布《银行持股公司法》后,单一银行持股公司找到了生存的空间,正如前面所描述的事实,单一银行持股公司发展极为迅速。

1970年《银行持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又对单一银行持股公司进行限制,但允许跨州提供“有限银行服务”的银行持股公司存在和发展,1970年美国银行持股公司只有121家,所吸收存款占银行存款总额的比重只有16.2%,而到了1980年,上述两个指标分别达到了3056家和71%。

80年代后美国一系列金融立法的基本立足点都在于放松管制,消除银行业并购障碍,鼓励银行业进行有序的市场竞争。

1987年美联储允许几家大银行参与证券业务,1989年联储进一步允许银行通过附属机构在商业票据、公司债和抵押债券等方面从事承销和交易活动。

1991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所有储蓄机构和国民银行之间在银行合并条例的范围内进行并购。

1994年美国国会又出台了《跨州银行法》,为银行业的并购彻底打开了“绿灯”。

1994年通过的《跨州银行法》在美国金融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它结束了美国金融业近百年“水面无痕、暗流涌动”的旧并购史,开创了“波澜壮阔、波涛汹涌”金融并购的新时代,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业进行大规模的、公开的、直截了当的并购铺平了道路。

  日本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明治维新后,日本就毫无顾忌地支持、鼓励并加速了银行的集中与并购。

但“二战”后日本建立的分业经营制度与英美等国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到80年代后,日本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就被打破了。

1981年日本修改了《银行法》和《证券交易法》,1983年日本银行获得了柜台国债交易的许可,允许银行从事国债业务;也批准了证券公司可以以公债为抵押从事贷款业务。

至此,银行、证券的相互渗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当然此时银行还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和公司债业务,证券公司也不能从事存款业务。

1984年6月,日本准许银行业直接介入市场进行有限制的有价证券交易,1985年6月证券公司可以自由发放公共债券的担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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