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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修订稿)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

第三章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第四章考古发掘中的领队职责

第五章考古发掘

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

第七章发掘功效刊布

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

第九章附则

附录

一、遗址记录要点

二、表格样式

三、测定标本收集方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腕。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田野考古工作实行领队负责制。

领队对执行本规则负有完全责任。

每一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需遵守纪律、坚守职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踊跃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考古调查

第三条考古调查的任务与工作性质

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古代遗址,进而观察和研究遗址。

考古调查为遗址保护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与考古发掘彼此补充的研究方式。

考古调查应选择尽可能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

若是必需对遗址进行试掘,应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五、六章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考古调查的准备工作

1,调查前应首先做好相关资料的预案研究,包括对拟调查地域的已有考古功效、相关历史文献的了解和对该地域地图、航空及遥感照片和相关地质、环境等资料的分析。

2,按照课题或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计划调查区域、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技术方式。

3,按照学术需要组建调查队伍、做好物质准备。

第五条发现和确认遗址

1,包括航空考古、遥感考古、水下声纳探测等现代技术在内,有多种技术方式可用于发现古代遗址的作业,但其结果都需要通过实地踏查进行核实。

2,古代遗址的确认应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

仅见地表散落遗物的地址或次生文化堆积也是追踪古代人们活动的重要线索,但应记录为“地址”,以和遗址区别。

3,旨在全面掌握一个地域地下文物资源的调查应采用全覆盖式调查方式;受资金、队伍规模或时间限制的学术专题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方式。

4,采测遗址位置的地理座标数据,并标注在地图上。

第六条,遗址勘查

遗址勘查系就调查发现的古代遗址细致全面的观察记录,大体内容包括:

1)遗址的范围与面积;2)文化堆积的情况;3)遗址环境;4)保留现状。

1,遗址范围与面积通过综合不同位置暴露的文化堆积并参照地表散落遗物范围推算之。

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进行个别钻探,以了解遗存范围。

2,文化堆积的情况又包括以下诸项:

1)层次;2)深度;3)厚度;4)暴露遗迹遗物。

可通过地层断面做直接观察,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恢复的推断,必要时亦可进行孔穴钻探。

3,对已经局部暴露的大型遗迹如城垣工程、夯土台基和墓地等,可通过钻探对其形状、布局等做进一步追踪。

但应慎用,尽可能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4,提倡各类无损伤探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5,遗物收集的目的有两种。

一种为了解遗址年代、文化面貌,可通过对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收集和拣选地表散落之特征遗物的收集达到目的。

一种是通过地表系统收集,以进一步诊断地下遗址的功能性质合格局区划等。

收集方式有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全面收集等,可依需要选择。

6,遗址环境的调查内容分现代环境和古代环境两部份。

现代环境信息来自遗址实地考察及对地图、遥感照片及其它专业资料的分析。

古代环境的调查可视情况进行,资料信息来自遗址地层剖面或钻孔收集的样本分析和历史文献。

7,遗址保留现状和保留前景预测也是遗址勘查的必行内容。

第七条,考古调查中的记录

调查记录是对调查工作进程和调查对象客观真实和全面严谨的记录。

考古记录分三种:

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图像记录。

三种记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补,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1,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一)、剖面记录表及探孔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二)。

工作日记是对工作进程的记叙。

各类记录表是对调查对象的客观描述,需要按所列项目一一填写,或按要点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表中未能设置栏目的内容,应追加文字记录。

2,断面收集和系统或全面收集所获遗物必需编号记录。

3,勘查了解的遗址地形、范围、文化堆积断面位置及其编号、重要遗迹现象位置及编号和钻探孔穴散布位置及编号、抽样或系统收集、全面收集的收集区布设及编号等,都要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4,遗址勘查中观察和进行收集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

钻探所获地下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散布范围的熟悉,亦应有图示记录。

5,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

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

捶拓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6,调查所得全数资料按遗址记录、存档和录入数据库。

7.调查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和调查区域内遗址保护建议咨询报告。

第三章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妥帖处置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是任何一项考古工作开展之前必需考虑的问题,是考古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考古发掘工作必需服从遗址保护计划。

对已被计划保护的遗址,一般再也不发掘。

如有特别需要,应慎重进行。

第九条,考古基础资料不能知足肯定保护对象的计划需求而进行的发掘,以探明遗址大体情况,为制定计划提供依据为目的。

发掘中碰到重要迹象,在仔细研究其形制、结构、性质,并仔细观察记录以后,应停止发掘,采取有效保护办法。

第十条,未列入保护计划的遗址的发掘,如在发掘进程中熟悉到遗址十分重要,应迅速上报情况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上述第七条规定处置遗址。

第十一条,对保留前景不好的遗址的抢救性发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程》第四章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遗址发掘之前必需制定出详细的保护预案和做好相应的准备。

第十三条,发掘进程中出土的难以处置的遗迹遗物,应尽快邀请或送交专业人员处置。

 

第四章考古发掘中的领队职责

第十四条领队职责

领队必需对以下诸项负责:

1,主持制定发掘方案;主持制定发掘中的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在工作中驻守职位,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发掘各技术系统的运作,按照情况转变采取必要办法,确保工作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做好跨年度或连年度发掘项目的各类衔接工作,最终达到学术目的。

3,采取必要办法,避免工伤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4,写动身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建议。

 

第五章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遗址发掘的测绘系统

1,遗址发掘之前,应首先设置测量基点,成立三维测绘座标系统。

座标系统一般取正北方向。

2,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需包括相对于基点的三维数据。

3,遗址发掘探方的布设一般应顺从遗址座标系统的方向,探方编号亦应照顾座标系统。

第十六条探方与探沟的作业方式

1,探方或探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

每一个探方或探沟的发掘应自始至终指定专人负责。

2,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式。

探方面积一般为5×5㎡,按照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米的隔梁。

东北角1×1㎡为关键柱。

隔梁和关键柱是探方发掘中尽可能保留、滞后清理的部份。

可是不是一直保留隔梁至探方内的发掘至生土,应视情况灵活处之。

若隔梁在发掘半途妨碍了对地层现象的整体观察把握,可在测绘了地层剖面图后打开。

以下的发掘再继续保留隔梁,续接下面的地层剖面图。

3,需要首先探察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的场合,可采用探沟解剖。

探沟面积一般为2×10㎡,可视情况延长。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的原则要求

1,依据土质土色、包括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完整把握遗迹单元的边界形态。

若是遗迹受到破坏,应将破坏情况交待清楚。

2,依照地层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一一按单位清理。

3,一般应以堆积单位为一次清理作业的对象。

清理进程中,注意堆积间界面的把握。

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式,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处置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份的清理进度,维持一致。

4,人类行为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可能完整揭露,详细观察记录。

第十八条出土资料收集

需要收集的出土资料分遗物和遗痕,必要的时候,遗迹本身也要收集。

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

遗痕指保留在特定场合的人的手迹、足迹、工具痕迹等。

收集时需要考虑收集方式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按堆积单位收集遗物。

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

2,每一个地层堆积单位的土除选作土样分析的部额外,应全数过筛搜集遗物。

3,人工遗物一般要全数收集。

4,一般遗址上的人类遗骸、动物骨骼全数收集。

植物遗存按遗址保留状况用浮选、水洗等方式进行抽样收集。

5,一般遗址的微植物遗存和环境样品的分析土样可视需要进行抽样收集。

6,特殊遗址如贝丘遗址上的软体动物遗骸数量庞大,但至少应进行抽样收集。

7,需要测年的遗址,年代学分析样本尽可能依照地层序列收集系列样本。

8,置放原地的遗物,如随葬品、屋子或窖穴内摆放物品、人类及动物遗骸等,应先做画图、摄影记录,编号后起取。

9,脆弱易损遗存的收集、遗痕翻模、揭取壁画、揭取地层剖面、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技术性强的工作,应聘请专家进行。

10,所有收集品皆必需有相应的包装办法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抽样收集时需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

第十九条,发掘记录

发掘记录指对发掘进程的工作记录和对发掘对象的描述记录。

记录应做到全面和真实、客观。

发掘记录分三种:

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

三种记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补,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在整个记录系统中,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需一致,单位编排序号不得重复,单位号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清楚。

1,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工作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墓葬发掘记录表》(见附录二:

表三、四)和遗迹编号记录、影像记录、资料收集标签及入库记录等各类记录表格(见附录二:

表五——?

)。

工作日记是对工作进程的记叙;发掘记录表是对发掘对象的描述性记录;各类记录表既记录了工作进程,也为工地管理工作的依据。

各类文字记录的大体要求:

①文字记录必需合乎记录要点(见附录相关部份)。

②一天工作结束,或一项清理工作结束如一个堆积单位清理完毕、一个探方发掘完毕等,应当即完成相关记录。

③发掘记录表中未能包括的内容,应补充详细文字记录,

2,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1/50-100);探方各层平面、四壁剖面图(1/20-50);遗迹平、剖面、侧视图(1/10-20)。

图纸主如果对遗址堆积的记录,但也应包括诸如特别采样区位置、范围等工作内容的记录。

对各类图纸的要求:

①平面图须在图上标注两个测点的二维数据,有高程转变处须标注高程值;剖面及侧视图须标注高程值,并须在对应平面图上标注剖面侧视的位置及方向。

②测点之间连线时要保留测点。

③每幅图必需注明图号、图名、比例、图例、绘制方式、绘制日期、画图人和必要说明。

④清理进程中对发掘现象的判断如有转变,应从头画图,但不得更改抛弃原始图纸。

⑤为便于测绘记录的管理查询及进一步研究,应慢慢实现测绘记录的数字化。

3,影像记录亦包括对发掘工作进程和各类现象描述两方面的内容。

影像资料必需保证质量和数量。

①发掘前要拍摄地貌全景。

发掘中的各个阶段要拍摄发掘区全景。

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像等。

②凡遗迹和重要遗物清理进程和清理结果都要摄影,有的还要拍摄特写照片。

对同一对象要进行不同角度与不同感光的重复拍摄。

重要的遗迹现象,须在确认摄影资料合乎要求后方可继续清理。

③影像记录要填写记录表(附录二:

表)。

4,记录资料的汇总和成立资料库(电子数据库)

①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

包括:

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及样品收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

②探方资料汇总。

即除工地统一编号遗迹单位之外的各类遗迹发掘记录资料以探方为单位的汇总。

包括:

探方发掘日记、探方总记录、探方总平剖面图、各层下开口平面图、单位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画图、采样记录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

③工地资料汇总。

关系整个发掘区的记录汇总包括:

工地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照像、画图及采样记录总表、遗迹编号记录,及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

④上述第①~③项资料存档。

其中第①、②种资料按遗迹单位或探方存档。

第二十条,发掘进程中的库房管理

发掘进程中须成立包括发掘物资、出土资料和记录资料三个部份的管理制度及临时库房。

指定专人负责天天各类物资、资料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见附录……)。

保证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发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核实物资、资料,做好移交工作。

 

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

第二十一条发掘资料整理

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大体任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已经成立的田野发掘档案的基础上,依照必然的技术要求对发掘品进行整理,最终建设起包括各类记录资料档案和实物资料在内的完整和系统的资料库。

二是通过遗物的文化面貌角度检讨田野期间有关遗迹间彼此关系和遗址堆积进程的判断。

1,全面清点核校田野发掘期间的收集记录和遗物。

2,按出土单位整理遗物。

①据不同材质特点,对遗物进行清洗、修复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置,使之可以长期收藏保管。

②数量大、不能恢复的遗物进行各类属性角度的观察和观察结果的分类统计与记录(见附表?

——?

)。

③完整或可恢复器物和特征品进行各类属性的观察,将观察结果依器物的制作、利用(转用)、废弃和埋藏后进程别离予以记录(见附表?

)。

3,发掘资料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画图(摹仿)、照像、拓片几种形式。

可视需要选择,但一般一件标本应有文字、实测图和摄影三种方式的记录。

4,向受委托专业实验室或专家送检样品。

动物遗存的检测一般应有种属、性别、年龄、数量的鉴定和统计;植物遗存及环境样品的检测一般应有种属、数量的鉴定和统计。

5,按照类型学原理检讨田野期间有关遗迹单位间相对关系的判断,写出整理工作总结。

6,经整理的遗物一般按出土单位保留。

如需采取特殊保留办法的,按要求处置。

7,按遗迹单位汇总各类资料整理记录如各类统计表、鉴定检测结果、《器物记录表》、《单位出土器物(标本)编号表》、照片、拓片等和整理工作总结,连同单位发掘记录成完整档案。

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成立电子数据库。

 

第七章发掘功效刊布

第二十二条发掘报告

田野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是考古工作者的学术责任。

1,考古报告必需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和准确无误地发表资料。

2,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通过和发掘方式;文化堆积;遗迹与遗物;有关专业技术报告;作者熟悉等。

①文化堆积的资料发表应以客观反映文化堆积的形成进程为原则。

②遗物资料的发表既要有对个体的详细观察描述,也应充分反映遗物间及其与出土单位的共存情况。

3,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

连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第二十三条发掘功效的其他刊布形式

利用专题展览、新闻报导等形式,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考古功效,是考古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发掘资料管理

1.文字、画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需有专人负责,妥帖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擅自保留。

2.实物资料应与记录表所列项目相符。

文字、画图、照片等资料应与档案袋、记录册所列项目相符。

3.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需有清点交接手续,并作出必要的记录。

4.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以后,由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进行。

5.对需要长期保留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办法加以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文化部。

各类特殊遗存的发掘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一

 

附录一

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

一、考古测绘

①、遗址测绘目的在于获取反映遗址地形地貌特征的地形图,地形图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等高线、水系、沟壑、衡宇、主要交通线、测量控制点、重腹地表覆盖物和其它重要标志性地物。

②、地形图至少应反映遗址现代微地貌特征和所处区域的自然景观,测绘后需绘制大比例尺地图。

③、地形图的绘制可充分利用国家测绘部门所能提供的测绘资料,但必需与遗址三维测绘座标系统成立关联。

④、遗址测绘必需首先成立三维测绘座标系统,并在遗址上设立相应的永久性测量控制点。

大型遗址需设定多个测量控制点,以知足遗址各个区域测量精度的需求。

⑤、遗址测绘尤其是大型遗址需同时考虑到考古及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遗址进行适当的区域计划。

二、考古调查

(1)、区域系统调查

①、区域系统调查又称“拉网式调查”,以全面系统记录调查区域内地表暴露遗迹遗物状况为主要目标。

②、区域系统调查为多人参加的大型集体调查项目,必需设有调查领队,主持和协调各项工作。

③、区域系统调查可采用的方式较为灵活,但均应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无论何种工作方案,均需设计制定供每一个或每组成员填写的“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

④、调查进程中,成员之间应维持固定距离,在领队统一协调、指挥下平行前进。

每一个或每组成员均要依照调查方案所预先设定的单个有效控制点为大体单元,观察地表暴露遗迹遗物,并填写“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一个有效控制点需填写一张记录表。

⑤、有效控制点的大小,即网眼的大小可按照地表暴露遗迹遗物的不同情况做出即时调整,但必需随时记录在“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上。

⑥、发现暴露遗迹现象较多的断面,应做重点清理,并单独记录。

⑦、天天工作结束后,由专人收取、审核各成员填写的“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填写审核意见,将表格数据输入相应的“区域系统调查数据库”,并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整理、归类、记录入库。

⑧、由领队主持,按期召开全部成员参加的调查工作总结会,按照调查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工作方案。

(2)、遗址勘查

①、遗址勘查旨在通过对单个遗址的详细勘查,全面了解遗址的堆积状况、文化性质、景观布局、功能结构等信息,成立遗址档案资料,为考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备的资料。

②、遗址勘查的主要方式有剖面清理、地表遗物收集和钻探,所有的勘查结果均需详细记录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

③、剖面清理主如果清理、观察、记录遗址上不同地址地层断面所暴露的文化层堆积状况,并综合各地址的情况做出整体性的恢复推断。

A、清理地层断面时只需将表面浮土去除,划分出暴露文化堆积的层次关系即可,切忌随意铲平断面和向内掏挖。

B、清理完毕的地层断面需做完整的记录:

画图、照相、填写“考古调查断面清理记录表”,每一个剖面的每一个观察点均要单独编号。

C、断面上暴露出的遗物应依照地层关系分单位收集,如需搜集多学科研究所需土样,应依照不同窗科的需要收集少量暴露于外表的土壤,切忌向内深挖。

④、地表遗物应按抽样方式收集,重点收集能够说明遗址堆积文化性质、功能的典型遗物。

同时应注意到不同类型遗物的散布范围和密度。

⑤、必要时可对遗址进行适当的钻探,以了解文化堆积的散布范围、重要遗迹的形状布局等信息。

A、钻探会对遗址造成必然程度的破坏,因此钻探的方式应当慎用。

探孔不能过密,钻探时触及文化层或遗迹即当停止,以减少对古代遗存的破坏。

B、能够说明问题的重要探孔需测量其三维座标,将其位置标注在遗址平面图上,并填写“钻探记录表”。

3、考古发掘

(1)、探方与探沟发掘

①、探方与探沟是田野发掘的大体工作单位,田野发掘中可按照文化堆积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大小的探方或探沟。

一般来讲,探方的规格有1×1米2;5×5米2;10×10米2;5×10米2几种;探沟的规格有2×10米2,可视具体情况延长。

②、探方与探沟的方向一般应为正南北,并与遗址的三维测绘座标系统维持一致,特殊情况下可按照地势选择。

③、探方的编号系统要求与遗址的区划和三维测绘座标系统成立关联,编号可依照“T+南北向编号+东西向编号”或“区号+T+探方号(南北向+东西向)”的样式编写,如探方“TS8W6”或“ⅢT7274”。

④、探方发掘进程中要保留东边和北边1米的隔梁,东北1×1米2为关键柱。

隔梁与关键柱可有效观察探方内地层堆积的转变,转变情况应即时在隔梁上标示清楚。

发掘进程中,若是隔梁和关键柱妨碍了对地层和遗迹现象的整体观察把握,可在绘制了剖面图以后将隔梁打掉。

⑤、探沟发掘的主要目标是解剖探察遗存的堆积层位关系,探沟剖面是观察的重点,但如碰到重要遗迹现象,亦可向周围做适当扩展。

探沟深度超过2米,则需事前考虑留出便于出土的台阶,台阶宽度应不窄于1米。

(2)、地层堆积的清理

①、堆积单位是遗址现场可区分的最小堆积体,是一次性人为或自然原因的结果,是田野考古发掘中清理、记录地层堆积的最小单位。

遗迹单位由一个或多个堆积单位组成,是相对完整的功能单位。

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是田野发掘现场观察、清理、记录工作的两个核心概念。

②、不同的遗迹单位应统一编号,如:

H-灰坑;F-衡宇;M-墓葬;G-沟;J-井;L-路;Y-窑;TJ-台基;JM-界面。

堆积单位的编号应纳入遗迹单位编号当中,如:

H1①-灰坑H1填土第①层;F2D1②-衡宇F2第1号柱洞内填土第②层。

③、依据土质、土色及参考其它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完整把握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

④、发掘进程中应首先判断不同堆积单位之间的早晚关系,并依照地层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一一清理。

⑤、判断不同堆积单位之间早晚关系应采用平剖结合的方式,可先从关系清楚的堆积单位的清理入手,形成更多的观察剖面,尽可能利用可观察到的平面和剖面信息做出综合判断,切忌探方内随意试掘。

⑥、遗迹单位应完整揭露,并理清其结构布局,必要时可采用小范围解剖的方式,弄清各部份堆积的形成顺序,恢复其建造进程。

遗迹单位的清理也应依照其不同堆积单位形成的相反顺序进行。

⑦、重要的遗迹单位应实行保护办法。

或整体切割移动至实验室保护,或采用现场保护的方式。

⑧、一般以堆积单位为一次清理作业的对象。

清理进程中,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用分部份揭露的方式,先发掘其中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处置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份的清理进度,维持一致。

⑨、发掘进程中要充分注意堆积单位之间的界面。

对于其中反映人类行为活动迹象的活动面应看成重要遗迹现象,完整揭露,详细记录。

A、活动面是一个时期人类行为活动的载体,理论上是一个无穷延展的二维空间,其概念不同于界面,但活动面又必需以界面为依托,常形成于各类不同的界面之上。

因此,遗址中活动面的揭露要充分联系不同堆积单位之间的界面。

B、活动面是判断各类遗迹现象“共时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遗址中活动面的揭露要充分联系与其密切相关的各类遗迹现象。

二、收集及取样要点

一、出土资料收集及取样的要求

①、需要收集及取样的出土资料主如果遗物。

重要的遗迹现象和遗痕如特定场合下的人的手迹、足迹、工具痕迹等也应该进行收集,收集时可采用整体或部份切割的方式,以不能破坏其完整性为原则。

②、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

人工遗物指由人类制造或加工的物品,如石器、骨(角)器、陶(瓷)器、木(漆)器、铜器、铁器等;自然遗存指人为遗留在遗址里的,和虽然并非由于人为原因此出此刻遗址堆积里,却与阐释人类活动相关的动植物(包括人类遗骸)、矿物遗存等。

③、遗物收集可按照研究需要和具体情况设计不同的方式,但必需保证收集方式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A、系统性。

指遗址的收集和取样自始至终应维持统一的标准。

B、针对性。

在无法对遗址上全数种类的资料实行全数收集的情况下,考虑到发掘遗址的不同窗术目的。

资料收集方式的设计应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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