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 投稿西藏药业内斗事件回顾与分析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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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投稿西藏药业内斗事件回顾与分析马

充分利用法律与规则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案例

——西藏药业内斗事件回顾与分析

近期万科控制权争夺案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各方在此事件中不断利用法律与规则争锋相对,鹿死谁手至今未见分晓。

而在2014年,另一家上市公司西藏药业几大股东之间也曾就公司控制权发生过激烈的交锋,仔细梳理其整个过程,相信能带给我们不少启示。

一、西藏药业基本情况

(一)内斗期间的股权结构

西藏药业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资料显示,西藏药业受第一大股东华西药业实际控制人陈达彬及第二大股东北京新凤凰城实际控制人周明德联席控制,但西藏药业董事长并非陈达彬或周明德,而是公司第四大股东西藏通盈投资董事长石林。

  在内斗期间,西藏药业的股权结构是,华西药业直接持股21.62%,而陈达彬则通过成都达仁经贸有限公司、海南通源实业开发公司、成都达义实业集团等公司层层控股华西药业85%股权。

周明德则通过控制北京华明轩投资管理公司、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集团层层控股北京新凤凰城,继而间接持有西藏药业18.52%股权。

此外,周明德还直接持有西藏药业2.13%股权,加上斯钦、王晓通等一致行动人,周明德一方实际持有西藏药业21.61%股权,与华西药业持股比例相当。

深圳康哲药业、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公司、深圳康哲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原合计持有西藏药业4.79%股份,2014年2月13日增持30.68万股,触发5%的举牌红线。

西藏药业2014年半年报显示,深圳康哲药业持股比例已从举牌后的1.46%升至3.78%,即康哲系累计持股比例已达7.32%,是西藏药业第三大股东方。

2012年上半年,西藏通盈投资开始入股西藏药业,当年年底,西藏通盈投资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通投资亦入股持有西藏药业1.14%股份。

2013年,西藏通盈投资增持西藏药业至3.09%,天津盛通投资则从西藏药业前十大股东中消失。

如果天津盛通投资并未减持西藏药业,则西藏通盈投资方面至少累计持有西藏药业4.23%股份。

(二)董事会情况

2014年4月14日,西藏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名石林、杨建勇、张虹、陈达彬、周裕程、王英实、李文兴、李其、饶洁、张意龙等10人为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其中李文兴、李其、饶洁、张意龙等4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4年5月8日,西藏药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共有9人,包括6名董事及3名独立董,分别为石林、杨建勇、张虹、陈达彬、周裕程、王英实,独立董事李文兴、李其、饶洁,原候选人张意龙落选。

在同日召开的西藏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石林与杨建勇分别被选举为西藏药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5月27日,西藏药业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林。

同时,石林还是西藏药业第六大单一股东西藏通盈投资董事长,并兼任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通盈盛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建勇则属于空降董事,此前并未在西藏药业任职,也非西藏药业股东,当时为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杨建勇与石林交从甚密。

一份诉讼材料显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前身北京诺克公司曾于1999年起诉北京杰诚远拓化工品公司,该案件几经波折,一直持续到今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份审理此案的时候,杨建勇便是作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的代理律师上庭参加诉讼。

从此前的两次投票结果来看,杨建勇与石林保持一致。

张虹现任西藏药业总经理,同时为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集团副总裁,是北京新凤凰在西藏药业董事会的直接代表。

陈达彬为西藏药业创始人,曾长期担任西藏药业董事长,并通过控股华西药业间接持有西藏药业21.62%股权。

周裕程曾任西藏药业副总经理,而陈达彬与周裕程系父子关系,可以说两人为华西药业一方在西藏药业董事会的直接代表。

王英实与“康哲系”关系密切,其在西藏药业最近两次董事会投票中均偏向了华西药业一方,基本与华西药业立场一致。

 

从以上可以看出,石林、杨建勇掌控西藏药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系西藏药业其中“一头”,加上周明德与陈达彬,西藏药业形成了“三头董事会”的局面。

石林、杨建勇与周明德的北京新凤凰城立场一致、投票趋同,华西药业则与康哲系紧密结合,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中又形成了3:

3的格局。

在这种情况下,3名独立董事的立场就成了关键,而根据几次投票情况来看,2名独立董事李文兴、李其与新凤凰城一方立场一致,另一名独立董事饶洁则和华西药业一方立场一致,这样在董事会中新凤凰城一方就与华西药业一方形成了5:

4的力量对比,新凤凰城一方掌握了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

(三)监事会情况

西藏药业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分别为姚沛、杨冬燕、朱小华。

其中姚沛为监事会主席,其曾在华西药业工作,并从1999年7月起任职于西藏药业,在监事会中代表华西药业一方利益;而杨冬燕则任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在监事会中代表北京新凤凰城一方利益;另一位监事朱小华虽从工作履历上来看系独立第三方,但其在此后的事件发展中明显站在了华西药业阵营一方。

因此可以说华西药业一方实际掌控着西藏药业监事会。

二、此次内斗事件发展历程

(1)2004年,西藏药业资金紧张,大股东华西药业向益佰制药一方转让股份

2004年末,西藏药业对外拆借资金达1.1亿元,监管部门要求其在限期内解决上述问题。

华西药业随后拉来益佰制药,以5元/股、总价2.5亿元向益佰制药及三名自然人转让5000万股,所得资金优先用于代偿上述1.1亿元欠款。

但在益佰制药方已支付近2.25亿元后,华西药业对应转让的股份却迟迟没有划转给益佰制药。

对方无奈之下将华西药业诉至法庭。

当时的说法是,此次转让,虽然方案多次修改,但却迟迟未获当地国资部门放行,最后交易不得不作罢。

在此背景下,陈达彬找周明德出手相救。

(2)2007年6月,华西药业与新凤凰城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筹划资产注入

2007年6月18日,华西药业与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明德、斯钦、王晓增、邵马珍、陈丽晔等6名自然人签订西藏药业股份转让协议,华西药业以每股5.572元、总价1.948亿元向后者转让西藏药业3496万股股份。

同时,西藏药业启动股改,协议双方约定:

股改实施后且新凤凰城受让的股份过户后的1个月内,将启动西藏药业向新凤凰城定向增发收购资产。

当时新凤凰城注入的资产已经确定为两宗地产项目:

巨山新村C区和中关村科技园温泉产业园。

但新凤凰城进入西藏药业后,当初计划好的资产注入迟迟未能成行,双方协商数次未果。

陈达彬给出的反对理由是:

拟注入的标的资产部分手续不全,且双方对拟注入的部分资产范围理解有异。

最终在华西药业阵营的反对下,新凤凰城的地产资产未能如期注入,后因金融危机及国家房地产调控,注入计划最终泡汤。

当初的股改承诺最终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对价方式替补。

(3)2014年5月8日,西藏药业完成董事会换届,石林成为新任董事长

2012年之后,西藏药业陆续加入两个小股东,一个是康哲药业,一个是西藏通盈投资。

在增加了两个股东后,两大股东为了公司更好发展,决定各退一步,共同协商之后,决定引入职业团队管理公司。

而康哲药业方面表态,因为自身是港股上市公司,就不参与西藏药业的管理。

而石林站出来称愿意承担这个责任,由他做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因此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董事会时,尽管石林的得票数比陈达彬少1000多万股,但为了公司的发展,陈达彬自愿放弃董事长之位,在同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石林被选举为董事长。

(4)2014年8月14日,西藏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5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总体薪酬待遇的议案》

但据陈达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这次员工涨薪议案之前,西藏药业还曾召开过一次董事会,当时临时讨论过一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加薪的议案,由于陈达彬的极力反对,石林才说先搁置高管的薪水问题,改成先为员工加薪。

陈达彬称,7月3日在北京开董事会之前,通知董事拟审议的议题只有10条,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

但是在会议现场却多出了一则议案,石林等提出了一个《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把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月收入全部提到了10万元,较之前翻了很多倍。

石林等提出的依据是成都市最低工资也涨了4倍,所以他们的工资也要涨4倍。

但是陈达彬认为,成都市最低工资即使涨了4倍现在才1000多元,如果按他们的理由也要求薪酬涨4倍,那么他们的年薪将达到百万。

石林还给出了一个理由是,只有开出高工资才能招到人,但公司目前重要的管理岗位,很多都是石林委派的人。

最终由于几名董事的极力反对,这个议案才被撤下来,没有拿出来表决。

在此情况下,石林又提出,暂时搁置高管加薪的事情,先给员工加薪。

陈达彬一方在议案中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公司现在的业绩不足以支撑员工大幅加薪,同时还担心在议案当中虽然没有提到具体的高管加薪,但是“由管理层在总额度内细化执行”,高管也是属于员工的组成部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也被纳入员工加薪范围,这种方式就有变相给高管加薪的嫌疑。

陈达斌一方还认为,就算是只加员工薪酬,但是石林等在没有研究公司的生产经营、如何把业绩做上来的情况下,将员工薪水盲目提高至最多40%,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石林一方提出给员工大幅涨薪时,陈达彬一方坚决没有同意。

但是由于石林一方掌握了董事会实际控制权,给员工涨薪的议案还是最终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被强行通过。

(5)2014年8月15日,西藏药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本草堂是西藏药业控股子公司,持有51%的股份)

(6)2014年8月18日,大股东华西药业向西藏药业发出函件,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选董事相关议案

西藏药业8月22日公告称,于8月18日收到了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选董事相关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18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选公司董事的相关提案,其提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补两名独立董事,将公司董事会人数从现有九人增至十一人。

2、增补的董事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选举产生。

3、提名吕先锫先生为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提名刘小进先生为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7)2014年8月28日,西藏药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5票反对、4票赞成否决华西药业提议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事项

(8)2014年8月29日,华西药业以书面形式提请监事会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其提出的四项议案

(9)2014年9月9日,西藏药业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一名监事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对华西药业提出的议案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决定召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西藏药业9月11日发布的公告称,西藏药业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9日召开现场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杨冬燕监事缺席。

监事会认为华西药业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向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华西药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时认为增补的董事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最终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的,但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精神,根据监事会的建议,将华西药业第二项议案“增补的董事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选举产生”修改为“增补的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并同意根据华西药业的请求,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增补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临时股东大会对于增补的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议案;

3.提名吕先锫为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提名刘小进为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告中还称,鉴于公司股东大会需要先就对于增补的董事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议案作出表决,才能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的具体表决方式,因此监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其中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增补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临时股东大会对于增补的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议案。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吕先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刘小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时监事会在公告中表明:

如果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议案未获通过,则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再召开。

(10)2014年9月12日,监事杨冬燕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提交《监事函》,认为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违法,决议存在无效内容,要求撤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函件认为:

此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及决议时间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已丧失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述政府规章以及章程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涉及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等严肃的法律问题,并不能因某些股东同意就可以擅自突破。

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无效,监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而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华西药业提请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本应于2014年9月3日之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结果却在2014年9月11日才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且从该通知内容来看,就连此次监事会决议作出的时间也是在2014年9月9日,远远超出了5日范围。

显然,公司监事会已经无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无论哪些股东个别同意,都无法改变监事会越权非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实。

请监事会纠正上述违法之处,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予以撤销。

同时函件还认为此次监事会会议通知未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召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而且监事会决议不仅变更了会议通知的议案,竟然还新增了议案,违反了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越权而无效。

(11)监事会主席姚沛于2014年9月12日下午收到杨冬燕发来的监事函,监事会主席姚沛与监事朱小华就监事函进行了回复,对杨东燕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逐一批驳。

回复认为,监事会根据股东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

《公司法》对于监事会行使该职权没有具体时间限制,并没有规定在多长时间内没有行使则丧失该权利,只是要求监事会应当及时行使。

而此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在过程中是也打算采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在已确保监事杨冬燕已收到会议通知后虽然没有坚持采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但已实际送达给全部监事,没有侵害到监事的知情权。

回复还认为,监事会在征得提案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变更,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会和提案股东都不需要再将变更后的提案征求董事会的意见,监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将变更后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2014年9月12日,大股东北京新凤凰城向西藏药业发出函件,认为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召集程序与决议内容,均存在违法和无效之处,应该撤销,并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增选两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西藏药业9月1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于9月12日收到北京新凤凰城《关于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相关议案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西藏药业于2014年9月11发布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监事会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研究提案内容并咨询法律专家,新凤凰城认为:

该次监事会无论是召集程序还是决议内容,都存在违法和无效之处,应该撤销。

为拨乱反正,防止西藏药业出现分裂和动荡,伤害到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特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选两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西藏药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或监事),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经查西藏药业2013年年报以及2014年2月22日所发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为陈达彬先生、周明德先生,两人通过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凤凰城持有公司股权21.62%和18.52%,合计持有40.14%,因此,西藏药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名选举伍远超、马战坤两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2014年9月13日,西藏药业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9月11日西藏药业财务部停职员工擅自将财务付款网银U盾、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资料非法交付给已被公司除名的另外一名公司员工,并由上述二人私自控制,公司发现后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14)2014年9月15日,监事会主席姚沛和监事朱小华向公司董事会发出《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质询函》,认为新凤凰城要求直接采用累积投票制增选董事没有法律依据,目的是为了规避股东大会的审议,实质剥夺股东的合法表决权

同时函件认为,华西药业和新凤凰城都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公司无绝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新凤凰城和华西药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华西药业、新凤凰城两家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应当合并计算,两家股东都只是控股股东之一,我公司并没有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控股股东,并不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15)2014年9月15日,大股东华西药业向西藏药业发出函件,称华西药业及陈达彬和新凤凰城及周明德非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应合并计算

华西药业在《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严正声明》中称:

我公司及陈达彬先生和新凤凰城及周明德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因此,我公司和新凤凰城两家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应当合并计算,两家股东都只是控股股东之一,西藏药业并没有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控股股东。

(16)2014年9月18日,西藏药业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中对西藏药业和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要求:

1.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2.对于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增选董事和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请,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2014年9月20日,西藏药业发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告,此次董事会于9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以5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并分别以5票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独立董事》、《选举伍远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选举马战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18)2014年9月20日,西藏药业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会9月19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通盈投资书面提交的《西藏通盈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召集召开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提案主要内容为“增选张玉周先生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增加后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吕先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刘小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张玉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2014年9月23日,西藏药业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司监事杨冬燕女士于2014年9月19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拉萨城关法院依法撤销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014年9月23日,独立董事李文兴向西藏药业发出《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函》,提出“本人建议上市公司敦促华西药业就在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具承诺,保证在表决该项议案时,华西药业投赞成票,以消除外界对华西药业本次提案动机的质疑”

(21)2014年9月24日,华西药业发出关于《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函》的声明,华西药业在声明中称:

1.提出提案是股东的当然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也是股东的当然权利,不受任何人的违法干涉。

我公司同意修改提案,并不表示我公司同意累积投票制,我公司一直的立场都是在本次董事选举上采取非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我公司从未改变过立场。

我公司反对在本次选举董事上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最终本次选举董事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由股东大会决定,我公司作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持有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21.62%的股份,并不能左右股东大会的最终决议。

本次选举董事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最终由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共同决定,我们尊重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2.我公司一直遵纪守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恪守诚信原则。

(22)2014年9月25日,华西药业发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监事议案的函》

华西药业在“罢免函”中指出,杨冬燕在已经签字确认收到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情况下,仍以未收到按《监事会议事规则》送达的会议通知为借口,拒绝履行监事的职责和义务,且进一步以此借口阻挠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而在董事会未履行职责时,杨冬燕也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此,华西药业认为杨冬燕已不再适合担任西藏药业监事一职,遂提出罢免。

(23)2014年9月26日,监事杨冬燕向西藏药业发出《监事函》,对华西药业罢免函进行反驳

杨冬燕表示,其虽收到了会议通知,但考虑到监事会会议讨论事项重大,为避免程序出现瑕疵及违反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之处,便向监事会主席发函,告知后者应以规定的送达方式召集监事会会议,但监事会主席执意不纠正通知方式上的不合规之处,且在其本人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

杨冬燕认为,监事会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其行使监事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个人予以纠正,正是行使监事职权、履行监事义务的表现。

敬请公司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同时也敬告广大股东,辨明是非,维护自身利益;提醒个别大股东珍惜企业信誉和市场形象,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事。

(24)2014年9月26日,西藏药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关于增补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获通过,《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对于增补的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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