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0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HR0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HR0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HR0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HR-01-2013)
1目的
为规范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日常工作秩序,使员工出勤、请假有所遵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设计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南分院及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下文统称设计院)所属全体员工。
3定义和术语
3.1工作时间:
是指员工应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
3.2迟到:
未经批准,超过正常上班时间且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到岗者,视为迟到。
3.3早退:
未经批准,较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30分钟内(含30分钟)视为早退。
3.4擅离职守:
未经许可即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视为擅离职守。
3.5旷工:
未经批准,规定工作时间内缺勤为旷工。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其中在3小时以内的视同旷工半天,在3-7小时的视同旷工一天。
3.6出差: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需外出(指主城区以外区域)且回家时间超过当日晚上21:
00点,视为出差。
3.7月工资:
本办法所称的工资不包括员工奖金、设计提成及以福利形式发放的收入。
3.8工资:
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月工资/21.75。
3.9连续工龄:
即是本企业工龄,是指员工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3.10分管领导:
是指分管该部门工作的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或院长助理。
4职责
4.1院长
4.1.1负责设计院考勤管理办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经理
4.2.1负责设计院考勤管理办法的审核。
4.2.2负责设计院员工考勤统计的核准。
4.3人力资源部门
4.3.1负责设计院考勤管理办法的拟定、维护与执行。
4.3.2负责设计院考勤的日常管理、考勤系统的维护、考核记录的备案和考勤汇总与统计。
4.3.3负责设计院假期放假通知的拟定。
4.3.4负责对设计院各部门考勤执行情况的督察。
5正文
5.1出勤管理
5.1.1工作时间
5.1.1.1设计院除行政部门外各部门均实行五天工作制,行政部门实行六天工作制,其中周一至周五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9:
00-17:
30,其中含1.5小时(12:
00-13:
30)为吃午饭和休息的时间;周六至周日的工作时间为10:
30-15:
30。
5.1.1.2如因工作需要,需变更作息时间的,呈设计院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设计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5.1.2考勤管理
5.1.2.1设计院采取上下班指纹考勤(或签名)制度,员工应按规定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
5.1.2.2员工必须亲自指纹考勤或签名登记,不得托人或受托打指纹或签名。
5.1.2.3员工因工作原因需于次日晚到的,须在QQ群上注明晚到的原因(未注明原因的,一律按《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视为迟到或旷工),并如实填写《员工未正常考勤情况说明单》,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1.2.4除设计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外,其余人员一律正常考勤。
5.1.3考勤处罚
5.1.3.1员工有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组长级(含)及以上员工按30元/人/次投入前台“快乐基金箱”,一般员工则按10元/人/次投入前台“快乐基金箱”,“快乐基金箱”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由人事专员核算,统计并公示在公司内部QQ群,所得收入统一纳入员工活动基金。
员工有旷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类别
适用人员范围
扣罚标准
旷工
所有员工
旷工半天扣罚1天工资,
每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
5.1.3.2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及以上的,属严重违反设计院规章制度,设计院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5.1.3.3对于下列考勤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设计院将予以下列处罚:
A、对托人或受托打指纹或签名的,第一次对违反者各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B、对虚假填报迟到、早退原因的,第一次对违反者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5.2假期管理
5.2.1法定公休假
5.2.1.1设计院法定公休假遵从国家规定,具体有:
元旦节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国家及地方政府另有调整的,以实际规定为准。
5.2.1.2女员工在“三八”节休假半天,若适逢节假日、双休日,则不另行安排休假。
5.2.1.3法定节假日期间,全额计发放工资及奖金。
5.2.2事假
5.2.2.1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
5.2.2.2计事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事假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2天,超过12天后视同旷工。
5.2.2.3事假期间享有设计院基本福利,但不计发工资及奖金。
5.2.3病假
5.2.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离岗治疗的,可请病假。
5.2.3.2计病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一月内累计请2天(不含)以上病假的,需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及有效休假证明。
5.2.3.3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病假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2.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5.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2.3.4病假期间享受设计院的基本福利,不计发奖金,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A.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B. 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C.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2.3.5员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2.4考试假
5.2.4.1员工自主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专业(职称)考试或行业强制规定的资质(格)考试,可请考试假,并提供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复印件。
5.2.4.2考试假期限以实际考试天数计,但全年累计不超过4天,超过期限按事假或年假计算。
5.2.4.3考试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基本福利,全额计发工资及奖金。
5.2.5婚假
5.2.5.1员工本人在设计院工作期间结婚的,可请婚假,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2.5.2员工请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2.5.3婚假3天,晚婚增加婚假10天(其中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对异地举办婚礼的,可酌情增加两天以内的路程假。
5.2.5.4婚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基本福利,全额计发工资及奖金。
5.2.6产假
5.2.6.1女员工生育的,可请产假,正常生育(非流产或引产)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准生证,流产或引产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和有效休假证明。
5.2.6.2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晚育是指女性24周岁以上的初次生育);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5.2.6.3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5.2.6.4产假期间享受设计院的基本福利,计发基本工资,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照参保人员待遇执行。
5.2.6.5女员工生二胎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可享受产假待遇;若不符合国家政策而生育二胎的,则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5.2.7陪产假
5.2.7.1员工配偶正常生育(非流产或引产)的,可请陪产假,并提供生育相关证明。
5.2.7.2陪产假为7天。
5.2.7.3陪产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基本福利,全额计发工资及奖金。
5.2.8哺乳假
5.2.8.1女员工本人正常生育后,可请哺乳假。
5.2.8.2哺乳假每天1小时,期限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哺乳假不能集中休假。
5.2.8.3哺乳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基本福利,全额计发工资及奖金。
5.2.9丧假
5.2.9.1员工以下范围内亲属去世的,可请丧假,并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死亡证明。
一类:
父母、子女、配偶;
二类:
配偶父母、本人及配偶外公外婆、本人及配偶祖父祖母、本人及配偶兄弟姐妹。
5.2.9.2丧假给假时间分类计算,一类为5天,二类为3天。
若为异地亲属去世另酌情给予2天以内的路程假。
5.2.9.3丧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基本福利,全额计发工资及奖金。
5.2.10工伤假
5.2.10.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有工伤假。
5.2.10.2工伤假期限根据治疗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5.2.10.3工伤假期间享受设计院全额工资和法定福利。
5.2.10.4工伤假的其它规定遵照国家及地方工伤相关规定执行。
5.2.11年休假
5.2.11.1员工在设计院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2.11.2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工作日。
5.2.11.3“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A.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B.单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C.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D.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5.2.11.4国家法定公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11.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出现上述情况且当年年休假已休者,则取消次年年休假。
5.2.11.6设计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5.2.11.7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5.2.11.8设计院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设计院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2.12补充说明
5.2.12.1员工补休申请流程与请事假流程相同,但全额计发工资和奖金。
5.2.12.2除事假、年休假、婚假、考试假外,其它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及设计院集体调休日,即两者有重叠时,假期不再另计。
5.2.12.3产假、陪产假、丧假、婚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
5.2.12.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休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3请假流程
5.3.1所有员工均须遵循“先审批、后休假”的原则,请假前如实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附相关证明,经人事员核假,报请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视同旷工。
5.3.1.1因突发原因,导致丧假、病假、事假不能事前亲自到设计院来请假的,应于当日电话向直接上级请假。
5.3.1.2丧假可以事后凭相关证明补办请丧假的手续。
5.3.1.3病假、事假应于一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
5.3.2审批流程及权限:
单位
请假
类别
人员类别
审批流程权限
备注
设计院
请事假
一般员工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③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3天)→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3天,年度累计≤12天)→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1、除出差外的各类请假都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2、出差人员按设计院相关规定填写《出差申请表》;多人出差的,出差人员中最高职务者一人走流程;3、分管领导是指分管该部门的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或院长助理
部门负责人(含组长)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天)→③院长审批(≤3天)→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3天,年度累计≤12天)→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①申请人→②院长审批(年度累计≤12天)→③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执行
请病假
一般员工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③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3天)→④人力资源经理(>3天)→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部门负责人(含组长)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天)→③院长审批(≤3天)→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3天,年度累计≤12天)→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①申请人→②院长审批→③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执行
请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考试假、工伤假
一般员工
①申请人→②人事员核实计算→③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⑤抄送设计院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
部门负责人(含组长)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③院长审批→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①申请人→②人事员核实计算→③院长审批→④抄送设计院人事员执行
请年休假
一般员工
①申请人→②人事员核实计算→③所在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并审核→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⑤抄送设计院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
部门负责人(含组长)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③院长审批→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①申请人→②人事员核实计算→③院长审批→④抄送设计院人事员执行
出差
一般员工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③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④抄送设计院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
部门负责人(含组长)
①申请人→②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③院长审批→④人力资源经理审批→⑤设计院人事员核实并抄送所在部门执行
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5请人→②院长审批→③抄送设计院人事员执行
5.4其他考勤管理
5.4.1员工参加培训、会议或出差期间的考勤,可凭培训或会议通知或出差申请作为考勤依据,不另行申请。
5.4.2外派人员的考勤按派驻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按期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5考勤统计
5.5.1人事专员至少应按月统计并公布考勤异常人员名单,完成考勤异常记录的确认。
5.5.2考勤统计区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人事专员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统计完毕,并组织员工签字确认后汇总,并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之一。
5.5.3所有考勤记录的原件都由设计院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保存至少2年。
5.6附则
5.6.1设计院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安排休息的,应向员工说明休息事项。
5.6.2本办法中的所有考勤记录、请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原始资料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归档管理,并保存两年以上,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备查。
5.6.3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设计院人力资源部门,原有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费用管理与财务制度相抵触的以财务制度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5.6.4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6记录
6.1【员工未正常考勤情况说明单】…………………………………………KQ-HR-01
6.2【员工请假申请表】………………………………………………………KQ-HR-02
6.3【员工出差申请单】………………………………………………………KQ-HR-03
中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南分院
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
员工未正常考勤情况说明单
(KQ-HR-01)
单位
部门
岗位
姓名
未考勤时间
年月日□上午□下午--年月日□上午□下午
未正常考勤原因说明:
本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或分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员工未正常考勤情况说明单
(KQ-HR-01)
单位
部门
岗位
姓名
未考勤时间
年月日□上午□下午--年月日□上午□下午
未正常考勤原因说明:
本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或分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员工请假/补休申请表
(KQ-HR-02)
单位
部门
姓名
入职时间
类型
事假□病假□考试假□婚假□产假□陪产假□
哺乳假□丧假□工伤假□年假□补休□
注:
请在相应“□”内打√
具体原因说明、工作交办:
签字:
年月日
申请休假/补休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部门
负责人(组长级)
签字:
年月日
部门
负责人(总监级)
签字:
年月日
部门分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人力资源经理
签字:
年月日
院长
签字:
年月日
员工出差申请单
(KQ-HR-03)
单位
部门
姓名
随行人员
预计出
差时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
出差事由
工作目的
工作交办
申请人:
年月日
预计出差路线
预计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其他
部门负责人(组长级)
签字: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总监级)
签字:
年月日
部门分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院长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