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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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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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docx

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

集体合同工算编制内吗

  篇一: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员工有什么区别?

  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员工是一样吗?

  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

  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校园招聘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员工啊?

  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

  5。

合同工和有编制员工还有什么区别?

  满意回答

  1、劳务派遣员工:

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

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

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

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

报酬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

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

这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员工:

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同工。

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

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有编制员工。

按照你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而且收入也多。

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出发点了。

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

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

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正式员工。

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话,按照你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看看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

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

如果是派遣工。

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合同。

简单说就是你是被你公司派到银行工作。

现在社会啊有许多不平等。

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

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说是同工同酬。

不错工资是差不多。

但是他们工资是做样子。

奖金才是正式员工工资。

  篇二: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区别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区别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14日来源:

中部人才网(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做HR,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

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吗?

不!

因为我们生存关心是个人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还是非国有企业。

为什么这样呢?

看我用用上面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是一些国家机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带有一定公益性质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

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原有人员不能承担现有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人。

编制外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提升,是根本不可能,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用人体制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感觉,这种客观上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机制恰恰给单位管理带来更多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地位、不同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

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前提。

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

他们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区别。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

  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

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双方为依法成立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原因之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制度,其具体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民法典以及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二者分受不同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项目都作了明确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用人单位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双务合同来确定,只承担劳动法上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相似性而否认二者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篇三:

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2010年09月20日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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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报刊发一篇有关农民工报道,说是某大型企业农民工通过刻苦地学知识、学技术,或成为技术骨干或评上劳动模范或跻身企业管理层,终于修成了“正果”——“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人生华丽转身”。

该报道初衷,是要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学习,争当知识型工人。

但是,它却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错误,误解了“农民工”和“正式工”概念,“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酿成政策性笑话,令人忍俊不禁,大跌眼镜。

据报道介绍,这里所说农民工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工”。

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定义,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就都是单位“正式工”。

什么“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人生华丽转身”云云,不是胡扯淡吗?

  实事求是地说,报纸采编人员之所以会犯此常识性错误,也是有原可谅,因为“合同工”称谓在存继了数十年,且性质几经嬗变,演变太过复杂。

要扒拉清“合同工”来龙去脉,还需将日历翻回至上世纪60年代。

当时企业,清一色地姓“公”,除了国营就是县属大集体。

企业用工没有自主权,一律由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往企业介绍。

企业用工形式,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还有少量“临时工”。

“临时工”又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

“计划内临时工”,即“合同工”,由劳动部门批准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一年,续用续签,工资由劳动部门确定,福利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计划外临时工”,实际上是企业私招乱雇人员,无任何保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

到了1971年,根据国务院“临时工转正”文件,所有“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成了固定工。

至此,计划经济时代”合同工”称谓便终结使命,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招用新职工,一律要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从此,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工人”,简称“合同工”,与“固定工”并存于各类公有制企业之中。

到了90年代初,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所有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工”全部转换为“合同工”。

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确认,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民法典》又进一步加以完善。

而今,全国各地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企业用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必须使用“合同工”。

从法定身份性质上讲,同一用人单位所有“合同工”地位都是平等,都是单位正式职工。

所不同,只是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而已,或者是“有固定期限合同工”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之分。

“固定工”和“临时工”这两个习惯用词,都已消亡成为历史符号。

  还需要补充一点是,在现行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农民工说成是“临时工”情况并不罕见,我注意到,有不少媒体经常把“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胡乱地滥用一通,最常见就是把“农民工”说成“临时工”。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相当强导向功能,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报纸上或广播、电视上说农民工不是正式工,往往为企业歧视农民工提供了“依据”,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工不当正式职工对待,而视作“二等公民”。

至于媒体“用词不当”,对于广大农民工在感情上直接伤害就更不用赘述了。

但愿我们媒体采编人员能够记取这个教训,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少出或不出此类常识性错误,给社会造成误导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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