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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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

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

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

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

省属集团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21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

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厅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

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1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

且符合坏账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

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备金。

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

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1年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疗费开支

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年度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2]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

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

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

[201]2号)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

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资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

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

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实行授权经营的,已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

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

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3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

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

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

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提留、剥离后净资产的20。

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1:

1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5年后可以转让和继承。

不实行现金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持有人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依托省属集团公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

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免征契税及有关规费,不重复征收营业税;

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

或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

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

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

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

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

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

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

均按800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本人同意,可以作为入股的股本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留用职工享有同等入股的权利。

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理转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

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倍的标准提取,由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因素计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

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上述费用从原企业国有资产中提留。

对离岗退养职工,企

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时,下岗进中心的职工应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改制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订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职工自愿解除协议并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允许一次性支付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限内,达到离岗退养或协议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改制后,新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

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职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至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及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有关费用,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至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与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按改制时计算到75周岁,

子女、弟妹计算到18周岁,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改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公司、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调剂解决;

仍有困难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

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制订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降低改制成本。

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

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

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

对改制后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的、

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

金来主要有:

省财政专项拨款;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

省财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

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集团支持和实施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我见

中图分类号:

F271文献标识:

A文章编号:

1009-420214-042-01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本文就对国企产权改革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p国有企业产权产权改革

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公司制。

股份制改革就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国企的经济行为,这将涉及到产权的问题。

产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结合体。

所谓“产权明晰”也就是指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在观念上归属清晰。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岗、责、权、利以及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等机制清晰。

这是衡量产权是否清晰最简单的标准。

也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变大体经历了以下不同的阶段:

新中国建立后不久,由于战时根据地经济以及国际环境的原因,我国奉行社会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物质资本和绝大部分人力资本投资由国家承担,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由国家决定,企业的激励机制、资配置机制、保险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国家强制中进行。

这种机制,在战时和危机阶段起到了非常正面的作用,但随着经济规模的壮大和国民生活环境的安定,生活和生产需求趋向个性化、多元化。

产权关系的弊端开始显现,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资配置不合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从80年代初至1987年,企业逐步推行利改税、拔改贷,允许企业实行包括奖金在内的浮动工资制。

企业开始在分配环节有一定的自主权,员工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生产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由于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在企业层次着手,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88年至年,国家开始实行“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制度改革,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

承包制促进了企业的经营效率的提高,但作用缺乏长久性,许多企业在实施承包过程中,注重短期利益,企业“内部人控制”盛行。

国资局的设立未改变出资人角色缺失的状态,而出资人权利分散于各相关部门,形成“五龙治水”的局面,多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个企业发号施令,弊端甚多。

年至今,十六大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的政策。

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经济实体,承担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但从本质上讲,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

国有企业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主要贡献者,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当前国企深化改革的共识。

纵观我国国企改革历程和国际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共识,我以为国企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革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体制,由现行的各级主管部门监管制改变为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制度。

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实效。

从代理人监管转变为向人民代表负责,国有资产应作为国家预算支出的一部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监管,减少在管理权分配中的腐败现象,避免由于监管经费来而造成的牵制。

2.国有资本必须人格化,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的物质客体两者的实际统一。

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仅是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自我发展的前提。

而且是企业爆发活力,促使财政增强实力,政府发挥客观间接调控力的唯一途径。

3.坚持所有权多元化政策原则。

具体来说,目前对国有企业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应从四个层面上进行:

第一,进行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第二,实现国有产权的间接化,真正实现国家作为管理者和作为所有权身份之分离;

第三,在国有经济必须涉足的领域,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国企侧重的经营范围;

第四,合理选择国有经济的经营方式。

根据经营领域的性质,国有经济可以分别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民营、国家控制或参股的方式,只要条件许可,国有企业能够采取国有民营就尽可能不采取国家独资经营,能够采取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则尽可能不采取国有民营。

因此,劳动者资产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内在良性互动,这就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出路。

4.着力打造大型化、综合化、国际化、竞争力强的国企“航母”。

鼓励大型优势企业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大型优势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特别是控制产业链中定价和利益分配话语权环节,拓展发展空间。

鼓励大型优势企业积极发展行业间优势互补的协作关系,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逐步形成以大型优势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5.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为重点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通过增量资产奖股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给予增量资产股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期权奖励,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至其它具备条件的公司。

二是推动国有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市场配置,推动职业经理人制的普及、竞聘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处罚或淘汰。

建立择优录用、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按岗聘员,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建立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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