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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以其特有的优势,逐渐成为公众发表意见、监督权力的主要平台。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还不健全,尚未出台一部法律对媒介舆论监督进行规制,再加上网络舆论监督自身的种种弊端,使得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

首先,分析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内涵,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再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

第二部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指出虽然我国网络舆论发展势头迅猛,但是也存在很多弊端;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且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这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存在“媒介审判”的现象,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最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制体制不完善,司法不完全独立造成的,要达到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完美契合,关键是找出网络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天平两端的“支点”;

论文的第五部分,笔者详细阐述了“支点”的确定问题。

指出网络媒介与司法人员应当遵循的原则,尝试设计出相关制度来规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使舆论与司法平衡健康的发展。

网络舆论自由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若其与司法处于良性的互动的情况下,二者将会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若网络舆论监督监督不当,也可能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因此,建构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平衡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

网络舆论,民主监督,参与司法,公正审判

目录

第一章引言1

第二章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分析5

第一节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蕴含5

第二节网路舆论监督司法审判的的法理基础10

第三章我国网络舆论现状分析12

第一节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弊端12

第二节网络舆论发展趋势与展望14

第四章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分析15

第一节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产生的问题15

第二节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9

第五章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平衡机制建构23

第一节网络舆论监督应遵循的原则23

第二节完善法律机制,促进司法公正26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第一章引言

一、研究缘起: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上半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案以药家鑫被判死刑并执行而尘埃落定,但是,此案留给我们的反思却远远没有结束。

药家鑫案自打曝光后,就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

其杀人手段之残忍,主观恶性之恶劣激起了网民的愤慨,舆论几乎倒向受害人一方。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不少人认为,药家鑫的死是舆论的胜利。

网上为药家鑫免于死行辩护的人往往都会遭到网友的炮轰,例如药家鑫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药家鑫学校师生的请愿,以及西安五教授的呼吁,这些人无一幸免于网友及受害人家属的责难。

笔者仔细分析了网易、搜狐两大网站上的相关报道与网民的评论,笔者发现药家鑫案引起舆论如此愤慨的焦点在于:

一是药家鑫杀人的杀人理由: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第二个方面如贺卫方所说“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

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

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

”仔细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以下几个问题引起了笔者思考:

(一)案件民意的调查结果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在药家鑫案一审审判时,法院对近500多听众发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调查问卷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1)您认为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2)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

从法院的这一举动来看,我们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民意的调查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舆论是否等于民意?

更近一步讲,舆论的意见与建议是否可以在案件判决中被采用?

(二)公众为什么对药家鑫案件这么关心?

他们通过网络讨论目的是什么?

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的意义何在?

又可能会产生哪些问题。

据笔者从网易网上统计,截止2011年4月22日,既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后,共有214861人讨论,至2011年10月17日,直到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的四个月,仍有204839人仍在讨论这件事,可见此事的影响之大,波及之广。

药家鑫案经媒体曝光后,杨帆教授在药家鑫案件发生后说:

“人们害怕药家鑫不死,体现的是对审判对立缺乏信心,希望用围观的方式进行监督,避免权力、资本等因素对案件的干预……法学界一些认识认为,公众动辄说‘药不死’,‘法问题律死’‘满门斩’之类的话,本身就是对司法的干预”,对于网络舆论监督产生的这些该如何规制?

从2003年“孙志刚”案开始,网络舆论监督的的力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无论是从“许霆案”到“邓玉娇案”,从“赵作海案”到“王鹏案”,以及刚刚过去的药家鑫案,我们可以发现,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司法领域日益凸显。

我们处在这了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案及容易暴漏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若个案处理不好容易发展为群体事件,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舆论自由是一柄双刃剑,若其与司法处于良性的互动的情况下,二者将会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若网络舆论监督监督不当,也可能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对网络舆论研究的价值就在于此。

因此,借用一句搜狐网上一句新闻标题来引出本文探讨的的问题:

“死亡不是句点,对舆论的反思何时开始?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状况:

当前我国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较为零散,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著作也较少,对于舆论监督的监督起初是以传统媒介为视角进行研究的,从2002年开始,随着网络的普及,关于网络舆论的研究性著作也渐渐地多了起来。

屠忠俊、吴庭俊起初运用各种传播理论对网络传播现象作了阐述,谈到网络的新闻传播、网络传播的伦理与法制、网络新闻人才的培养等问题。

顾培东教授提出传媒监督司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要具备政治前提、建立制度保障和对传媒的约束机制。

他同时分析了我国传媒监督司法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要建立传媒与司法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传媒应着重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应该更多体现传媒监督的大众性以及完善传媒侵权的救济制度。

2004年以后,随着接触网络的公众越来越多,网络舆论监督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关于网络媒介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著作越来越多,而且研究的越来越深入。

林爱珺对舆论监督的权力基础进行了深入论述,系统分析了我国舆论监督现状及问题。

杨帆从法律与民主的关系入手,提出民意介入司法的关键在于,“把握一个边界,就是既要尊重司法独立性,又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不被权力、金钱操纵,让公众对司法有信心。

法官不能因为公众愤怒就违背法律屈从民意;

民众也要尊重法官,不能走上街头干预个案。

”汪海燕教授认为“除了对查证确属恶意造谣生事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进行制裁外,应对舆情及网络群体性事件持宽容态度。

在学术论文方面,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论文并不多,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关系的研究是从2007年开始多了起来。

其中吕宁、贺婧主要研究了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认为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法院审判是必须的,重要的是如何规制二者的行为,以达到二者的良性互动。

杨治提出“协商型司法”的观点,他认为应该用包容的心态去对待网络舆论,协调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的冲突,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一的手段来解决,而应该从网络舆论与司法双方的角度出发,实现二者的平衡。

吉亚娟、程武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以及可能引起的法律事件的根源进行了研究。

还有一些文章以相关案例为背景来探讨网路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

兰绍江,朱全宝、王志华、郭静、高一飞认为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简单而又复杂的关系,实质上传媒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延伸,应与公民表达自由享有同等权利,而不应该区别对待,所以,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功能,推进社会民主和司法公正。

总体来说,国内总体对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关系研究较少,近几年,我国又出现网络舆论监督新案例,对于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博弈还在进行中。

(二)国外研究状况:

目前,大多数法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与司法进行规制。

如美国的电子签字法案,英国的《3R互联网安全规则》,韩国的《电子传播商务法》,新加坡的《国际网络管理办法》。

1988年1月17日的“德拉吉报道”开启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大门之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逐渐向理论化、系统化发展。

有不少学者作过相关的研究,如英国学者丹宁勋爵认为:

“传媒在司法活动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

但传媒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

法律应对其错误行为进行处罚。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为舆论监督建构了一个理想的领域—公共领域,他对“公共领域”构想,让公民有了平等的话语权。

他指出:

“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他也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他是各种共混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

三、课题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采取文献分析法,搜索与本论文研究相关国内外资料,包括专著、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档案、报纸以及网络资源,为论文写作做好准备。

其次,采取实证分析法,提取自2003年以来影响力较大的网络舆论参与司法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如“孙志刚案”、“药家鑫案”“王鹏案”等。

再次,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处理舆论与司法之间关系的方法,为平衡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案。

(二)创新之处

1、本文以最新发生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仔细分析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文章中所引数据全部为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调查数据。

2、本文主要以法理学视角来分析网络舆论监督,探讨网络舆论监督理论基础,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基础上,尝试设计出规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的相关制度,以实现二者和谐发展。

第二章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蕴含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内涵

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定义之前,我们首先探讨舆论的内涵。

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辞海》对舆论一词的注释为:

“众人的议论……现多指言论。

”这种解释只是停留在词的字面含义,揭示不出舆论的特性。

陈力丹在他的《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对舆论一词作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

“从本源看舆论是关于现实社会以及在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的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的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

”笔者赞同陈力丹的观点,笔者认为:

舆论应至少包含四层含义:

第一,舆论是多数人意见的表达。

第二,舆论体现的是公众对社会各种事件和现象的看法。

第三,舆论具有主观性,对某一事件的意见、评论往往掺杂着个人的情绪好恶。

第四,舆论对社会的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会产生影响。

舆论监督是指:

“公众公开发表对某种现象或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倾向性共同意见。

”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就是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通过传播媒介传播而对相关人员有悖于法律与道德的行为的制约。

在我国,从舆论监督的主体来看,舆论监督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中,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里虽然没有提出“舆论监督’四个字,但是提出了批评建议权显然给了公民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逐渐成为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微博、论坛、博客以及各类网站及相关频道将自己的意见发布。

从监督主体上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他们通过网络,运用评论、讨论、检举、批评等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

从监督的客体来看,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权力的行使者。

从监督的内容来看,网络舆论监督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审视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从“华南虎案”到“彭宇案”,从许霆案到“王鹏案”,可以发现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通过网友纰漏,然后经过网络的传播成为社会的焦点。

从而“把地区性、局部性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问题,变成全民‘围观’的公共话题,甚至变成需要中央政府出手干预的公共事件”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匿名性、互动性实现了舆论监督主体的回归

在主要靠传统媒体传播信息的时代,人们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只能通过上访、写信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等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意见,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往往受到他人的控制和约束。

有些诉求往往被有权势的人埋没、截留。

而且,利用这些方式来表达看法往往需要署名,使得一些人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时往往会考虑这样做的后果。

而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谁,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之间的交流更加随意。

在网络上,人们不会关注你是谁,而关注的是你的观点与情绪本身,有共鸣就会有支持,当一定量的意见汇集下来,就会形成网络舆论。

从舆论监督的定义来看,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民,而在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被少数人所掌控,传媒被认为是政府的喉舌,公民发表的言论往往经过层层“把关”,网络的出现使得舆论监督主体不断扩大,实现了舆论监督主体的回归。

网络舆论的形成大概分为四个阶段:

(1)客观事件发生

(2)对事件进行评论并与他人交流(3)赢得多数人的赞同(4)形成网络舆论,从网络舆论形成的这几个步骤可以看出,从案件的发生到结束,公民是这个过程中的主角。

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加,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逐渐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

所以“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

(二)网络舆论监督范围广,影响力大

在网络时代,你只要有一台电脑,会电脑的基本操作,那么,你就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成为舆论监督的一员。

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

不同的主体身边发生的事情不同,对事情的看法以及价值观也有所不同,使得网络舆论的范围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民对身边时发生的点点滴滴,都可以随时利用网络与大家交流。

尤其是手机微博的开通,使得信息流通可以随时随地,不受版面时间的限制。

网民对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可以通过复制、链接、更贴等方式进行传播交流,可以随时对日常生活中的任何案件线索证据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司法机关。

例如华南虎案件,我们从下表可以看出此事件是怎样在网友的一步步追问中水落石出的。

时间

事件进展

2007年10月12日

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为村民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

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他(们)用纸老虎造假。

2007年10月19日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傅德志称自己以一个从事植物研究二十余年的权威科学家的身份,“敢以脑袋担保”照片有假。

2007年10月22日

面对外界对于华南虎照片质疑声,周正龙随身携带底片,和陕西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一起,赴国家林业局当面汇报。

2007年11月8日

曾打过多个公益官司的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在向国家林业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陕西省林业厅的失职行为以及周正龙的造假欺骗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国家林业局必须委托专业机构对照片一一鉴定。

2007年11月11日

世界权威科学杂志《科学》(Science)正式刊出极具争议的华南虎照片,但该杂志并未对照片真假下定论。

2007年11月15日

媒体透露,国家林业局4位专家到达镇坪县,开始对华南虎存在真实性的考察。

2007年11月16日

一网友称“华老虎”的原型实为自家墙上年画。

同时,义乌年画厂证实确曾生产过老虎年画。

2007年11月20日

宝鸡的一位律师正式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周正龙。

2007年11月21日

陕西省林业厅首次回应年画老虎,建议通过刑事调查等渠道解决年画老虎与周正龙拍摄的照片之间引发的争议。

2007年12月3日

来自六个方面的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汇总认为虎照为假。

2007年12月20日

媒体报道,有网友爆料称:

2007年1月、2月间,镇坪县林业局曾向陕西省林业厅派遣的华南虎调查队送礼送钱。

次日,镇坪县林业局局长覃大鹏向媒体回应:

“账本一事是对镇坪和华南虎调查队的诬陷。

2007年12月27日

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在新华网作在线访谈时表示,华南虎照片的鉴定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的一步。

陕西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已经将照片送到了国家权威机构来进行鉴定。

广大网民、广大公众很快就会知道“虎照”的真伪。

2008年4月10日

媒体披露,矗立在陕西镇坪县街头的巨幅广告牌:

“游自然国心、闻华南虎啸、品镇坪腊肉”,已经被悄然撤换。

2008年6月24日

陕西省林业厅一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周已经向警方坦白了作假的过程,该虎照的原型确实只是一张老虎图片。

2008年6月29日

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实,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

(三)网络舆论监督形成时间短、速度快

网络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可以在几秒内将网民想传播的信息图文并茂的传遍各地,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在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主体,既是受众,又是传播者,在网络中自由交流、发表意见,使公民的参与权更直接更便捷地实现了。

或许有人说,在网上乱发议论、胡说八道的大有人在。

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是笔者认为对待网上舆论应该区分对待,对于公民随便在网上发表的非官方评论,这部分舆论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不会成为网上舆论的主流声音,更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权,它只是反映了一个时期、一部分人群的心态,网络上无所谓信息的“把关人”了,因此网络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言论自由,了解这部分畸形的心态,因势利导,对于创造网上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也是很必要的。

但是一些官方网站发布专家人士意见或者如果网上评论引发巨大的舆论热潮,这样就有可能被其他媒介所连载或引用,一旦形成舆论冲击波,有可能对法官造成舆论压力。

三、网络舆论监督功能

在当今以法治为主流的社会里,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

司法作为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专属性与程序性,既司法机关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并且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特有权利,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行使。

但司法权力不能无限制的膨胀,司法审判的最终价值是要达到社会的公正,如果司法权力得不到监督和约束,社会的公正不可能实现。

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力需要其他的相应权力来进行监督和约束。

舆论监督是我国对司法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成长为不容忽视的力量,像是人民群众的耳目,时刻监督着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

审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可以发现,二者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正,二者在这方面是统一的。

正是由于司法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一共同的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尤其是在这个信息社会,网络舆论监督成为法治社会谁也不可漠视的力量。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排斥对司法的网络舆论监督。

更不能妄自定论“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这实质上时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对舆论监督的误导,是违背宪法精神的。

笔者承认网络舆论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在现代民主社会,具有言论自由和选举权的民众,往往舆论的驱动下,采取集体的行动,从而形成巨大的外在力量,……具有反映和引导舆论功能的新闻媒体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网络舆论介入司法领域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监督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

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通畅、力量弱小,而司法腐败何等猖獗,纵使对司法腐败千般痛恨也难形成足够的抑制力量。

网络舆论监督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公民不在需要传统媒体这个代言人,直接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意见看法,揭露司法腐败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俨然成为社会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美国早期传媒业中一位有影响力的人物普利策就曾说过:

“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为任何法律,伦理和规章制度都无法与报纸相比”。

现在,滥用权力的人应该最害怕的是网络的曝光。

网络通过对整个案情原委、审判过程进行公开报道,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那些试图谋求法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就会受到来自网络舆论的监督和抑制,在公众的目光下无可遁形。

网络的普及使得更多的人惧怕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而放弃犯罪。

例如著名的“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公务员作弊而被宁夏省吴忠市公安分局以诽谤罪跨省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的愤慨,王鹏被拘捕无疑是强大的权力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的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可以说,司法的公开透明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最有效保障。

因此在埋怨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看清其对司法独立、公正的正面作用,敬一丹说,“正常的舆论监督,不仅不会影响稳定,相反可以成为领导者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为其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起到缓解矛盾,促进政府与群众沟通理解的作用。

”那些在舆论压力下,推翻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

(二)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审判公开制度的实施

公开审判制度是各国司法审判的通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及三大诉讼法都做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司法工作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只有公开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当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

肖扬曾说过:

“人们把公开审判称为‘在阳光下的审判’,真正这样做了,对防止少数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具有重大作用。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要公开进行,要审判公开就应允许新闻记者旁听,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使案件从立案到审判都在众人的注视下活动。

“在一个稀有民主的社会中,只有允许公众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真论,才能使实施真相得到解释,使社会成员个性得到健康发展”这样有助于增加司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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