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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平安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平安疏散标记。

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

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的要求。

4.2居室

宿舍居室按其运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运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

居室应有贮存空间,每人净贮存空间不宜小于0.50m3;

寒冷、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

贮存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55m。

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

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贮存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3协助用房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

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依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运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运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夏热冬暖地区和温柔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依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效劳人数不应超过15人。

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运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运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运用面积为0.30m2;

101人以上,人均运用面积为0.20m2。

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运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运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公共厨房应有干脆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4.4层高和净高

居室在采纳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

在采纳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居室在采纳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

在采纳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40m。

协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4.5楼梯、电梯和平安出口

宿舍平安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的规定。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那么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干脆采光、通风。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扶手应采纳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宿舍平安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门窗和阳台

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纳平安防护措施。

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纳玻璃幕墙。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

当低于2m时不应阻碍交通,并幸免视线干扰。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纳平安防范措施,且应满意逃命救援的要求。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

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居室的门宜有平安防范措施,寒冷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

居室和协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

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

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局部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寒冷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纳实心栏板。

5室内环境

5.1自然通风和采光

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干脆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采纳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寒冷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宿舍给水系统应满意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到达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展竖向分区。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宿舍宜设置热水供给,热水宜采纳集中制备。

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纳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给设施的条件。

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纳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

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纳密闭型井盖。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立中水设施。

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

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

GB50352—200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2005年7月1日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适宜用、经济、平安、卫生和环保等根本要求,制定本通那么,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需共同遵守的通用规那么。

1.0.2本通那么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按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原那么,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需爱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意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根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纳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平安措施;

7便利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运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供给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立,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爱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展。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那么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展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运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展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便利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运用的平安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

依据用地性质和运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工程的运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限。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

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工程用地的运用权属范围的边界限。

2.0.9建筑限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具体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

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必须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必须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必须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

依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运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构造面层或至坡顶的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运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平安特地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的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平安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平安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构造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构造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担当主体构造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构造。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构造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

smokeflue

解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

解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别致空气的管道。

2.0.31装修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构造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展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相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运用空间取得的自然光照度满意运用、平安、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干脆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确定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自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相宜的空气环境,采纳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运用空间进展换气,使空气质量满意卫生、平安、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安康的外界干扰声。

3根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运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

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运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运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根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根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难或洪水沉没等危急的平安地段;

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建筑物四周应具有能获得日照、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建筑物四周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平安的环境;

5对建筑物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展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展有效的限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调处理应与四周环境协调;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效劳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运用人数,并依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立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展处理,不得影响四周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运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运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平安出口的宽度。

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全部可能同时开放并运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局部运用人数叠加计算平安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运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平安疏散出口的宽度。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运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那么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假设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限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阻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那么应有解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标准有关规定时,那么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立;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立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穿插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穿插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运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穿插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状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消遣、商业效劳、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干脆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削减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干脆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穿插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依据运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运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立,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构造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根底、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坚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干脆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限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限制线,突出建筑限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须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立。

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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