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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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

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

太神奇了!

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

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

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

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

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

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

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

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

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

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

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

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

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

(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

2005年10月25日,晚上8∶00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个学生死亡,27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5米宽,从上到下有10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50,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

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

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与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有关,这些因素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

学校说灯光昏暗的原因是当天电压低,是客观原因。

但是据了解,这座教学楼的二楼和三楼一共有6个班级500多名学生,而大家放学后只有这一个楼梯可以下楼。

校方解释说,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

而让大家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几百人同时下楼,而且又是在晚间,却只有一名老师在场呢?

唯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

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

按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可当时6个班的孩子上课,为什么却只有一位老师在场呢?

其他班级的老师哪里去了呢?

这是值得思考的!

面对质疑,这个小学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解释说,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力。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该中心小学校长已经接受调查,通江县教育文化局局长已被免职。

【预防与对策】

在这个事件中有8个学生失去性命。

应该说校园安全是这几年来一直议论的一个话题,而且校园安全似乎包含着方方面面,学生在学校里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地方,都是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

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1)校长负责制。

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教师参与。

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学生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

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作为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人会被免职,其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四、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除了以前我们提到的课上、课间、课外及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外,还有其他一些人身伤害。

其中比较突出的有饮食卫生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校内劳动引起的安全事故、集体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假期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等。

我们必须了解这些事故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才有可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发生后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

案例4-5校园食品不安全造成的学生伤害

2004年1月,信阳市第九中学分校43名同学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头晕、乏力等症状,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发病学生均食用过芸豆,经检验,在剩余食物中检验皂甙阳性,呕吐物皂甙也为阳性。

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本次食物中毒是因学校食堂加工芸豆时未加工熟透引起的食物中毒(皂甙毒素中毒)。

2004年3月,信阳市罗山县楠杆初中21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食用了没有炒熟的芸豆,主要表现为头晕、胸闷、呕吐、腹疼。

2004年6月,河南科技大学(洛阳)89名毕业学生在洛阳市全聚德烤鸭店毕业会餐后,凌晨有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此次中毒12人。

经调查,发现该店凉菜冷拼间未使用降温设施,在常温下浸泡生鸭肝,凉菜制作和卫生均不符合要求,为一起因食用被污染的冷拼鸭肝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2004年9月,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中毒26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腹痛。

经调查,为食用霉变大米所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004年9月,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中棉所子弟小学发生食物中毒,发病47例,原因认定为食用未充分加工熟透的芸豆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2004年3月19日上午,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

当日上午10时20分,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

截至4月11日中午,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

【法律评析】

我国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范了学校饮食卫生,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从更详细、更周到的角度使学校饮食卫生有法可依,具体规定有: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仪器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和营养素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生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者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在上述几起案例中,大多是因为学校缺乏对饮食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师生集体中毒。

因此,学校负有很大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教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学生饮食安全的教育,同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学校有关管理者进行法律培训,帮助学校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4-6看电影的悲剧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

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

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

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1人受轻伤。

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500多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

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进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3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法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

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教育部2004年3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

学生春游安全第一。

要求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事故不是活动本身固有的,或者讲不可避免的。

其实,安全问题存在于出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关键在于教师组织活动时,是否考虑了安全问题,是否最大限度地杜绝了安全隐患。

案例4-7花朵永远静止在假日的时空里

8岁的婷婷(化名)8月8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假期她从老家来到深圳,和在龙华工作的父母团聚。

这天,调皮的女孩子一定要开空调,为此她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厄运悄悄降临在她的头上,锁上门,她就去开空调,随后去关窗户,可是窗户开得太大了,女孩就把身子向外探出。

“嘭”的一声巨响,她从十楼摔了下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房间里的父母是接到保安的通知,才看到楼下女儿的尸体。

仅仅事隔两天,同样的遭遇落在了一名男孩身上。

“当时,我正在旁边四五十米远的地方看别人打麻将,就听得‘咚’的一声响。

”8月10日下午1时左右,刘先生向本报叙述时说,“本来我以为又是高空抛物,后来看到来了警察,才知道是有小孩从楼上掉下来了。

一知情女孩说,听坠楼男孩的奶奶过来后哭着说,孩子的父母上班不在家,就把孩子锁在家,小孩估计是想从阳台上顺着排水管道爬到邻居的阳台上,但没有成功,从阳台下掉了下来。

据她讲,小男孩今年8岁。

2004年8月10日下午,7岁女孩韦蓝瑶永远地闭上了眼睛,没有任何抢救的机会,而夺走韦蓝瑶生命的是一根垂地的电线。

11日,肇事的电线依然垂在广场的泥地上。

这是一根细小电线,没有外皮。

该电线是从横过广场的一组电线上顺着竹竿垂到地面上的。

电线从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吓井居民小组北边一排出租屋外墙面拉过来,在横穿过广场上空后,再接进南边的一座在建楼房里。

在建楼房前面的水泥路面上,有一堆细沙,临时搭起的帐篷下,触电的小女孩韦蓝瑶躺在沙里,静静地闭着眼睛,像是熟睡了的样子。

除了可怜的小脑袋,她的全身都被埋在沙堆里。

守候在一旁的爷爷以及姑姑等亲属说,这是老家的土方法,可以为小蓝瑶“降火”,让她生还。

楼下开小店的妇女说,小女孩太可怜了,她为什么要抓那根电线呢?

当地的何老伯说,小女孩抓住电线后,一头摔倒在地,手里还握着电线。

目击的一名妇女说,事发时间应该在下午2时许,当她发现女孩被电击后,当即找来木棒,试图拨开电线,想不到产生了更强烈的火花。

随后,闻讯而来的女孩姑姑冒雨找来竹棍,救起瑶瑶。

10分钟后,120急救车来到现场,告知女孩已经没有了呼吸。

【法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具有管理、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并未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校和教师就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和职责。

所以,在法律上,假期中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合理。

我们需要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的出台。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面对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现状,学生还是必须要学会在假期中进行自我保护。

只有事故发生的次数降低了,事故本身避免了,这类问题才可以得到真正解决。

在放假前,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教育,认真向学生介绍假期注意事项,为学生安全做出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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