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指定用途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契约条款Word格式.docx
《贰指定用途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契约条款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贰指定用途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契约条款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贰指定用途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契约条款Word格式.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1/a1bcca1c-6bfc-40e9-935a-28e1aaf9fb11/a1bcca1c-6bfc-40e9-935a-28e1aaf9fb111.gif)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詳如申請書之記載。
二、委託人得隨時追加信託財產。
三、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一、如申請書所載。
二、本信託契約縱定有存續期間,委託人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止一部契約,但委託人終止一部契約者,信託財產之餘額淨值不得低於申請書約定之最低金額。
第五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本件信託財產為單獨管理運用,且受託人於委託人指定之營運範圍及方法即指定用途內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本件信託財產,並應將本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且依法單獨管理之;
受託人應為足資分辨其為受託人所單獨管理之受益人之信託財產之標識。
三、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
受託人於指定用途範圍內,有權辦理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有依信託本旨處分本信託財產之權,委託人除經受益人及受託人同意變更指定用途或經受益人同意終止信託契約外,不得干預。
但委託人於申請書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無需另經受益人同意。
四、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五、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信託非屬存款,除因運用本信託資金所得收益應歸受益人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受託人給付利息。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委託人應自負盈虧;
受託人不擔保、依法亦不得承諾擔保運用本信託資金所為投資必有收益,惟如運用本信託資金獲有收益,均歸受益人享有;
其受分配者,受託人應於收到該收益後十個營業日內,扣除應由信託財產負擔之稅捐及費用後,除委託人及受益人另有書面指示依其指示辦理外,應依申請書所載辦理。
第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本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而未展期,或依本信託契約約定終止者,信託關係消滅。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八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指定用途指示,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國際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以應登記受託之財產為信託者,應依有關規定以申請書所載專戶名義為信託登記;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以申請書所載專戶名義載明為信託財產;
以股票或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受託人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受託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依其約定外,應自己處理本信託事務,但涉及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事務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前項但書情形,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四、受託人違反第二項約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
五、受託人就其代表人或受僱人之職務上行為,應負與自己行為同一之責任;
其為不法行為者,並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六、受託人應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除用以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受託人依信託業法第廿五條規定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八、受託人依信託業法第廿六條規定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亦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九、除申請書另有約定外,受益人同意受託人為下列信託業法第廿七條之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七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十、信託資金運用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時,受託人得複委託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集中保管機構集中保管,除其保管費用由受託人負擔外,因該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故意過失致本信託財產所受損害由信託財產負擔,但受託人應依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要求,讓與求償權與委託人或受益人。
十一、信託資金運用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時,關於其保管、處分、孳息之領取及其他權利之行使等,受託人得複委任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為之,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
十二、受託人僅負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指定用途單獨管理運用本信託資金之義務;
投資標的之跌價、匯兌損失等風險及虧損,暨因投資標的經營者或其關係人如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並運用於國外投資標的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等之作為或不作為等一切行為,致本信託財產所受損害,均由信託財產負擔,受託人均不負責任,但如因此而對第三人有追償權者,受託人應依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要求將其追償權讓與委託人或受益人。
十三、除依法令或本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本件信託、交易資料及因本契約所知悉委託人、受益人之祕密,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漏與第三人。
十四、受託人因違反法令或管理不當或違反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等違反本信託契約約定致本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受託人及其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依信託業法第卅五條規定對受益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並得減免受託人之報酬。
前開連帶責任因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第九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如申請書所載。
第十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除前條受託人之報酬外,左列稅捐及費用亦應由信託財產負擔,並由受託人隨時以信託財產給付之,但不符信託目的者除外:
(一)為取得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捐及必要費用。
(二)受託人為行使本信託財產權利或其他為維護委託人、受益人權益所需支付之法律及其他相關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三)除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所生之費用外,其他第三人對本信託財產主張權利所生之必要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二、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應由委託人及受益人負責補足之。
第十一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之事由
一、本信託契約除因法令變更而隨同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不得變更。
除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外,委託人已指定受益人者,並應經受益人同意。
二、委託人經受益人同意以書面通知終止本信託契約之一部者,受託人應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給付該部分信託財產與受益人或依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書面指示辦理。
三、本信託契約因左列事由之一全部終止:
(一)信託目的無法達成者;
(二)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者;
(三)因委託人法人人格消滅者,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四)存續期間屆滿而未展期者;
(五)委託人經受益人同意於 個月前之預先通知終止本信託契約者,但委託人保留終止契約或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得不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財產之餘額淨值低於申請書約定之最低金額者,受託人得通知終止本信託契約。
五、本信託契約全部終止者,本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除應依第七條約定辦理外,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六、前項文書經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承認或自送達委託人或其他權利歸屬權利人之翌日起 日(不得少於十日)內無異議視為承認者,解除受託人之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信託資金之金額應符合投資標的之規定且其最低金額如申請書之約定。
委託人終止一部契約者,亦同。
二、委託人或受益人對受託人之指示或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
委託人或受益人以書面指示或通知受託人時,應加蓋留存印鑑印文。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委託第三人代理處理與本件信託事務有關之事項,但應加蓋留存印鑑印文之委託書。
三、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受託人應為本信託財產造具獨立帳簿,載明本件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受託人並應依申請書約定向委託人及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製發投資對帳單或信託財產權益相關報表與委託人。
投資對帳單或信託財產權益相關報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不符,不論係因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來源資料錯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所致,受託人均得於發現後即通知委託人更正之。
四、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依其約定外,不論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向他方為郵寄送達者,均應以書面掛號向申請書所載通訊地址(地址變更者,向變更後地址)為之,並於通常郵遞送達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五、本契約權利義務,不得讓與或供擔保。
六、雙方同意除投資國外部分,國外之投資報告或通知得為外文外,本契約之適用文字為中文,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本契約之準據法,但投資標的在外國者,關於該投資部分,以該外國法為準據法。
本契約簽訂後,準據法變動者,就變動部分依變動後之法律。
七、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而涉訟,除專屬管轄部分外,同意以申請書所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