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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规定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三级

V<﹦60

V<﹦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站址选择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民用建筑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0

16

二类保护物

12

三类保护物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5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6

次干路、支路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设计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密闭

卸油点

站房

其它建、构筑物

燃煤独立锅炉房

燃油(气)热水炉间

变配电间

道路

站区围墙

通气管

管口

0.5

4

18.5

3

7

密闭卸油点

1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2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其它建、构筑物系批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到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

底阀入油口距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到距罐底0.2m处

6.1.12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6.2.11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4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高出地面4m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罐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其工作压力宜按表6.2.14确定

表6.2.14机械呼吸阀的工作压力(Pa)

工作压力

设计使用状态

正压

负压

仅卸油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00~3000

200~500

卸油和加油均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1500~2000

9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2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10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须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3块,沙子2m3

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

9.0.12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加油站排出建筑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应内应分别设水封井。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10电气装置

10.1供配电

10.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10.1.3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到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9加油站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防雷

10.2.1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2.4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3防静电

10.3.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直击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采暖通风

11.1.1加油加气站内种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湿度庆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泵房、调压器间、消防器材间、发电间

消防水泵房、卫生间

营业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6~18

11.1.2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当无上述条件,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

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卸油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

锅炉烟囱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5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

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建筑物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9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绿化

11.3.1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道路——路面边缘

A.0.2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储罐——罐外壁

A.0.7加油机——中心线。

A.0.9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

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

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l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与上达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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