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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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doc

GFGX-2019-0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

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层高:

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合同网签备案:

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国籍代码】【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代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

*买受人性质:

【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

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时填写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路/街/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容积率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

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__*____单元*层*号房(室),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终止层为*,名义层为,层高为*米;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建筑主体: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房屋居室:

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有室厅厨卫____【】;该商品房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预测面积: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户型结构:

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6.房屋朝向:

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其他】向。

*7.房屋类型: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

8.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类型: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总价款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总价款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基本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年 月 日前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____%。

余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满足第十条第

(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5.。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实现一户一表。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

3.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

年月日达到;

7.学校:

年月日达到;

8.;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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