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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篇一:

合同的主要内容

浅谈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

内容摘要:

当事人以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关键词: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条款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

引言:

合同也称为契约。

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①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

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

(二)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

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一般应采用通用的计量单位,也可以采用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

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标的物的数量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三)质量

标的物的质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

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通常指标物的型号、批号、尺码、级别等;二是标的物的内在品质,通常指标的物应达到其应有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隐蔽瑕疵、缺陷等。

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

但在一般情形下,欠缺质量条款,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第1项补充确定。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未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第3项、第5项以及第141条第2款、第160条、第161条补充确定。

(五)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买卖合同应当对价款的数额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对价款的币种作出约定,对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作出约定。

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该项条款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款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补充确定。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

例如对违约所致损害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即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意义重大。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时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对该条款未作出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

(七)包装方式

标的物的包装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二是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

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

包装对标的物起保护和装饰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标的物的质量。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其应降低产品价格。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包装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6条补充确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157条、第158条补充确定。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规定。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结算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应

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XX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

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

()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篇二:

合同的主要内容

浅谈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

内容摘要:

当事人以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它们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关键词: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条款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

引言:

合同也称为契约。

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①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

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

(二)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

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一般应采用通用的计量单位,也可以采用行业或者交易习惯认可的计量单位。

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标的物的数量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三)质量

标的物的质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

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通常指标物的型号、批号、尺码、级别等;二是标的物的内在品质,通常指标的物应达到其应有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隐蔽瑕疵、缺陷等。

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

但在一般情形下,欠缺质量条款,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第1项补充确定。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未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第3项、第5项以及第141条第2款、第160条、第161条补充确定。

(五)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买卖合同应当对价款的数额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对价款的币种作出约定,对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作出约定。

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该项条款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款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补充确定。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

例如对违约所致损害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即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意义重大。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时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对该条款未作出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

(七)包装方式

标的物的包装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二是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

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

包装对标的物起保护和装饰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标的物的质量。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其应降低产品价格。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包装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6条补充确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157条、第158条补充确定。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规定。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结算方式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

对该项条款未作约定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未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补充确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关注点

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因此签订前应逐条逐句读懂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证明文件。

一般包括: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委托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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