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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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做好本公司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中秘密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设计科研工作的顺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中国家秘密和本公司A类技术秘密事项的管理。

3.职责

本要素的主要责任部门是质量部。

4.工作程序/方法

4.1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管理

1)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详见附录A)和《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详见附录B)执行;

2)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按《保密法》的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其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详见附录A)和《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详见附录B)执行。

3)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在科技文件归档入库之前,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依照本规定第4.11)、4.12)的规定,按下列程序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本公司设计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的密级,由编制人提出具体意见;技术引进项目中需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文件的密级,由引进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本公司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科研文件的密级,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写“国家保密科技文件、资料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确定。

(2)非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按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确定并标明或者通知的密级管理。

4)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在归档前依照前条的规定确定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保密期限遵照下列规定确定:

a)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确定;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b)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前款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质量部报上级机关批准。

c)对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了最短期限或规定为“长期”的,依其规定执行;确需短于规定的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质量部报上级机关批准。

d)本公司确定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提出延长保密期限建议交质量部报主管领导审定,并由质量部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

(2)非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按原确定保密期限机关、单位确定并标明或者通知的保密期限管理。

(3)未标明并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5)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公司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交主管副总或质量部部长批准变更:

a)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b)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密级变更后,对发给了外单位的科技文件,由质量部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2)非本公司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按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的通知办理。

(3)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某一国家秘密事项通知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按其通知办理。

6)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保密期限内的解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公司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并由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解密建议交质量部报上级审定:

a)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b)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c)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d)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e)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解密后,对发给了外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

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除外。

(2)非本公司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按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的通知办理。

(3)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某一国家秘密事项通知解密的,按其通知办理。

7)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解密后,应按下列规定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以下简称密件标志):

(1)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标志由国家秘密的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组成。

“★”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果确定的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4.14)

(1)a)条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的,其保密期限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

其标志方式按国家规定有以下四种:

a)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机密★5年”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该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b)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秘密“★6个月”

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该件产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c)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绝密★长期”

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d)保密期限免除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

“机密★”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各有关机关、单位对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

(2)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标志标明在下述位置:

a)文件(公文)级的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标明;

b)文字或文图混合案卷级的在案卷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

c)图纸案卷级的在图纸目录标题栏中的密级空格内标明。

(3)非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密件标志;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密件标志。

(4)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在有关档案、资料上标明或者通知:

a)对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将有关档案、资料上的原标志,用双实线划掉,再在原标志位置的附件作出标志;

b)对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将有关档案、资料上的原标志,用双实线划掉,再在原标志位置的附近标明“解密”的字样;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除外;

c)已交公司质量部的有关文件、资料,由质量部负责按前款规定及时标明;

d)对未交质量部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

(5)科技文件汇编中有国家秘密文件的,应当对各独立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和引用国家秘密科技文件、资料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8)本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的归档按《文件归档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向外单位索取的国家秘密科技文件及其交接清单,须及时交质量部集中统一管理,并认真办理交接,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任何部门、个人私存。

9)公司质量部对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应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保管人员变动时,应按原有帐本认真进行交接,并在帐本上履行签字手续。

绝密级科技档案、资料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10)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按《档案、资料提供利用规定》执行。

11)发生失、泄密事件时,有关责任者须立即将被失、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发生事件时间和地点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2)销毁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应在公司统一安排下,由质量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填写“作废文件销毁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批准。

非公司确定密级的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对其销毁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2公司A类秘密档案、资料的管理

1)A类技术秘密档案、资料划分的原则:

本公司内部事项中最重要的技术秘密,泄露会使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2)A类技术秘密档案、资料划分的范围

(1)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各专业技术决窍,以及经过试验鉴定或投产后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结构、新设备和新材料等设计图纸;

(2)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投标文件;

(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中经公司改进部分的设计文件;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经济效益较大的科技成果;

(5)向外单位收集的技术资料中,需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同类技术秘密资料。

3)A类技术秘密档案、资料的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为15年,需要延长或缩短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经质量部审定。

自标明的编制年起计算保密期限。

4)归档程序按《文件归档的规定》执行。

5)A类技术秘密档案、资料标识为“A类”

(1)图纸案卷在图纸目录首页标题栏中的图号中部的上方标明。

(2)文字或文图混合案卷在案卷封面的案卷号中部的上方标明。

6)类技术秘密档案、资料提供利用,按《档案、资料提供利用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文件归档的规定》

5.2《档案、资料提供利用规定

5.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5.4《保密法》

5.5《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6记录

6.1国家秘密科技档案、资料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审批单

6.2国家保密科技文件、资料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审批单

6.3作废文件销毁记录

 

附录A

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摘录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一十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

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摘自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附录B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冶金工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未公布的冶金工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

(二)冶金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总体开发布局;

(三)冶金工业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和攻关项目中的秘密事项;

(四)高技术冶金材料的研制、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国防军工、国家专案工程专用冶金产品的生产、科研试制计划、方案、关键技术;

(六)未公开的全国冶金工业经济统计及预测资料;

(七)冶金工业生产、建设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产品和新设备中的秘密事项;

(八)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意图、内定方案、对策和底牌;

(九)密码机及其密钥,计算机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二条冶金工业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密码机及其密钥。

(二)机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冶金工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

2全国冶金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总全开发局及其预测资料;

3国防工业、高技术和国家专案工程专用冶金产品的研制生产计划、主要用途、关键工艺和产品标准;

4尚未公布的全国重要冶金产品的中长期供需平衡、分配计划、进出口计划;

5国家重点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及国家批准情况;

6冶金工业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

7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8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冶金工业独有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9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内定方案、对策和意图;

10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外招标的标底、标价计算依据、评标选标方案、定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和外商报价文件资料;

11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中的意向、对策、投标方案、夺标措施;

12冶金产品的调价方案和实施办法;

13冶金出口产品的成本、利润和内控价格;

14尚未公布的稀土元素矿产的全国工业储量和产量;

15通过转口或秘密渠道获得的技术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和技术手段;

16计算机加密软件、查询数据库口令。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全国冶金工业年度生产计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及其预测资料;

3国防军工、高技术和国家专案工程专用冶金材料及关键品种的年度研制生产计划;

4国防军工部门的钢材年度订货计划、需要量、消费量;

5尚未公布的全国重要冶金产品的年底供需平衡、分配计划、进出口计划;

6全国重要冶金产品的产需预测资料;

7全国钢材库存统计资料及分布情况;

8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可能成为发明创造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9冶金工业生产建设中可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10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一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1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中经我重大改进的部分;

12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与合作中需我方承担保密义务事项;

13尚未公布的区域性、大中型稀土元素矿区的工业储量和产量;

14拟申报的专利资料。

第三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4日起生效。

1985年3月21日制定的《冶金工业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秘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1990年1月4日冶金工业部、国家保密局文件(90)冶密字第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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