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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信用评级

浅谈企业信用评级

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

信用评级即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作为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信用评级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其范围与功能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

通过信用评级,一方面帮助评级对象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促进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同时,培育我国有权威的评级机构,也有利于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但从整体上看,由于长期以来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笔者针对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信用评级行业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评级作为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着依靠市场机制,配置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信用评级的范围与功能在不断扩大,在信用已经成为一种价值和资源、并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情况下,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客观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

一、我国企业失信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我国企业失信主要表现

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现实、非常突出、非常严重的问题。

企业有法不依、有约不守、不讲信用的行为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经济风险增大、经济运行质量下降、经济发展受阻。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信用缺失

主要表现在企业对消费者的各种欺诈和欺骗行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片面追求利润,采用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不惜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大肆制假贩假,浪费大量资源生产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各种非法手段抢占市场,坑害消费者利益。

2、商业信用缺失

企业商业信用缺失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间“三角债”普遍,相互拖欠严重,困扰许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是合同违约和欺诈。

目前我国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有40亿份左右,其中履行合同仅占50%左右,有些地区的履约率甚至才30%左右。

主要原因是中途停止或随意更改已签订合同的比率大幅度增加,中国合同的严肃性已受到挑战,合同违约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

有资料显示,在经济活动中,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

3、金融信用缺失

金融信用缺失突出表现在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严重,上市公司做假账,虚报利润,骗取股民的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6年11月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5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有20140户,占总数的50%;逃废银行本息1660亿元,占贷款本息总额的38.96%。

一些地方政府也纵容一些企业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

有关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新增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结果认为:

在新增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中,企业信用原因、银行贷款因素和国家政策影响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6%、30%和2l%,其中企业信用下降是新增不良贷款问题的主因。

4、社会信用缺失

主要表现在企业偷税、漏税、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方面。

近几年来,企业偷税、骗税、逃税的现象相当严重,违纪大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违纪面越来越广,涉税违纪案越来越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

有些企业以瞒报、少报、虚报等手段骗取货物进出口,骗取国家退税。

 

(二)当前我国企业失信的原因

我国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

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出现了“法律失信”现象。

首先,制度的漏洞和法律的“盲区”是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得不到惩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强制性。

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法律尊严得不到体现,失信现象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司法上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存在有意偏袒债务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

在执法上,真正下裁决执行的很少,造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而且要支付相当高的诉讼费。

法律不能保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等于纵容更多的违法失信行为。

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

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得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2、利益的驱动与失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

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性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现象。

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从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对失信者鞭挞抨击批评的少,无法发挥道德舆论对失信现象和失信行为的外部道德制约力。

对诚信者、守信行为缺乏社会保护机制和褒扬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正不压邪,守信不能胜于失信的社会现实原因。

3、信用管理制度缺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利益多元化、分散化、独立化,主体间的相互行为受市场利益驱动与影响,而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常化取决于经济交往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信守合约等信用行为及信用关系的建立。

在计划经济下,企业的行为有公有制的道德、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进入市场经济后,这种约束逐渐放松,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没有形成,由此出现信用约束的真空,致使信用问题凸现出来,以致失信有利成为一种普遍的企业行为。

现在很多反映信用层面的问题,都与体制转轨和信用制度缺位联系在一起。

没有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致企业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我国当前企业信用缺失最直接的原因。

 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基本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大约在5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评级、食品安全信用评级等。

经过10多年、特别是近5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对信用评级的认识不断深化

已突破“评级的有效需求取决于债券发行规模”的传统认识,“第三方信用评级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又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共识。

随着第三方信用评级公信力的树立及影响力的扩大,必将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明确指出: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

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指出:

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

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在此前,经济发达地区对信用评级也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如浙江省政府(2005)194号令《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三)行业龙头的民族品牌意识开始增强

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缺乏话语权,最主要原因是并未形成有民族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的信用评级体系。

惟有评级服务规范、评级方法科学、信用等级可靠,才能树立品牌;惟有树立品牌,才能树立公信力;惟有树立公信力,才能扩大影响力;惟有扩大影响力,才能提高评级结果的含金量,也才能被社会所广泛认可;只有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评级,才是有用的、有效的、能成功,也才能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

(四)更加注重信用评级的差别化服务

信用评级不仅仅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目前正呈现为委托方和监管当局服务的趋势。

信用评级的结果不但向社会公布被评者的信用状况,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可以为评级结果的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信用评级的这一功能和作用被越来越多社会各类组织所接受。

社会管理目的、方式、目标等各不相同,信用评级机构如果不了解管理者的意图,只是按照现成模式给出统一的评级结果,不考虑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差异性,就无法为不同信用评级目的量身定制其所需要的评估体系,也无法得出其所需要的评级结果。

在当前,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评级服务理念的要求,更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客户。

因此,在信用评级行业日益成熟的过程中,越来越尊重评级使用者的意愿,越来越重视评级使用者的看法和意见。

(五)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具有突破性的特征日益明显

全球信用评级业并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虽然通过分析他们公开的信息,可以找到这些机构的评级程序、业务组织结构、评级方法、等级定义等许多相似之处,但知名评级机构都有是自己独特之处,而正是这种个性化的评级体系与方法,才真正体现知名评级机构的竞争优势。

(六)评级信息发布渠道多样化

信息发布除了通过出版物外,还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服务系统。

信用代码与信用中国中诚信征信数据库一一对应,只要登录征信数据库,输入信用代码,可以辨别信用等级证书的真伪,彻底杜绝假冒。

 三、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信用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

(一)对信用评级依法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第一个最高级别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规范。

《若干意见》指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信用体系建设应是“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这虽为信用评级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关于信用评级的专项法律或规章还几乎处于空白。

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信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仅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造成信用评级产品的使用、信用评级市场竞争秩序、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与规范无法可依。

目前存在形式上多头监管与实质上无人监管两大问题:

一方面,我国信用评估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如企业债券由发展改革委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可转换债、基金等由证监会监管,由此使得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

是否应按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业务范围、认定资格等。

另一方面,虽然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但却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比如对评级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许多信用评估公司靠牺牲评估质量来获取业务,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信用级别,致使不规范、不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二)信用评级业务市场竞争秩序混乱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过渡期,随着改革与开放的深入,要求全面提高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

但目前与信用评级业发展相适应的资源环境条件尚不成熟,市场运作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价格无质量

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行为缺乏规范和行业自律性差,有些评级机构为了争取市场不惜以低价甚至免费的方式争夺客户,造成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是:

这些评估机构前期没有任何资本投入,三两个兼职人员,无固定经营场地,没有评级标准的研发投入,甚至对信用是什么都不理解,零成本经营,无论向被评企业收多少钱都是净利。

“低价竞争”导致信用评级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信用评级市场的不规范和恶性竞争。

有这样的评估公司存在,严重地干扰了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也阻碍了信用评级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2、按信用级别收费

一些评估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夺市场,按等级收费,评估价格的高低和信用等级的高低成正比,AAA级3000元,A级1000元,在这种利益驱动下,评出的结果自然都是AAA,致使信用等级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

造成了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误解,认为信用等级只是一个可以按需取得、明码标价的商品。

有的评估机构受利益的驱使在未评级前,就允若给予评级对象高信用等级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基本诚信原则和市场公正性。

3、依靠权力诱导企业

相当部分的资信评估公司仍然是行政主管部门或某家银行的附属机构,寄生于这些资源垄断组织,这些评估公司在人财物的利益上与资源垄断组织有着错综复杂说不清的关系,依靠资源垄断的母体组织的诱导企业参与评级,甚至对评级结果也有一定的人为控制。

这些资源垄断组织也把所谓的下属公司当作副业,有的甚至拿信用等级做人情等。

殊不知,国家早在10年就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必须与这些资源垄断组织在人财物上彻底脱离的限令,为什么这些组织还置若罔闻。

缺乏客观独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怎能保证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公平,有如何服务于公众利益。

 4、指定经营垄断业务

有些评级机构存在通过不当手段垄断经营的现象,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信用等级必须经某个评级机构评定,造成业务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如人民银行将信用评级与企业贷款证的年检挂钩,要求各商业银行不准对未通过贷款证年检的企业发放贷款,即企业想贷款,则必须通过贷款证年检。

同时有的人民银行甚至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评级机构参加评级,这对评级行业而言,既限制了竞争,又不利于评级指标的改进和评级行业发展,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5、无评级主体资格也评级

目前,除专业评级机构外,部分商业银行也按各自制订的标准为企业提供所谓资信评级,也导致了信用评级市场的混乱。

银行对企业的评级属于内部评级,与专业机构的评级相比,银行对企业评级缺乏主体资格。

评级体系是否科学、评级标准是否统一、评级结果是否有效和互认等,姑且不论,仅在评级主体资格上,银行对企业评级是有悖公正的,它只是利益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评估,因此,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银行对企业的评级结果“只能供内部参考使用”,对外公布无效。

6、地区及行业各自为政

由于地区封锁、行业封锁现象十分严重,信用评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地分割和垄断,这又对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巨大障碍,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业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现在与信用评估不相关的一些机构如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各个“小体系”。

这种各自为政、乱发牌的现象,对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除政府等职能部门对企业搞信用评估外,商会协会也开展行业内部的信用评价。

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创收”纷纷上马。

不排除个别商会协会打着信用的招牌从事不讲信用的活动,借机牟利。

这些机构本身没有对信用体系的研究,也对企业的某一个方面发布信用评价。

这些内部评价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在评价目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所依据的信息范围等很多方面都不同。

可以说,信用评估市场各自为政,缺乏行业统一准则,也让人们对信用评估机构和结果产生怀疑,这些都妨碍了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评估体系的推广。

(三)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弱小、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约有100余家,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信用评估公司不到5家。

大多的评级公司只有几人,多的也不过三五十人,信用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同时,信用评级专业人才匮乏。

信用评级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评级过程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行业特性决定了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素质。

评级人员不仅要有全面的宏观经济观念,还要熟悉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理论和企业的实际,同时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意识。

信用评级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专业化的客观要求,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信用评级专业人才奇缺,影响着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信用评级需求与供给失衡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业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大多数企业尚未全面认识信用评级的作用和意义,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委托信用评级的主动性差,除非有强制性规定,一般企业不接受信用评级,制约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评级行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行业权威性和公信力仍未真正树立,也影响到评级结果的市场需求。

四、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是有效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然而制约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观念、技术、历史和部门利益等诸多问题,因此,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扶持和苦练内功,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一)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

因此,迫切需要包括信用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

政府要在充分认识信用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核心。

目前,信用评级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信用评级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

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的建立,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康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信用评级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评级立法工作:

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

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在推出新的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这将有助于做大做好信用评级行业,并使信用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三)积极培育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

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报告的需求。

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报告等产品。

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评级的特殊要求。

如在政府采购、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评级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信用评级。

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积极采用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规定:

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信用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

(四)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信用评估公司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评级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评级产品的市场需求。

1、强化扶持政策,重点培育规范的信用评估公司

信用评级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应在整合已有评级公司的基础上提高其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评估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

同时,可以通过合作或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不断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整合,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2、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

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家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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