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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文本)

2006-04-10上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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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章     城市性质

                  第五章     城市规模 

                  第六章     城市总体结构

                  第七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八章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九章     工业及仓储用地规划

                  第十章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 道路系统

                   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 公共交通

                  第十二章 绿地系统及城市景观规划

                   第一节 绿地系统 

                   第二节 城市景观

                  第十三章 旧城改造与更新规划

                  第十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章 环境卫生规划

                  第十七章 给水工程规划

                  第十八章 排水工程规划

                  第十九章 燃气工程规划

                  第二十章 供电工程规划

                  第二十一章 电信、邮电工程规划

                  第二十二章 城市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工程 

                   第二节  人防工程 

                   第三节  防震减灾工程 

                   第四节  防洪工程 

                  第二十三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章 城市远景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订,是东莞市域范围内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本规划基本依据包括下述标准和文件: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协调与持续发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组编著,1996年);

3、《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9~2010年》(东莞市城建规划局,1989年);

4、东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2000年);

5、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1999年);

6、关于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说明(东莞市城建规划局,2000年)。

第三条 规划修编重点:

1、研究粤港协调和综合发展中东莞市的区域定位和发展职能问题,确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策略;

2、调整和控制东莞市区土地利用和未来发展方式;

3、提出各类城市用地、综合交通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与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发展战略;

4、提出市域和市区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目标、实施策略和污染控制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与周边城市整体协调发展;

  2、市域城乡共同发展;

  3、高标准的城市建设目标;

  4、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为市域现状4区28镇,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是指市属城区、东城、万江、篁村4个区和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总面积237.6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期限确定为:

近期2000~2005年,远期2006~2015年,远景为2015年以后。

第二章 社会经济发展

第七条 规划在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总量达到900亿元,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4.3:

54.7:

41.0。

社会保险覆盖率在95%以上。

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设施,普及高中教育。

年末总人口控制在430万人左右。

第八条 规划在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国内生产总值总量达到1500亿元,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3.2:

51.3:

45.5。

建立高层次的城市产业结构体系,国家重要的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基地基本形成。

年末总人口控制在420万人左右。

第九条 规划2015年全市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总量达到2300亿元,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2.3:

47.7:

50。

产业的外向型发展和贸易仍是城市经济的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制造和研发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年末总人口控制在400万人左右。

第十条 经济发展战略:

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动力,电子通信、机械制造和轻纺工业为支柱产业,第三产业发达的现代产业结构体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推动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高层次发展。

第十一条 社会发展战略:

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建设全国基础教育强市,进一步提高居民文化水平;培育和塑造融优良传统和现代文化于一体的都市社区环境;逐步形成与产业国际化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高效的政府调控和社会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环境发展战略:

严格控制全市各类污染源,整治环境污染;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和历史古迹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城镇土地开发,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率,按照城乡一体化空间发展战略调整和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规划2015年市域内形成以东莞市区为主体,城乡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良好的现代化城市格局。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加速发展东莞市区(中心城)和虎门、常平两个副中心城,以及石龙、塘厦、长安、厚街、樟木头等重点城镇,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

建设协调、高效的市域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规划2015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80%,市域城镇人口规模为320万人左右(包括暂住人口)。

第十六条 规划2015年全市形成主次明确、分工协作的城镇职能结构。

东莞市区:

市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商贸服务中心,公路枢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发展基地。

  虎门:

市域西部发展中心,珠江两岸交通枢纽,综合性工业及商贸旅游城镇。

  常平:

市域东部发展中心,广东省重要的铁路枢纽,工业及外贸仓储基地。

  塘厦:

市域东南片区发展中心,外向型加工工业基地。

  石龙:

珠三角水铁联运中心之一,高新技术加工区。

  厚街、长安:

综合性轻工业加工区。

  樟木头:

外向型加工业区和度假旅游区。

  清溪、凤岗:

综合性外向型加工工业区。

  麻涌、沙田:

滨海港口工业城镇。

   石碣、茶山、横沥、谢岗:

铁路沿线工贸城镇。

  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高埗:

综合性加工业区,三高农业基地。

  大岭山、大朗、黄江:

外向型工业城镇,生态旅游区。

  寮步、东坑、桥头、企石、石排:

外向型加工业城镇。

第十七条 市域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规划见表3-1。

 

表3-1 2015年东莞市域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结构

等级

城镇人口规模(万人)

城镇数量(个)

城镇名称

城镇人口总值(万人)

I

>40

1

市区(含城区、东城、篁村、万江)

80

II

20-40

5

虎门、常平、长安、厚街、塘厦

130

III

7-20

9

石龙、清溪、樟木头、凤岗、寮步、麻涌、茶山、大朗、中堂

110

V

<7

14

横沥、石碣、望牛墩、高埗、东坑、企石、石排、道滘、大岭山、桥头、黄江、谢岗、洪梅、沙田

70

合计

 

29

 

320

注:

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

 

第十八条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维持现状“一中心多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态和“一个中心连接东西两翼”的城镇发展形态。

以东莞市区为市域发展中心,加速发展以常平为东部副中心的广深铁路城镇带和以虎门为西部副中心的西部城镇带。

特别重视发展位于穗深港经济走廊中的西部城镇带。

第十九条 按照中心城、副中心城、重点镇和一般城镇的四级等级序列,加速市域城镇化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除继续极化发展中心城区、常平和虎门两个副中心外,进一步加速发展塘厦、长安、厚街等现状经济实力强、地理位置优越的城镇。

扶持麻涌镇区的临港开发,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市域西北部的城镇发展极。

 

第二十条 重视市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

  1、公路建设:

形成“六横四纵”的高等级公路主骨架,六横是望石(北环)高速公路、莞沙高等级公路和莞桥高等级公路、清塘高速公路、环珠高速公路、深圳大外环高速公路;四纵是沿海快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从深高速公路(莞深高速公路)、博深高速公路。

高等级公路与一、二级公路组成畅通的公路网系统。

  2、铁路建设:

完善常平铁路枢纽工程,改善石龙站用地紧张及配套交通拥挤的现状。

  3、轻型轨道交通建设:

随着穗深之间城镇发展及交通需求的迅速增长,规划预留基本沿107国道走向的轻轨用地,以便适时建设广深之间沿107国道的轻轨客运系统。

  4、港口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分工、抓住重点、分期建设的原则,逐步把东莞虎门港建设成为华南沿海港口群中的综合性、地方性港口。

从长远看,虎门港与广州港新沙港区应合作发展,统一规划,充分发挥虎门港的优良港址和腹地条件。

  5、给水工程:

必须打破行政界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水厂,实行就近和联合供水;严格保护本地水源,充分发挥东江水源中跨区、镇大型供水工程的作用。

  6、排水工程:

全市根据水利条件划分为五大排水片区,即山乡片、埔田片、丘陵片、水乡片、沿海片。

山乡片区包括凤岗、塘厦、清溪、樟木头及谢岗等镇,属石马河流域,现状雨水及山洪多通过明渠或暗渠汇流后自流排入石马河排出。

丘陵片包括黄江、大朗、寮步、大岭山、东城、莞城等镇区,地形为丘陵地带,大部分雨水及山水都通过天然泄洪河道由南至北自流排入黄江河、寒溪河排出。

埔田片区有桥头、企石、石排、常平、东坑、横沥、茶山等镇,雨水多由电排站提升排出。

沿海片包括沙田、虎门、长安、篁村、厚街等镇,排水采用自流与电排相结合方式。

水乡片由石碣、高埗、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道滘、洪梅和石龙等镇,雨水采用分散排放方式,就近自流排入水体。

  全市分为三个排污片区。

东部排污片区地处东深沿线,接纳污水的水体均为下游各镇的生活水源,规划要求污水全部进行二级处理后排放;中部排水片区为缺水山区,污水按二级处理排放,远景可考虑三级处理后回用;西部排水片区位于珠江入海口狮子洋沿岸,采用一级处理后水底分散排放的方式处理污水。

力争在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总体环境规划》中要求的指标。

  7、电力设施:

规划期内,东莞市需配置500KV变电站2座,终期主变容量东莞站为2×75+120万KVA,东莞二站为3×100万KVA。

为保持适度的发展空间,500KV变电站的建设规模可按3×120万KVA主变容量设计。

配置220KV变电站约17座,220KV变电站的建设规模可按3×45万KVA主变容量设计。

  在本次规划期内,原有及新建变电站共125座,其中500KV站有3座,220KV站有32座,110KV站有90座。

  8、电信工程:

规划至2015年,全市电话交换总容量300万门,长途交换总容量30万端口,建设3个长途交换局。

  9、环境保护: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使全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在2015年左右达到60%(城区和镇区70%左右)。

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应争取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逐步提高东莞市的城市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率,到2010年应达到80-90%,中心城区及各镇中心区应达到100%,各管理区应达到80%以上。

2010年全市域噪声控制达标率达到100%。

 

第四章 城市性质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区性质为:

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东莞市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全国重要的信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基地,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区城市职能:

  东莞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商贸服务中心;

  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和轻工产品制造业中心;

  全国重要的信息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基地。

 

第五章 城市规模

第二十三条 规划全市人口控制规模(包括户籍和暂住人口)2005年430万人,2010年420万人,2015年400万人;中心城相应的人口控制规模分别为84万人、86万人和90万人。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成区总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人口控制规模为2005年71万人,2010年73万人和2015年80万人。

第二十五条 规划2015年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为70.4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88.10平方米/人。

第六章 城市总体布局

 

第二十六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完善现状初步成型的城市基本结构,控制土地拓展;

2、通过用地发展的引导,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自然条件,突出建成区的景观特色;

3、限制城市单纯沿对外交通干道漫延的发展模式;

4、严格保护郊野公园、城市绿地和楔形绿带,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布局原则

1、维护和创造高质量的自然生态环境,防止市区的连绵发展;

2、规划高效能的道路系统,满足未来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

3、突出利用东莞市区自然山水条件,规划建设规模合理的现代化城市中心区;

4、规划形成和完善五大公共中心,即商务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行政中心、教育科研中心;

5、开辟临江、临水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城市特色的营造;

6、规划各种档次、不同特色的现代化居住区;

7、规划不同标准的工业区。

轻工业靠近对外交通出入口,一般工业相对集中,高科技工业以环境优美为原则;

8、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进城市发展后劲,合理安排高科技产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布局结构

1、规划市区包括六大片区,即新城中心区、旧城区、东城北片区、东城南片区、篁村片区和万江片区。

2、规划确定市区两大发展轴,即东北—西南发展轴和西北—东南发展轴;五个发展方向,即南部体育中心至白马方向、东部东城中心一带、东北部莞龙路方向、万江新区方向和同沙片区方向。

3、规划确定六条楔形绿地分隔城市片区。

各绿楔管理控制要求见表6-1。

 

表6-1绿楔规划管理控制要求

绿楔编号

管理控制要求

1          

用地包括庆丰里和大王洲半岛,为永久性生态保护地。

庆丰里和大王洲半岛必须禁建,其余地带建筑占地率应小于3%,除按政策允许的当地户籍村民自建房外,不批建新的工业及居住用地。

2          

生态绿地,严格禁建,避免城市连片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生态绿地,建筑占地小于5%。

4          

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建筑占地小于5%。

5          

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和农田保护区,基本禁建,允许政策范围内户籍村民按规划要求自建房。

6          

农田保护区,城市生态保护地,本规划期内严格禁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布局要点

  1、市级城市中心。

按照规划城市结构,市级城市中心包括新城和旧城两部分,景观特色为“新城靠山,旧城依水”。

新城中心处于市区几何中心,规划重点布置城市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和文化中心等;旧城中心作为传统商业文化及生活综合区,保持其商业文化副中心的职能。

  2、区级城市中心。

区级城市中心按城市区级行政区布置。

东城区和万江区设独立区中心。

  3、居住区级中心。

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分别设置居住区级中心。

  4、一般工业布局。

新区工业布局集中成片,六大城市片区共规划设置12个集中成片的工业区。

其中万江片区四片,篁村片区二片,东城北片区四片,东城南片区二片。

  5、高科技工业区布局。

遵照东莞市有关经济发展规划,中心区南部为高新技术产业区,总用地为10平方公里。

视高科技园区建设需要,远景扩展到20平方公里左右。

  6、居住区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集中成片,各居住片区尽可能相互联系,方便基础设施的配置。

  7、通过上述城市中心和工业、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调整,规划形成东莞市区中心突出、环状与放射结合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城市发展基础。

第三十条 新城中心

  规划新城中心位于篁村区,总用地3.3平方公里,新城中心规划了“十字”型空间发展轴,一条为行政办事中心主轴线,另一条由水景、山峰、广场等组成的休憩浪漫轴线。

第三十一条 人均专项用地指标

  1、居住用地为上限平均控制指标。

城市新开发区人均居住用地以25~28M2控制。

  2、工业用地为上限控制指标。

随着以技术进步为主的工业调整,鼓励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转化,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指标。

  3、城市绿地为下限控制指标。

  4、公共设施用地为下限控制指标。

  5、市区各项用地规划见表6-2、表6-3。

 

表6-2城市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673.53

2141.68

 49.39

 30.39

40.02

26.77

2

C

公共设施用地

 421.88

1000.74

  7.80

 14.20

 6.32

12.51

其中

行政办公地

 74.55

 118.25

-

-

-

-

商业金融用地

 187.17

 448.95

-

-

-

-

文化娱乐用地

  8.21

 90.70

-

-

-

-

体育用地

 30.61

 127.58

-

-

-

-

医疗卫生用地

  9.91

 63.14

-

-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06.93

 128.46

-

-

-

-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4.50

 23.66

-

-

-

-

3

M

工业用地

1209.09

1615.66

 22.34

 22.92

18.10

20.20

4

W

仓储用地

 12.85

 44.09

 0.24

 0.63

 0.19

 0.55

5

T

对外交通用地

  7.07

 50.70

 0.13

 0.72

 0.11

 0.63

6

S

道路广场用地

 681.61

1234.40

 12.60

 17.51

10.20

15.43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2.63

 132.99

 0.60

 1.89

 0.49

 1.66

8

G

绿地

 373.44

 827.34

 6.90

 11.74

 5.59

10.34

其中:

公共绿地

 363.70

 805.30

 6.72

 11.43

 5.44

10.07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5412.21

7047.60

100.00

100.00

81.02

88.10

注:

1、1999年建成区总人口为66.8万人。

规划2015年建成区总人口为80万人。

2、旗峰山等大片城市绿带、山地以及东莞运河、东莞水道等水面不参加用地统计,另计入现状及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6-3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规划区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总体规划范围用地

23760.00

23760.00

100.00

10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5412.21

7047.60

22.78

29.66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18347.79

16712.40

77.22

70.34

其中

水域

2287.06

2287.06

9.63

9.63

批地

1535.24

 

6.46

 

山林果园

889.43

1153.69

3.74

4.86

农村建设用地

1872.40

1996.77

7.88

8.40

耕地及空地

11763.66

11274.88

49.51

47.45

第七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三十二条 居住用地分为一、二、三类布置。

一类住宅用地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住宅用地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主要包括规划期内必须改善的旧村。

第三十三条 加快对三类居住用地特别是“城中村”的改造。

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四条 居住用地分别按六大城市片区布局和建设。

各片区主要建设指标见表7-1。

 

表7-1东莞市中心城居住用地规划表

城市片区

居住用地面积(公顷)

居住人口(万人)

居住人口毛密

度(人/公顷)

新城中心片区

237.33

9.25

390

旧城片区

544.40

15.60

287

东城北城市片区

北部

276.43

 9.68

350

南部

240.77

 8.12

337

东城南城市片区

立新

160.71

 7.30

454

同沙

81.92

 3.60

439

高新技术产业区

77.73

 3.30

426

篁村城市片区

北部

114.74

 5.10

444

南部

75.32

 3.47

461

万江城市片区

万江北

177.61

 7.40

417

万江中

92.52

 4.60

497

万江南

62.18

 2.58

415

合计

2141.68

80.00

374

第八章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中心城公共设施按市级、片区级两级设置,部分内容配置到居住区级。

结合新城中心的开发,完善市级商业金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和文化设施用地的配置。

第三十六条 除新城中心和旧城片区外,规划在东城、万江片区布置区级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设于各居住区中心。

第三十七条 规划市级城市公共中心以新城中心为主,总用地为3.3平方公里。

新城中心用地以商业、金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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