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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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精编版
各位领导:
2018年7月23日,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9号)。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征求了意见。
我站根据修改意见,对《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提请你们审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7月30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规范性引领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
《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建设施工扬尘
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4.3施工现场裸土
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而裸露的堆土和土地,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床和已开挖的基坑基底。
4.4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建筑垃圾
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4.6施工扬尘防治方案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技术措施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5.总体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照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5.1.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5.1.3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负主责。
5.1.4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5.1.5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住建、环保、公安、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1.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场地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并进行绿化、美化。
5.1.7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
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1.8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保证在施工周期内在线监测仪的正常运行。
5.1.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2.1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组织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3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4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牵头及时整改落实。
5.2.2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5.2.3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并落实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并严格执行,对各级各岗位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培训交底,促进相关人员主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责任措施;
3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
4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5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6.主要防控措施
6.1施工现场围档
6.1.1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m围档打围。
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6.1.2施工现场应优先选用装配式彩钢围挡,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6.1.3围档颜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
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落尘当定期清洗。
6.1.4围档底部应当密封,不得有泥浆外漏。
6.1.5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6.1.6围挡顶端应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喷雾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喷射水雾方向应向工地内部倾斜。
6.1.7施工单位应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巡查,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6.1.8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做好围挡维护工作,出现破损及时更换。
6.2车辆冲洗设施
6.2.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排水坡度要大于3%)、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6.2.2因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具备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的工地出入口,应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平台,配备高压水枪压力不小于5Mpa,流量不小于40L/min。
6.2.3出场车辆应冲洗干净,冲洗时间不宜小于30s,车身外部、车轮、底盘处目视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严禁带泥上路。
6.2.4车辆冲洗应注意安全,设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排水沟、沉淀池,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
6.2.5冲洗设施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6.3地面硬化
6.3.1施工现场应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局出入口、主要道路、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
6.3.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满足现场承载要求。
6.3.3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低于3.5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和路沿石,防止雨水、泥土污染道路。
6.3.4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临时道路应铺设宽度不低于3.5m的混凝土路面,铺设厚度宜≥200mm,与主要道路相连。
6.3.5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生产区域应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与场内道路相连。
6.3.6施工现场应建立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配备洒水车,定时对施工现场路面进行冲洗降尘。
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6.4.覆盖绿化
6.4.1施工现场裸土应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覆盖要封闭严密、连接牢固,绿化要及时、合理。
6.4.2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应进行绿化。
6.4.3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覆盖。
6.4.4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6.5湿法作业
6.5.1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活动时,应采取喷淋、喷雾等湿法降尘措施。
6.5.2基坑土方开挖时,应在基坑四周设置雾状固定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设置于临时防护架上。
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施工现场移动式雾炮按每10000㎡占地面积设置1台。
6.5.3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在楼层四边设置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下建筑物,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每增加50米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
6.5.4施工现场进行清理、钻孔、铣刨、爆破、拆除、切割等作业时,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法进行施工,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
6.6车辆密闭运输
6.6.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6.6.2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覆盖措施,宜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防止道路遗撒。
6.6.3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6.6.4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7.各施工阶段扬尘防控重点
7.1拆除工程
7.1.1城市拆除工程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7.1.2城市拆除工程必须做到工地四周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参照本导则6.1条设置。
7.1.3城市拆除工程应采取喷淋、晒水、雾炮等湿法作业措施。
爆破拆除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并采取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水袋等措施。
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并在爆破作业外围洒水喷湿。
7.1.4在人口密集及临时区域进行拆除工程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架体按本导则6.5.3条设置喷淋,并定期清洗密目安全网,保持干净完好。
7.1.5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暂时不能清运的,应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7.1.6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7.2基坑(土方)工程
7.2.1基坑土方开挖及回填时,应按本导则6.5.2条等同步落实湿法作业措施,作业时应根据合理需要撤除覆盖,非作业范围保持覆盖完整。
7.2.2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
7.2.3土方运输车辆应本导则相关条款管理,保证密闭运输、车身干净、不带泥行驶等。
7.2.4盾构产生的泥浆宜通过泥浆处理工作站进行泥水分离,将处理后的泥饼妥善处理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泥饼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7.2.5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建筑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开挖、锚杆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7.3主体结构及装饰工程
7.3.1建筑物主体作业层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整体提升架进行全封闭施工,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
7.3.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按本导则6.5.3条设置喷淋装置,施工现场进行清理、钻孔、铣刨、爆破、拆除、切割等作业时,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法进行施工。
7.3.3施工现场应及时清扫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室内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运输,或设置专用的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7.3.4施工现场应设建筑废料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7.3.5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现场搅拌的,需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且必须设置密闭装置,采取降尘措施。
7.3.6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7.4总坪工程
7.4.1管沟开挖应分段开挖,安装完毕后立即回填,并落实湿法作业和裸土覆盖有关措施。
7.4.2绿化土进场应及时使用,暂不能使用的要进行覆盖。
7.4.3总坪平整场地后的裸土应及时覆盖、硬化或绿化。
7.4.4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围挡,如因施工妨碍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7.5市政(道路、绿化)工程
7.5.1市政道路、轨道和绿化等线性工程施工应按本导则6.1条相关要求设置围挡打围,并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
7.5.2市政工程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及时碾压并辅以洒水降尘。
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7.5.3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以及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加工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湿法降尘措施。
7.5.4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
7.5.5市政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尽快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7.5.6四级风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绿化工程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8.视频监控及扬尘监测
8.1建筑工地主要进出口至少各安装1个摄像头,满足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保证视频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8.2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施工现场的实时浏览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8.3施工周期6个月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以上(含)的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至少配备安装1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对扬尘污染源的实时监控。
8.4现场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8.5当施工现场扬尘监测PM10数据超过该区域大气PM10指数20%时,应立即全面开启施工现场喷淋降尘装置,落实湿法作业各项措施。
8.6县级以上住建、环保主管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台(套)移动式扬尘监测设备。
9.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9.1Ⅲ级黄色预警时,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要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以上。
要强化对料堆的监督管理,必须有防尘措施或进行覆盖处理。
9.2Ⅱ级橙色预警及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时,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原则上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按照当地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办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组织施工。
10.附则
10.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规定和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住建、环保主管部门可在本导则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标准要求。
10.2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力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0.3本导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