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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一)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三)三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四)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一)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二)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三)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四)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九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二级和炼化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

(二)油田企业三级、四级和炼化企业二级、三级以及销售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

(三)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四)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许可证管理

(一)“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四)“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参考)

附件: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记录编号第联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具体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安全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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