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薪资福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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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薪资福利管理制度

薪资福利管理制度

一、公司薪给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从业人员的薪给实行职务给与制,按其所派任职位、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给与不同职等的薪给。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薪给分为6职等,每职等分为16至20薪级,各职等每月薪给的薪点数,如表4—1、表4—2。

外务人员、营业主任薪给办法另订。

第三条薪给的薪点,本公司得在适当期内予以调整。

第四条新派任各等职位人员,原则上均自所派任职位的职等第一薪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其支薪薪1级至2级:

1.所具工作经验已超过该等所需专业工3作年以上;

2.所具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公司甚难罗致的人才。

第五条各职位派任的资格,应符合该职位”最低资格条件”的规定。

其因工作需,要致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符合规定者,应予权任。

权任期中,支给职位最低职等低一等薪给。

权任以1年为原则,权任期满成绩合于工作要求者,可免除权任,并改支该职位职等的薪给。

第六条由低职等职位调任高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所调任职位的第一位薪级;如原支薪已超过调任职位职等的第一级薪给,可改支较原支薪点高一级的薪级。

第七条由高职等职位调任低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该低职等与原支薪点最接近的薪级。

第八条本公司每年年终得视赢利状况,经董事会的核定,发给从业人员特别奖金。

第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表4—1职务加给表及薪点表职务加给支给标准

职称

职务加给

备注

董事长

4500

6等

总经理

3500

5等

执行副总经理

3000

副总经

2500

经理

1600

3等

副经理

1300

科长

1000

2等

副科长

800

承办员

600

1等

表4—2

薪级

等级

6

5

4

3

2

1

1

2880

2340

2100

1180

780

460

2

3030

2440

2180

1220

805

480

3

3180

2540

2260

1260

830

500

4

3330

2640

2340

1300

855

520

5

3480

2740

2420

1340

880

540

6

3630

2840

2500

1380

905

560

7

3780

2940

2580

1420

930

580

8

3930

3040

2660

1460

955

600

9

4080

3140

2740

1500

980

620

10

4230

3240

2820

1540

1005

640

11

4380

3340

2900

1580

1030

660

12

4530

3440

2980

1620

1055

680

13

4680

3540

3060

1660

1080

700

13

4830

3640

3140

1700

1105

720

15

4980

3740

3220

1740

1130

740

16

5130

3840

3300

1780

1155

760

17

1820

1180

780

18

1860

1205

800

19

1230

820

20

1255

840

二、员工待遇办法

第一条职员的待遇事项,除职员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现任雇员依此执行。

第二条职员待遇项目为:

1.薪金;

2.加班费;

3.奖金;

4.补助费。

第三条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1.薪金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3.职工福利金及福利社的欠款;

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四条以薪点计给的各项待遇换算公式如下:

薪点×薪金指数×生活补助指数=货币量

薪金指数:

依市政府编印统计月报所载都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换算;

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以1.25为限。

第五条职员薪金体系如下:

薪金---薪给

职务加给

第六条职员薪金依任用等级按月支给一交。

第七条下列情况的薪金不予扣减:

1.依职员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受训者;

4.奉派考察者。

第八条职员薪给采用薪点制,各等级薪点依“月薪人员薪点表”(见表4—3)规定:

表4—3月薪人员薪点表

第一等职

第二等职

第三等职

第四等职

第五等职

第六等职

第七等职

一等

办事员

一等

技术员

二等

办事员

一等

技术员

三等

办事员

三等

技术员

四等

办事员

四等

工程师

五等

管理师

五等

工程师

六等

管理师

六等

工程师

副总经理

总经理

 

 

1

900

1710

2190

2940

4020

5595

7875

2

930

1750

2240

3000

4095

5690

7995

3

960

1790

2290

3060

4170

5785

8115

4

990

1830

2340

3120

4245

5880

8235

5

1020

1870

2390

3180

4320

5975

8355

6

1050

1910

2440

3240

4395

6070

8475

7

1080

1950

2490

3300

4470

6165

8595

8

1110

1990

2540

3360

4545

6260

8715

9

1140

2030

2590

3420

4620

6355

8835

10

1170

2070

2640

3480

4695

6450

8955

11

1200

2110

2690

3540

4770

6545

9075

12

1230

2150

2740

3600

4845

6640

9195

13

1260

2190

2790

3660

4920

6735

9315

14

1290

2230

2840

3720

4995

6830

9435

15

1320

2270

2890

3780

5070

6925

9555

16

1350

2310

2940

3840

5145

7020

9675

17

1380

2350

2990

3900

5220

7115

9795

18

1410

2390

3040

3960

5295

7210

9915

19

1440

2430

3090

4020

5370

7305

10035

20

1470

2470

3140

4080

5445

7400

10155

21

1500

2510

3190

4140

5520

7495

10275

22

1530

2550

3240

4200

5595

7590

10395

23

1560

2590

3290

4260

5670

7685

10515

24

1590

2630

3340

4320

5745

7780

10635

25

1620

2670

3390

4380

5820

7875

10755

26

1650

27

1680

28

1710

29

1740

30

1770

31

1800

32

1830

33

1860

34

1890

35

1920

36

1950

37

1980

38

2010

39

2040

40

2070

现任雇员薪点标准用第一职等薪点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四十级止。

第九条新进试作人员起薪标准规定如下:

1.无社会经验者

(1)高中职高毕业未服兵役:

900薪点(相当于一等一级);

(2)高中职高毕业服毕兵役:

1350薪点(相当于一等十六级);

(3)二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

1710薪点(相当于二等一级);

(4)三年制专校毕业服毕兵役:

1950薪点(相当于二等七级);

(5)大学院校毕业服毕兵役:

2190薪点9相当于三等一级);

前列起薪标准得视个人的具体情形按起薪标准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的限度内核定暂支;

2有社会经验者凭有关证件依前款规定,再按下列标准择一酌予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一级;

(2)具有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二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按年加支3至5级

第十条职员的升职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支薪点高于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原支薪点归级;如所升职等无相同薪点时,按相近原支较高薪点归级;

2.原支点未达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所升职等最低薪点归级;

副经理、副厂长最高以晋至第六职等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以晋至第七职等第十三级为限。

第十一条每年月日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级主管依下列标准按月支给职务加给(见表4—4):

表4—4

职称

职务加点(薪点)

总经理

4000

副总经理

3000

经理

2000

经理

厂长

1500

科长

1000

股长

8000

兼任主管支领较高职位的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代理主管的职务加给标准如下:

1.上级或同级主管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另支给职务加给;

2.下级主管代理上级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3.未支领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4.代理始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5.代理始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6.代理终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7.代理终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第十四条职员加班依下列标准支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翌月发给(见表4—5)

表4—5

职等别

四职等以上

二、三职等

一职等雇员

每次加班费

12薪点

10薪点

8薪点

第十五条加班次数的计算以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以半次计算。

但例假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以每2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日班工作继续加班跨越午夜零时者为彻底加班,除加班费照给外,得比照夜间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支夜班津贴;如加班至次晨3时半以后者,得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薪金照给。

第十七条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得提拨员工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依员工的勤态及考绩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定。

第十八条员工奖励金勤态计算期间为前年12月16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

第十九条员工于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者,员工奖励金依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给;

1.辞职或停薪留职于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3个月者;

2.受免职处分者。

第二十条职员年终奖金后发放对象以12月15日在职人员为阴但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予发给。

第二十一条职员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者,年终奖金按比例发给。

第二十二条职员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下列标准计扣的,最多以扣发1个月为限;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半日薪金额的奖金;

2.旷职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一日薪金额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职员本人结婚时,得检具证明结婚的户籍誊本,申请合于结婚当月一个月薪金的结婚补助费;服务未满6个月者减半支给;再婚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四条职员的父母、配偶或满10岁以上的子女死亡时如劳工保险局的丧葬津贴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死亡的除户誊本,申请丧葬补助费。

同一血亲2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第二十五条职员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时,如劳工保险局的生育给付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具证明出生的户籍誊本(死产者死产证明书),申请生育补助费;如参加劳工保险未到给付期限,那么给不能请领劳保给付者支给发生当月一个月薪金所得的半额。

夫妻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三、薪金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各尽职守,且能为公司赢利与发展积极提供贡献的实施以贡献论酬精神的薪金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遭到嫉妒起见,特推行薪金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金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金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同情的精神。

第三条各级人员的薪金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和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金;如有泄漏,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金者扣发1/4年终奖金;

3.吐露本身薪金者扣发1/2年终奖金,因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年终奖金;

4.评论他人薪金者扣发1/2年终奖金,因而招惹是非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薪金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核薪及升迁细则

第一条新进人员的核薪及员工的升迁,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二条新进人员除照薪金表核薪外,具经验者,另加经验薪,但必须缴验证件,规定如下:

1.相关经验:

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相关经验足1年者,提高一级核薪以10年为限;

2.相似经验:

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类似经验足2年者,提高一级核薪以10年为限;

3.无关经验:

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完全无关者不给经验薪;

以上所称经验举例如下:

(1)高商毕业现任会计工作,其过去具有会计工作者即属相关经验;

(2)土木科系现任设计绘图,其过去为教授土木课教员即属相似经验;

(3)商专科系现任会计,其过去具有事务性工作经验者即属无关经验;

第三条新进人员所任职务与学历无关者应照无关科系(薪金表所定)核薪。

第四条工员部分除检验工限高工程度并得比照上列规定计给经验薪。

第五条其他工员一律不计学历及经验薪。

第六条具有专技的艺工,如车、钳模具工业,原则按薪金表规定核薪,但得参照各行业实际工资行市,协调人事单位核给。

第七条新进人员未具专技资格,虽在专技单位工作,应照一般操作人员核薪。

第八条员工的加薪,依据物价指数,由人事单位做成专案,统一调整,不得随时个别申请加薪。

第九条新进人员的核薪与核定权责如下:

1.各单位新进人员到职后,应于每月10日及25日将试用核心单连同个人应交的人事资料一并送交人事单位,以凭审查;试用薪按核定薪9折计算;

2.人事资料未依规定随附核心单送交时,人事单位得拒收核心单,如因此而未能领得当月薪金时,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3.试用期满,需转正者,应将转正单送人事单位层转核定(核心单第二联);

4.科长级以上或重要职位人员的试用及转正薪(核心单)由人事单位呈转总经理核定生效;

5.职员级的试用转正薪由人事单位呈转副总经理核定生效;

6.工员级的试用与转正薪由人事单位呈由总务经理核定生效;

7.试用核心单及转正单经上级核定后,由人事单位移送财务单位凭作发薪的依据。

第十条为使公司职员有升迁机会,以符合公司选拔干部的宗旨,特订立干部选拔规定如下:

1.干部选拔但求唯才是用,并使同仁能机会均等,激发同仁的向上心,同时为求选拔公正、避免偏差发生,故组成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委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圈选;

(2)依据选人名册选拔最佳人选;

(3)评审小组在候选人评分表评分及评语后以最高分前3名为递补人选送总经理核定;

(4)评审小组的候选人如与出席委员同一单位者,该委员应临时退席;

2.各部主管或重要职位人员增补缺额经核准后,人事单位依据申请单所列条件,在公司现有人员中初审符合者造,具候选人名册送评审小组评审;

3.各部如有推荐者,可将名单送人事单位,经人事单位初审符合,并列候选人名册;

4.评审会议由评审小组主任委员视实际情况召集;

5.新任主管均以主管级最低薪起叙,如原薪已超过主管级最高时,超过部分并入职务加级;

6.主管人员被调低一级主管职位,应按其被调职位的薪级范围重叙薪金与职务加给;

7.主管调非主管时,应恢复其原薪,同时停支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各部推荐职员晋升主管,事后发现晋升人员不适合主管职位时,应即撤换。

第十二条工员升任职员规定如下:

各部职员定额出缺或增添人员时以在公司内部选拔为原则,如无适合人员时得办理公开征召,但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高中以上(含)程度;

2具备报考职位的专长能力;

3须在公司服务足2年以上;

4已任领班职务1年以上。

第十三条上项工员报考,应按公告征召规定呈交履历卡等资料,经人事单位审查资格,不合时得拒绝其参加报考。

第十四条工员未经参加选拔或公开考试者一律不得升任职员。

第十五条工员升任领班,所具资格条件如下:

1.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

2.在公司服务须在2年以上;

3.设班人数须在最少10人以上;

4.2年内未有过失处分者;

5.具有领导能力与工作分配能力。

第十六条工员升任领班得支领职务加给。

第十七条领班及领有职务加给的人员,如调任无职务加给的职位,时原支职务加给应即停止。

第十八条工员工作调动,其薪金的支付如下:

1.一般操作工如经短期训练调任为混凝土、锅炉工,得按薪金表等级规定重新核薪,但不得比原任该职的辞职人员原薪叙薪;

2.原系冷作工,因体力或视力等因素不能胜任原职,调任一般操作工时得按薪金表规定等级重行核薪,但得考虑其年资因素,应较新进者略予提高薪级。

五、机动加薪办法

第一条为使成绩优异的正式员工及时获得加薪的鼓励,特订立本机动加薪办法,以便能随时发挥机动效果。

第二条各单位推荐机动加薪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1能为公司节省费用;

2能提供工作改进办法、增进工作效率;

3能为公司增加受益

4能有学术著作或发明,对本公司确有价值;

5该单位内人员精简后,2人以上的工作改由1人担任,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验确能胜任愉快。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机动加薪人员,各单位推荐时应列具具体事实,不得含糊笼统;有数字根据者,并应加以注列。

第四条各单位推荐机动加薪人员应先送管理部人事组查证后,方得逐级上呈。

第五条各单位推荐机动加薪人员每月以1次为限,其加薪范围以不超过该单位全部薪金0.2%为原则。

六、职务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本公司职员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职员的各项工资待遇除在本公司职员管理制度中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为:

1.基本工资;

2.加班费;

3.奖金;

4.补助费。

第四条下列款项须从工资待遇中扣除:

1工资收入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3职员福利金及对职员福利社的欠款;

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凡是按工资点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其换算成货币的公式如下:

工资点数×工资指数×生活补助指数=货币工资量

其中,工资指数根据政府编印的统计月报上刊载的城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进行换算,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25。

(二)基本工资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的基本工资体系如下:

基本工资工资支给

职务加给

第七条职员的工资根据所任用的职务等级每月发给1次。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对职员的工资不予扣减:

1.按职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2.奉调参加培训者;

3.因公出差者;

4.奉派外出考察者。

第九条职员工资的核发采用工资点数制,各等级的工资点数根据“月工资领取人员工资点数表”的规定加以确认。

公司正式职员之外的职员,其工资点数允许使用第一职等的工资点数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的四十级为止。

第十条新进试用人员的起始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1无社会经验者:

(1)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者:

工资点数为900(相当于一等一级);

(2)专科学校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710*相当于二等一级);

(3)大学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950(相当于二等七级));

(4)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工资点数为2190(相当于三等一级)。

上列的起始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形,在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这一限度内暂时核定支付;

2.有社会经验者:

凭有关证件,在前条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之一酌情予以加级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每年加一级;

(2)具有本公司所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每年加两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每年加三至五级。

第十一条职员的等级晋升按下列标准办理:

1.原来支付的工资点数高于所升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时,仍按原工资点数在新的职等中重新归入某一级别;如果所升职等中没有与原支付工资点数相同的级别,则按相近的原则归入工资点数较高的级别;

2.原来支付的工资点数未达到所长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时,按所升职等的最低工资点数归级。

副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六职等的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七职等的第十三级。

第十二条本公司将每年的1月1日定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的标准时间。

第十三条代理主管人员的职务加给标准如下:

1.上级或同级主管人员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再发职务补贴;

2.下级主管人员代理上级主管者,发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补贴;

3.以前未领取过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人员,发给其所代理职位的职务补贴;

4.代理的开始时间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全月份的职务补贴;

5.代理的开始时间在当月16日以后者,发给半个月的职务补贴;

6.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半个月的职务补贴;

7.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发给全月的职务补贴。

(三)加班费

第十四条职员加班根据下列标准发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次月发给:

表4—6职员加班费发放标准

职等

每次减半费

四职等以上

12(工资点数)

二、三职等

10(工资点数)

一职等

8(工资点数)

第十五条加班次数的计算按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按半次计算。

但节假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时,以每两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从事日班工作后继续加班跨越午夜12点者为彻夜加班,除中班费照发外,还要比照昼夜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外发给夜班津贴;如加班至第二天凌晨三点半以后,可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工资照发。

(四)奖金

第十七条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应将职员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根据职员的勤惰及考绩进行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职员奖励金的计算期间为上年的12月16日至当年的12月15日。

第十九条职员在当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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