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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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一: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出租价款按:

□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①货币支付:

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大

写: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②实物支付:

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

物),合计(大写: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出租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

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1.提前1年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

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出租价款。

2.逐年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

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出租价款。

3.一次性支付:

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出租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

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出租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

双方确认);

③。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收益。

2.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

行为。

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2.合同期内,改变合同约定主营项目,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合同期内,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5.合同期满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流转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出租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出租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

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证明,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

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

证。

5.其他: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

篇二: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改版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编号:

【渝北】区【】镇(街)ⅹ字第【200】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形式:

二、流转土地情况:

该土地位于乡(镇)村社,土地名称,四至界限:

东南西北,总计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

(详细田土数量分户花名册附后)

三、流转期限:

在原承包合同期内,甲方将该宗地流转给乙方,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四、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将该宗土地作为用地或开发经营特色农业。

土地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土每年每亩公斤玉米、田每年每亩公斤稻谷,并按当年渝北区粮食主管部门收购中价计算现金交给甲方作为使用费,若今后国家不再收购粮食,以渝北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大宗稻谷、玉米中价计算租金。

为确保甲方应收使用费相对稳定,乙方计价交纳租金时,稻谷、玉米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每市斤人民币元。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清一年的使用费,从次年开始,每年8月30日前预交下年使用费,实行先交使用费后用土地的办法。

乙方按照误农户一季小春或大春庄稼交一年使用费的原则支付租金,若乙方当年1至8月份租地,仍应交清当年使用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

2、履行与发包方的义务,承担该宗土地的农业税及其农业税附加和其他一切税费。

3、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必须将土地交乙方经营使用。

4、协调乙方在生产生活中与群众的关系,若乙方因农业经营需要水、电、路、通讯、闭路、环保等设施,甲方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使用该土地期间,除国家建设用地或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或再流转给他人,乙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

围内的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2、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开发经营使用该土地,否则,甲方无条件收回,已交使用费不得退还,乙方损失自负。

3、负责对该土地的生产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试用期内,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原则上维持该土地的基本原貌。

因生产需要的临时建筑,按农业生产用地对待,但须在乡镇国土所、村建所办理手续。

4、在土地流转期内,乙方应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如被征(占)用,其租用地上的建筑物、附作物及相关设施和经营损失,按当时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补偿给乙方,其余所有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5、乙方负责搞好排污、排洪设施,不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影响排洪。

乙方若要改路,应先修好道路。

6、合同终止时,乙方能够恢复原耕地的地块,由乙方复耕并交纳使用费给甲方作为对农户复耕当年或次年粮食生产欠收的补偿费;乙方因修路、修房等因素无法复原的地块,应按当年国土部门规定的复垦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复耕费。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合同条款,不得违约或单方终止合同。

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不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从当年的9月1日起,每天按欠款额的1%收取滞纳金。

土地流转期内,若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再流转给他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能有效。

九、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镇、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经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生效。

合同期满后自行失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证意见

签证人:

签证单位:

(签章)

负责人:

签证日期:

年月日

篇三: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接包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包价款按:

□实际面积计算;□登记

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包价款:

①货币支付:

第一年转包价款为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大

写: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②实物支付:

第一年转包价款为每亩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

物),

合计(大写: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转包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

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包价款

1.提前1年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

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转包价款。

2.逐年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

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转包价款。

3.一次性支付:

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包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

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包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

双方确认);

③。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收益。

2.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

行为。

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接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2.合同期内,改变合同约定主营项目,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合同期内,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5.合同期满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接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流转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包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包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

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证明,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

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

证。

5.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其他:

7.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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