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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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文件
中石大京人〔2011〕13号
关于印发《**大学(北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中心):
现将《**大学(北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发:
人事处
(2)、归档
(2)
**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
**大学(北京)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依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审原则
第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人员精干、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社会服务、履职情况等要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人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学科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副主任。
成员组成应考虑到各学科的分布。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的推荐意见和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2.受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各种争议、诉讼,经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党委纪检部门参与工作。
(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小组。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日常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小组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与设备处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一)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学校组织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学科评议组或专门学科评议组。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或相近学科领域七位以上教授组成,亦可聘请校外专家教授担任成员。
具有正高职务评审权的学科,其学科评议组的成员应全部由在职具有正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具有副高职务评审权的学科,其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年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做部分调整。
原则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组长应为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职责是听取各单位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介绍和本人的述职报告,并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聘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
(一)各单位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推荐组由各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组成,亦可聘请校内外相同领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成员,人数为七名以上,其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
一般情况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组长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并应为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年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成员做部分调整。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的主要职责:
1.受理本单位专业人员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申请,接受应聘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组织应聘人员的成果展览和述职报告;
2.根据学校批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经评议确定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排序后上报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公布评审指标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相关文件(国人部发[2007]59号)(教人[2007]4号)精神,结合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和等级比例规定,学校每年四月初公布各级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
第八条个人申报
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内外各类人员在当年4月上旬前向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单位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同行专家评议
4月下旬至5月上旬,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本人为第一作者的2份学术研究代表作由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送审,评议专家名单从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本人为第一作者的2份学术研究代表由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共同组织送审。
同行专家就应聘人员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评议意见两年有效。
第十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推荐
各单位须公开展示应聘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根据《**大学(北京)教师系列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大学(北京)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及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审条件,逐条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应聘人员的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反馈到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
推荐组于5月下旬前召开会议,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到会述职并回答专家提问。
推荐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履职情况、申报材料及评议意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后排序,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并于5月中下旬将审查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小组对各推荐组上报的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复审,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评议。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到会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介绍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回答专家提问,评议组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各单位推荐组的推荐意见和本人的自我陈述,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将确定人选推荐到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结果在全校公示一周。
第十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终审
根据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于6月中旬召开全体会议,对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最终人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学校专业评审委员会终审、申请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其任职资格自公布之日算起,并按其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都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形成具体意见。
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其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人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赞成票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各级评审原则上一次投票通过,对会议结果持有异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出,并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可予重新评议一次。
多次投票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所有候选人均应类如列入投票范围。
第十四条申报人按规定在各级评审委员会述职、答辩时间应统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述职、答辩时间为15-20分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述职、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
第十五条坚持下一级评委会负责向上一级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的制度,即在上一级评委会评议时,由下一级评委会组长汇报本级评委会的评议情况,并重点介绍有争议和有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
评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应聘人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且三年内不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情节严重的,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二)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
(三)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四)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五)贿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的成员;
(六)有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严守纪律。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组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