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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石家庄市丰收路北,建华大街西,北二环南

3

建筑规模

栋数:

4结构类型:

框剪建筑面积:

66732.48平方米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发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含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总工期:

72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10

12.1

工程计价

方式

工程量清单,依据08定额

11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

12

10.2.6

注册建造师资质要求

壹级

13

14.1

投标有效期

为: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5.1

投标担保或

投标保证金

1、担保金额万元,开标前办投标保函;

2、提交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15

5.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6

16.1

投标文件

份数

1、投标文件除投标函部分外,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全部使用电子文档,非中标人不再提交存档的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函部分: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3、商务部分:

电子文件一份

4、技术部分:

5、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必须提供与电子文档相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一份,与其电子文档一并做为存档资料。

17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河北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石家庄市建筑市场三楼开标室

时间:

2011年12月31日9:

00整

18

23.1

开标

开始时间:

19

29.4

评标方法及标准

办法一

20

招标文件售价

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出不退);

21

33

担保

中标人提供金额为中标价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提供金额为中标价的支付担保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该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送河北安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应携带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

投标文件中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0.2.2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是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投标,则代理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拟派的注册建造师。

该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建造师注册证书,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

投标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2.3投标函;

10.2.4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开标时验原件);

10.2.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附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及其安全证书(安全证书必须为建安B本)复印件,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

注册建造师不能有在建工程。

注册建造师应符合本工程的资质要求。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及劳务分包情况表;

(6)、投标人上年度获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荣誉证书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否则该项评分将不得分。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报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4工程量清单填报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和格式填写,否则该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应用石家庄市投标软件系统制作成电子投标文件,否则按无效处理。

10.5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5.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主要施工方法;

(3)、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扬尘治理措施。

10.5.2施工组织设计中

(1)至(10)项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使用投标系统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中字体统一为宋体,小四号常规字,行间距为1.5倍,字间距为正常,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段后为0行,电子文档内容中不得有任何标记及能确认该文件为某一投标人的内容,否则按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2投标文件电子版大小不得超过30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含有扫描件。

投标函部分中需要扫描件的,须将扫描件进行适当压缩。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

12.2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

12.4本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2.5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

12.6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所有清单项目不得为“0”或“负值”报价,其他项目清单除外。

也不允许填报严重偏离市场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否则,经评委认定后,将按废标处理。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2.7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2.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9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核算,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10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报;

工程项目总价表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第28条原则和评标委员会核对各报价与总价进行修正,否则各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或拒不接收修正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保函

15.1.1采用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五日前办理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开标时验原件。

15.1.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15.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2投标保证金

15.2.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五日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开标时验原件。

15.2.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

(2)支票;

(3)现金。

15.3.1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3.2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4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4.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

15.4.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修正标价的;

15.4.4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函部分

16.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1.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开标时提交招标人验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6.1.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16.2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

16.2.1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应按本须知10.4、10.5要求制作一份标示投标人名称的电子文件,与投标函部分一起封装,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否则按废标处理。

一旦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还必须提供一套与电子文件内容、格式完全一致的纸介质文件,其中,商务部分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造价员资格专用章,否则不确定为中标人。

16.3商务部分的投标文件与技术部分的投标文件应制作在同一张电子文件上。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只限投标函部分);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除了按本须知第17.1款和第17.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5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作密封章。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只限投标函部分)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电子文件只能撤回修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22.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22.1.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只限投标函部分)。

22.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收据的;

22.1.5如果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不能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

22.1.6如果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投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身份证的。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2.2.1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2.2施工组织设计未扬尘治理措施的;

22.2.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2.2.4拒绝接受按第28条原则修正投标报价的;

22.2.5如果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投标,该代理人不是该投标文件中拟派注册建造师的;

22.2.6该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的;

22.2.7该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不符合本工程资质要求的;

22.2.8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

22.2.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的安全证书(安全证书必须为建安B本)的。

22.2.10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7.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只有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8.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1.3清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8页第5.2.3项填写,否则按计价规范修正。

28.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4评标方法、标准和定标(见第八章)(选择评标办法一)

综合评标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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