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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借款合同篇2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于_年11月15日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__每年支付总额的8%_

  三、借款期限:

___一年

  四、还款日期:

___年11月14日___

  五、本合同自__年11月15日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篇3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

借款合同篇4甲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

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还款方式:

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

  6、违约条款:

根据双方的意见写

  7、其他:

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时间:

借款合同篇5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

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

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

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

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

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

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

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

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

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

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

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

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

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

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

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

  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

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

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

  “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

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

  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

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

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

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

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

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

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

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

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

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

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

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

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

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

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

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

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

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借款合同篇6甲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

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

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篇7出质人:

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______质权人:

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

  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

  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

  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

  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篇8借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贷款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

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日期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结息。

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_%;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还款计划为:

日期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甲方保

  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

  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

  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各

  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

  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

  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

  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

  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第

  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

甲方填送的申请

  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

  他

  约

  定:

十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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