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体系管理规范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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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山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地市级信息服务中心;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山区信息化建设,落实县级信息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市、县是指参与山区信息化建设的14个地级市、51个山区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的镇村。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的山区信息服务机构是指参与山区信息化建设、运行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地市级信息服务中心、县级信息服务中心、镇信息服务站和村(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等。

第五条本规范所指的省级项目承建商包括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承建商、县级通用应用软件开发商、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农产品商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和旅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

第六条本规范所指的信息服务体系管理包括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和省级项目承建商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和队伍、信息服务流程、信息服务内容、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本规范所指的服务类型包括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农产品商贸信息服务、旅游信息服务、企业和产品信息服务、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劳务信息服务以及其它与山区人民经济和社会活动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本规范所指的信息服务对象是指山区信息化的所有用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山区企业、流通经销大户、种养大户、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批发市场经营户、城镇居民、农民、出外务工人员等。

第九条本规范所指的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是指山区信息化项目资金建设的省、市、县、镇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包含硬件、网络、软件、网站),和省级项目承建商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农业科技、农产品商贸和旅游等专业网站(“广农网”、“山区行”等专业网站)。

第一十条本规范所指的信息服务是指依托于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向山区人民提供其生产、生活所需的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山区信息化宣传、应用培训、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网上专家科技答疑、专家现场科技咨询、信息委托代理服务、商贸促进,以及通过手机短信、广播、有线电视、电话机等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等活动。

第一十一条从事和参与山区信息化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各市县相关单位以及省级项目承建商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信息服务机构和队伍

第一十二条县级通用应用软件开发商在山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系统开发队伍、系统实施队伍和系统维护支持队伍,以保证山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县级通用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具体要求在相关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一十三条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承建商在山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系统开发队伍、系统维护支持队伍和信息服务队伍,以保证山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保证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负责的信息类栏目内容的信息采集、审核、编辑和发布工作。

第一十四条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负责农业科技方面的信息服务,需要建立起农业科技信息采集、编辑队伍和农业科技专家服务队伍。

第一十五条农产品商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负责农产品商贸(市场行情、产品价格、产品供求、商贸活动等)信息服务,建设、运行和维护“广农网”农产品商贸信息网,需要建立起农产品商贸信息采集、编辑队伍和农产品商贸业务服务队伍。

第一十六条旅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负责山区旅游资源方面的信息服务,建设、运行和维护“山区行”旅游信息网,需要建立山区旅游信息采集、编辑队伍和山区旅游业务服务队伍。

第一十七条各市、县必须遵照本规范建立起本地的信息服务机构和专责的信息服务队伍。

(1)山区信息服务机构:

市级信息服务中心、县级信息服务中心、镇级信息服务站、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等。

(2)山区信息服务专业人员:

系统管理员、信息审核员、市级信息员、县级信息员、镇级信息员、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员。

第一十八条鼓励各市、县采取多种方式吸纳建立兼职的信息服务队伍。

(1)广泛整合信息产业、科技、农业、旅游、经贸、劳动等政府部门的现有信息服务队伍,给予培训,成为山区信息化服务队伍;

(2)组织当地的农业科技专家、种养大户、经销大户、协会工作人员等,经过培训后,形成本地信息服务队伍,开展山区信息化服务。

(3)积极培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

开展信息服务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尝试和探索,积极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让民营信息服务中介机构逐步成为山区信息化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一十九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信息服务职能。

(1)市级信息服务中心是本市山区信息化建设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信息服务的核心单位。

负责本级信息服务的开展和服务队伍的建设,负责本级山区信息化的宣传工作;

建设本级山区信息化特色应用;

对县级山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监督、统筹,整合县级山区信息化的网络系统和信息资源;

配合省级项目承建商在本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负责本级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2)县级信息服务中心是本县信息化建设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信息服务的核心单位。

负责本地信息化服务的开展和服务队伍的建设,负责本地山区信息化的宣传工作,建设本地山区信息化的特色应用;

负责本地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开发、整合和发布;

拓展信息服务的多种手段和渠道,建设利用手机短信、广播、有线电视、电话机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并负责运作和服务;

配合省级项目承建商在本地开展信息化服务工作,负责本地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镇级信息服务站是镇信息化建设的业务单位,接受县级信息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负责本镇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镇的村信息服务点的建设;

负责本镇的山区信息化的宣传工作;

组织本镇的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

培训本镇的信息服务对象;

负责本级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4)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是信息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县级信息服务中心、镇级信息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负责本村的信息化宣传,帮助信息服务对象在各级山区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农业科技需求、农产品供求等信息发布,定期组织农业科技、市场、价格等各类信息发布,负责本村计算机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信息服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服务职能。

(1)系统管理员:

管理和维护信息服务中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网络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对镇村级使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地区通用软件平台系统、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信息审核员:

负责本地区信息发布的安全。

审核本地区发布信息内容,及时删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内容,定期进行信息的整理,取消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与山区信息化业务无关的信息发布。

(3)市级信息员、县级信息员:

负责本地区山区信息化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编辑加工和发布,为本地区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户以及下属各级信息员提供信息系统咨询、培训。

(4)镇级信息员:

负责镇级山区信息化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编辑加工和发布,通过通用平台系统提供各类信息服务,指导和培训当地的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户利用山区信息化平台搜索和发布信息。

(5)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员:

负责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编辑加工和发布,为当地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信息服务场所

第二十一条市级信息服务中心、县级信息服务中心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建设山区信息化系统机房,具备互联网宽带连接条件(光纤接入或ADSL接入)和机房安全条件。

第二十二条镇级信息服务站必须有固定场所用于放置个人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具备互联网宽带连接条件(ADSL接入或电话拨号上网)。

必须在公众易于浏览的开放场所设置信息布告栏一块,用于信息(纸质或其他方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必须有固定场所用于放置个人电脑(至少具备电话拨号上网条件),在公众易于浏览的开放场所设置信息布告栏一块用于纸质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信息服务场所选择原则是有利于对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各类服务对象进出、享受服务,兼顾安全和便于管理。

(1)市级信息服务中心、县级信息服务中心除必须建立专业的计算机机房以外,还应再选择一处合适场所建立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一站式信息服务站(或电子阅览室)。

(2)镇级信息服务站可设置于镇农贸市场、农业科技服务站、农用物资销售商店、镇政府办公楼临街一楼等方便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3)村级(企业、协会、大户)信息服务点可设在村委会、企业、协会和种养大户等场所。

第二十五条各级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在办公场地的显要位置悬挂清晰的文字和标识,清楚标明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市、县信息服务要求

第二十六条山区信息化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要符合第八条所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将信息服务对象划分为一般用户和会员用户,并根据他们不同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性服务。

各级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级山区信息网的注册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级山区信息网的注册会员的个人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会员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

除了用于向会员本人提供信息服务或者经过会员本人同意之外,各级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将会员个人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收集的与会员有关的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将这些资料提供给其它的第三方(将这些资料信息交换给经过省信息产业厅确认的山区信息化服务机构除外)。

第二十九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遵照本规范提供以下信息内容:

新闻资讯类信息、市场类信息、供求类信息、产品类信息、旅游类信息、实体类信息(企业、协会和大户的基本信息)、招商引资类信息、劳务类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通知公告类信息和其他生产活动与社会生活信息。

第三十条依照第二十九条定义的信息内容,各级山区信息化服务机构必须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组织有效的信息采集队伍进行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印制信息采集记录表,对采集的信息除了录入信息系统资源库之外,还要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到各级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对本级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工作,确保违法的或者虚假的信息内容不会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保证各类信息及时发布,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解决信息发布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进行服务跟踪。

信息服务对象通过本级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发布信息后,如果有相应的反馈信息,应及时将反馈信息提供给该信息服务对象。

第三十六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场所应向社会公众开放。

信息服务对象可以在这些服务场所利用电脑发布信息、浏览查询信息。

信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热情接待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

信息服务对象在这些服务场所利用电脑发布或者浏览查询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信息服务内容时,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对其收取任何费用,但提供其他增值信息服务除外。

第三十七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技术交换标准与山区信息化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广农网”、“山区行”等信息网双向传输信息资源数据,并在各自山区信息化网络系统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要积极拓展“信息进村入户”的渠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利用手机短信、广播、有线电视、电话机等方式建设多样化的信息发布系统。

通过手机短信、广播、有线电视、电话机等方式开展信息服务的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五章省级项目承建商信息服务要求

第三十九条县级通用应用软件开发商必须组织相应的技术支持人员,及时解决山区各市、县在使用通用平台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所有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必须进行记录备案,以供查询。

第四十条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承建商必须组织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解决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备案,以供查询。

第四十一条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承建商必须组织专业信息服务人员,负责企业和产品信息类、招商引资信息类、劳务信息类以及其它与山区人民经济和社会活动有关的信息类的采集工作,及时将省级项目承建商和各山区市、县上传的信息数据进行存储、转发和发布工作。

第四十二条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必须组织专业信息服务人员,负责农业科技类信息、农业政策法规信息、农业科技新闻资讯信息以及农业灾害预警类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将信息数据上传到省级综合平台进行存储、转发和发布工作;

组织省级农业专家队伍,定期对山区各市县用户针对农业科技的问题需求进行网上专家科技答疑或到山区市县现场进行咨询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商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必须组织专业信息服务人员,负责农业类新闻资讯信息、供求类信息、产品类信息和市场类信息的采集工作,经过编辑和加工,发布到山区信息化“广农网”平台系统,并及时将信息数据上传到省级综合平台进行存储、转发和发布工作;

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定期开展产销见面会、超市展销活动等传统的农产品商贸促进服务,并将信息及时在各级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四十四条旅游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必须组织专业信息服务人员,负责旅游资讯信息(包括旅游新闻、地区新闻、招商引资、行业动态、政策法规、企业活动等)、旅游资源库信息(包括概要介绍类、资源列表类、企业详细信息等)的采集工作,经过编辑和加工,发布到山区信息化“山区行”网站系统,并及时将信息数据上传到省级综合平台进行存储、转发和发布工作。

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协助山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机构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策划咨询和对旅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通过其旅游协作网、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旅游博览会或者组织专项活动,宣传推广山区旅游资源,带动游客到山区旅游。

第四十五条除了县级通用应用软件开发商之外,其它省级项目承建商要负责在各自的行业领域内实地指导各级山区信息化服务机构进行专业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和发布,要协助各级山区信息化服务机构开展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业务促进活动,切实体现出“信息化带动山区产品走向市场、资源开发利用、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创收增收”的实际成效。

第四十六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可以将信息服务对象划分为一般用户和会员用户,并根据他们不同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性服务。

各省级项目承建商负责对各自平台系统的注册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负责对各自平台系统的注册会员的个人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会员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

除了用于向会员本人提供信息服务或者经过会员本人同意之外,各省级项目承建商不得将会员个人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收集的与会员有关的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将这些资料提供给其它的第三方(将这些资料信息交换给经过省信息产业厅确认的山区信息化服务机构除外)。

第四十八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必须对各自采集的信息以及各自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发布违法信息内容和虚假内容。

第四十九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必须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到各自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发布,同时确保从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获得的山区各市县的信息也能及时在各自信息系统进行同步发布;

各省级项目承建商还需要保证各自原有信息系统和新开发的山区信息化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发布。

第六章信息质量和数量要求

第五十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必须确保所采集信息是服务于山区各市、县用户,既包括从山区采集并向外推介的信息,又包括从山区外采集并为山区用户所使用的信息。

要确保信息的质量,达到信息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各省级项目承建商必须依照项目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

信息采集和发布的数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信息采集的数量和发布频度可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并经过监理机构认可、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后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省信息产业厅可以向各省级项目承建商提出增减信息采集数量和发布频度,各省级项目承建商须根据省信息产业厅要求及时增减。

第五十二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完成下表规定的本地信息采集量(不包含从其它平台系统转发过来的信息)。

信息类

机构

指标

不限

市或县级信息服务中心

≥100条/周

镇级信息服务站

≥5条/周

村级信息采集点

≥4条/月

企业、大户等其他信息采集点

≥2条/周

每个市级或者县级信息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相应信息类型分别采集以下数量的信息:

每个市或者县完成信息数量指标

新闻资讯类

招商引资类

≥5条/月,按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并更新

农业科技类

旅游类

≥5条/周,按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更新

供求信息类

≥10条/周

产品信息类

市场类

≥50条/周,价格类每日采集更新

专业市场类

≥10条/月

政策法规类

≥5条/月

劳务类

实体(企业、大户信息)类

≥10条/月,按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更新

通知公告类

按实际情况,不限

第五十三条各市、县必须定期将本地信息数据上传到省级综合平台,保证信息数据传输的正常运行,这将作为市县信息化建设考核的一项内容。

人员

平台间自动交换

1次/日

1次/周

第七章系统维护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县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对本级负责的山区信息化项目的机房、设备、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市、县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制定《山区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张贴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

明确设备管理责任人,制作设备登记表,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各市、县必须保证山区信息化的各种设备用于山区信息化项目,不能挪作其它用途。

第五十七条各市、县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要制定本级《山区信息化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

明确系统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安排专职或轮换值班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

要保障本级系统的正常与稳定运行,服务器和网络设备要求7*24小时开机运行;

定期进行系统的数据备份和系统的备份;

定期进行信息内容的更新;

制作和填写系统维护管理日志;

及时进行系统运行故障排除,故障无法解决时,要及时与设备提供商和系统开发商联系协助解决,故障问题必须记录在册,以备查询检查,排除故障。

第八章宣传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定期对本规范第七条所规定的山区信息服务对象进行山区信息化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讲解工作,让山区人民逐步了解山区信息化,使山区信息化深入到山区人民日常生产、生活中。

第五十九条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山区信息服务对象参加山区信息化培训,指导他们如何使用、操作、浏览系统和网络,让山区信息服务对象知道如何从山区信息化系统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第六十条各市、县山区信息服务机构要建立与省级项目承建商的紧密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省级项目承建商在农业科技、农产品商贸、旅游资源开发等各方面的优势,组织专家定期开展网上科技答疑交流或现场咨询等服务。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一条省信息产业厅将定期对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和省级项目承建商就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和省级项目资源承建商必须积极配合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保存好相关的信息服务原始记录表、登记表和反馈表等原始资料。

(1)检查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审阅相应的原始记录表;

(2)检查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审阅相应的原始记录表;

(3)检查本规范第八条所规定的信息服务开展情况,审阅相应的原始服务登记表;

(4)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和系统使用、运行和维护情况的检查;

(5)向山区信息服务对象了解有关信息服务开展的执行情况,以实地调查了解或填写反馈意见表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6)定期远程浏览市、县山区信息服务网站、行业资源信息服务网站,监测其信息内容更新、页面设计、系统功能等,并进行评估。

(7)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记录和保存它与所有市县级信息服务平台、行业资源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交换的原始资料。

这些资料记录将被统计并定期公布。

第六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将定期公布监督考核结果,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和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各级山区信息服务机构和省级项目承建商的信息服务监督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县建设项目和省级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重要指标。

第六十四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本级的《山区信息服务监督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各级信息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第六十五条为了有效促进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应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信息服务机构和信息服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一十章附则、附录

第六十六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市、县的《山区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附录一“山区信息化整体结构模式”,附录二“山区信息化信息服务流程”。

附录一:

山区信息化整体业务模式总体结构

山区信息化的总体建设思路:

“统一组织、分级落实;

整合资源、政企互动;

应用主导、培训先行;

注重特色、手段多样”,省信息产业厅提出了以省市(县)信息技术服务为平台,各类行业信息资源为组成,以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山区信息化总体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一)体系构成

1)两个系统平台是指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市/县山区信息网络平台。

信息资源是山区各类特色行业资源,目前是由省级三个行业信息资源开发承建商(广之旅股份公司、省农科院彩田农业科技信息中心、深圳中农网电子商务公司)负责建设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旅游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商贸信息。

2)两个系统平台和三个行业专业信息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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