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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试行

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项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地实施标准化安全防护措施,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项目部在施工中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

第3条项目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对照本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并在施工中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

做到施工生产与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4条在实施中,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建筑和交通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文明工地标准

第5条项目经理部内的整体布局

1.进场后,项目部首先要按照“项目经理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管理标准”实施三区分离。

2.办公、生产、生活房屋按防火规定保持安全净距。

每排活动板房间距离不小于7m:

每排铁皮板房、砖混房屋间距离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3.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塔架、龙门吊架等应按规定加设避雷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设安全警戒线;炸药库的设置和使用应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有效的文字批准;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办公和生活区。

4.给排水:

生活用水应在生活区适当位置,集中设置水龙头和水泥下水池,水龙头数量为:

每20人一个;排水要专门设置水泥排水沟(截面规格为:

20cm深30cm宽),排水沟要沿房檐敷设,要与下水池直接相联;生产区用水(洗车、洒水车用水、拌和站、预制场)要单独设置,场地要保证排水顺畅,不积水,并在场地边缘设置水泥排水沟;钻孔桩等工程必须设置满足排淤需要的存淤池,所排淤泥必须经排淤沟导入。

5.现场要设置安全标语牌、警示牌(圆形D=60cm,矩形高75cm,宽50cm)。

同时要分工种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按照工区或库房等部位设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牌(统一采用120cm高、90cm宽,白底红色宋体字)

6.电气设施、线路的设置和配电箱柜必须按建设部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生活用电必须采用电缆线架空或埋地敷设方式。

架空线要平行地设置在机械车辆通行的场内道路旁,尽量减少与之交叉。

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有油库、发电机、木工加工场地等。

7.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料场、施工便道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处理。

其硬化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但必须保证平整通畅无积水、不扬尘。

8.项目部要按照消防条例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水源不足的,应配备储水量4吨以上的水柜或消防水池。

第三章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穿拖鞋、无邦凉鞋、高根鞋。

不准赤膊或穿戴有碍安全的服饰。

进入平行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穿防滑鞋。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水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潜水服、配备潜水器具并系好安全绳。

其它各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场内道路标准

第7条场内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第8条载重车辆通过道路,宽度不小于6m,弯道半径不小于15m。

其它道路宽度不小于3.5m。

急弯和陡坡地段须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与铁路、公路交叉处应设信号装置或落杆并有专人看管、指挥。

第9条靠近河流、基坑、沟坑、水塘和陡壁处的道路,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第五章夜间施工

第10条跨越公路、城市道路、航道的桥梁施工必须设置示空和示高红色防雨警示灯,以标明行驶道路的界限。

警示灯每相隔40cm设置1盏。

施工部位前方300m,200m处要同时设减速慢行反光标志牌,标志牌尺寸规格按照当地交警部门要求确定。

前方100m处开始设红色反光塑料警示隔离墩(每200cm设1只)进行交通导流。

第11条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按照上款规定悬挂红灯警示标志。

第12条当地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边通车边施工的安全防护标准

第13条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入(出)前方300m、200m处必须设置反光减速慢行标志,前方100m开始设红色反光塑料隔离墩进行交通导流。

(每200cm设一只)。

第14条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入(出)前方必须设置指示车行方向标志牌:

第15条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设置红白相间的隔离栅。

城市内要进行围档。

第16条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夜间安全防护按照“四、夜间施工”有关条款执行。

第17条当地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人行斜道的安全防护

第18条高于2m不足4Om的在施桥面工程每300m或每一单独(不连续)工作面必须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人行斜道。

40m以上必须安装施工电梯,载人上下。

第19条采用落地式支架方式进行盖梁、墩身等施工的,也必须设置人行斜梯供施工人员上下。

第八章人行爬梯

第20条30m以下的墩台和盖梁采用非落地式支架进行施工时采用人行爬梯。

30m以上必须根据业主具体要求并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可靠的人行上下通道或安装施工电梯。

第九章盖梁上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21条高度超过2m的盖梁上作业必须搭设作业二台,设置安全护栏。

第十章墩身现浇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22条高度超过2m的墩身上浇筑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及其护栏。

第23条墩台上部浇筑作业工作平台及其护栏的搭设参照有关标准搭设。

第24条采用翻模法施工时,平台和护栏标准仍按照盖梁工作及平台及其护栏标准支搭。

第25条落地式支架采用人行斜梯方式,非落地式支架采用人行爬梯方式供人上下。

第十一章桥面施工中临边、孔隙的安全防护

第26条桥面施工中高度超过2m的桥面的临边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

下方有人、车通行的部位,必须采用支搭密目安全网的方法,以防坠物伤人。

第27条两幅间每300m必须设置人行通道。

第28条高度超过2m的桥面上直径或边长超过20cm的孔隙必须满铺5cm厚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第十二章便桥的安全防护

第29条净高超过2m的有施工机械车辆通行或施工的旱地便桥和所有水上便桥、栈桥两侧必须设置贝雷片护栏。

第30条净高超过2m的人行旱地便桥和所有水上人行便桥而不得有孔隙。

第31条水深超过1.5m水域的水上便桥的防护栏上要安设救生圈。

每侧每5m安设一只。

第32条水深超过1.5m,水流宽度超过200m,流速超过10km/h的水域施工时,要配备救生快艇。

快艇操作人员和救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章张拉作业安全防护

第33条张拉作业必须安装防护挡板。

第34条在2m以上进行张拉作业必须架设操作平台,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第十四章人工控孔作业安全防护

第35条人工挖孔作业深度不得超过10m。

第36条人工挖孔作业每下挖1.5m必须完成一次护壁。

护壁作业应采用钢套管或喷浆支护。

第37条距洞口1m的四周设防护挡板。

第十五章隧道施工

第38条独头巷道300m以上(含300m)应配备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第39条独头巷道300m以上(含300m)应配备通风设备。

随洞深的延伸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

第40条洞内照明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

第十六章定型配电籍制作、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41条工地在开工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规划、合理布局。

使三级配电的层次分明、外观整齐,操作和使用方便,箱内电器开关、元件定值合理。

第42条现场使用的二、三级箱内的电器必须用安装板加以整体固定。

二级箱及三级动力箱、支架式照明箱内的安装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小手提式照明箱内安装板的厚度不得小于4mm。

安装板的安装必须坚实牢固。

不得使用木板。

第43条不同级别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动作参数应按规定分别定值。

二级箱为50-75mA,三级箱为30mA。

第44条现场不得使用配电屏和接线体带电明露的开关柜。

第45条成品箱必须有随箱的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部应将其纳入资料备存。

第46条各配电箱内必须配有不易磨损、脱落的线路图。

第47条配电箱内不得装设和使用32A以上插头。

第48条动力设备的专用箱应使用三级漏电保护器。

第49条各配电箱内应配有固定电源线路的线箍。

第50条箱内保护零线端子板及外壳保护零钱都应设在明处。

金属箱门也应同时设一处保护零线。

第51条小支架箱的箱腿高度为650-700mm,手提式箱必须有50~100mm的底角。

第52条配电箱内各开关的布置,必须符合(电源开关——负荷开关)由上而下,由左到右的顺序。

第53条各配电箱都要有相应的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人。

电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标准模板)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完成施工建设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电气安装,土建

4.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起开工,至年月竣工。

5.本工程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重伤和严重未遂事故,控制轻伤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5)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6)发生环境污染、职业健康伤害、跨(坍)塌事故;

(7)不发生违反治安条例的事件。

6.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达到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

二、执行标准(不限于)

1.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5)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

2.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4)《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制度

(1)《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2)《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3)《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细则》

4.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有效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规定、制度以及相关要求。

三、甲、乙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综述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贯彻执行前款中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程、规定;

施工期间,甲方或甲方全权委托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行甲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甲方负有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甲方委托 同志为安全监理工程师,并指派建设管理单位河南省电力建设管理公司同志共同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双方和监理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甲乙双方及监理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问题,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2.事故报告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3.承发包工程贯彻先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后开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甲方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

4.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

对乙方未正确使用该项费用或未足额使用时,有权收回。

6.负责及时成立工程安委会,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并记录。

负责就工程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及毗邻区域存在的危险点和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向乙方进行交底并记录。

7.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和本《协议》。

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负责组织编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负责提供给乙方作为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的依据。

8.负责审核批准乙方的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申报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申报单》。

负责在工程开工时,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至少5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预付款。

负责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足额有效使用。

9.负责解决乙方施工、生活、办公所需的施工电源。

10.对于变电站改、扩建工程,负责运行设备上的电缆拆、接的工作票办理工作。

11.不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单方面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负责按网、省公司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对乙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并有权制止乙方人员的违章行为。

13.在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配合、协助乙方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14.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

(三)乙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本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及监理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章,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目标实现。

2.服从甲方、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和地方政府安全、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接受监督管理单位的检查和考评。

3.负责落实以项目经理(建造师)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制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体系的有效运行。

项目经理(建造师)、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4.负责在承包的工作中范围内,及时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上级要求,编制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实施细则)》,严格按“六化”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申报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申报单》,报监理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审批后执行;500千伏项目需报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建立使用台帐,配合甲方、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验收,接受监督检查等工作。

6.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班组配备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施工人员超过30人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班组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内部安全大检查及日常检查工作,参加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8.负责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中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到位,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改、扩建工程,9.负责把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报监理审核及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备案。

10.负责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11.负责配备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进场施工前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以保证投入本工程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处于有效完好状态。

12.负责将下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备案:

a.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负责人名单;

b.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二次策划方案;

c.经乙方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

d.施工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13.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参加工程项目安全性评价。

14.负责按规定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计划、布置、实施各时段的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内部和上级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15.负责遵守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合同约定,其他非主体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书面同意。

变电站(包括换流站)建筑工程不允许工程分包;变电站(包括换流站)安装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及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

16.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临时用工应与其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17.负责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行为监督。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负责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

18.负责对劳务分包人员和临时用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开工前,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监理备案。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工、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焊工、架子工、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报监理审核备案。

19.负责对中、小型机械实行“定机定人”管理。

2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器具必须整洁完好无破损并符合规程规范等安全要求。

如乙方必须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器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工器具使用特殊说明应书面交代清楚。

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用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器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21.负责建立进场员工安规考试台帐、职工体检台帐、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台帐、安全工器具管理和检验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等特种设备必须取得政府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并负责向监理报审。

22.变电施工现场施工用电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的用电方式,线路施工现场按当地临时用电方式进行,严格“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施工用电管理,确保一机一闸,落实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23.负责及时编制工程项目的《危险点辨识及其控制措施清单》、《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重要危险点、重要环境因素的《安全管理方案》,并融入到作业指导书中,确保施工安全可控、在控、能控。

24.负责编制人身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等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5.负责在改、扩建工程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等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对自身展放的带电运行屏上的搭接电缆的回路编号、端子牌号、芯线的正确性以及待接入时段的防误碰保护负安全责任。

26.对施工现场运行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经运行单位或监理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否则对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27.负责在施工期间对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在遇有情况时,负责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方可施工,不得冒险作业。

28.负责配合环评验收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29.对甲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章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强行指定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行为有权拒绝,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在预见有重大危险发生时,乙方应认真排查工程关键节点,分析重大危险源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强化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督,全力规避安全风险。

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甲方从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执行标准如下(改扩建项目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电压等级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万元)

500千伏

25

220千伏

20

110千伏

15

35千伏

10

2.本工程预留(大写)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用于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考核。

建设期内承包项目所有扣款的款项之和为对责任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扣罚。

工程现场安全检查通知单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违约扣款通知单》由河南省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由被扣罚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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