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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政策

三支一扶政策2018

 

人社部党组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人社扶贫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支一扶政策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工作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1号),特制定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以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力争到2020年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国家组织示范培训2.5万人次以上,帮助三支一扶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提升服务基层效率。

二、培训对象

能力提升计划的培训对象为三支一扶全体新招募人员和在岗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

主要针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以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民情教育、法治意识、相关业务政策、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基层工作所需通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岗前培训,帮助学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

(二)在岗培训。

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

(三)离岗前培训。

主要针对即将期满就业三支一扶人员,以期满流动政策措施、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政策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离岗前培训,宣传鼓励多渠道流动的政策措施,提高期满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四、培训方式

能力提升计划分为示范培训项目和一般培训项目。

(一)示范培训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需要和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示范培训项目,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计划制订方案、组织实施。

示范培训项目原则上以在岗培训为主。

(二)一般培训项目。

一般培训由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共同推进计划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体系,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培训长效机制。

(二)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安排三支一扶人员示范培训经费,对纳入示范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实施能力提升计划,确保培训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基层事业发展和三支一扶人员职业发展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计划,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创新完善培训方式,周密组织培训班次,结合培训对象和主题设置经验传授、专题讲座、研讨交流和现场观摩等版块,采取讲授、座谈、答疑、互动教学、情景模拟、素质拓展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管理服务。

各地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岗前培训一般在每年三季度举办,在岗培训和离岗前培训一般在每年4至11月举办;示范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含报到、撤离共1天)。

要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培训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强化考核培训结果的运用。

要做好培训评估,广泛听取三支一扶人员对培训内容、教学方法、教师授课情况及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培训质量。

六、示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一)计划申报和确定。

示范培训项目由各地在每年1月底申报年度人员招募计划时一并提出。

申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绩效目标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各省本年招募计划、上年实际到岗人数、上年示范培训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示范培训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随年度人员招募计划一并下达。

2018年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确定。

(二)经费拨付。

当年8月15日前,各地按照下达的年度示范培训计划测算所需经费,与其他经费一并提出申请。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9月底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下达的示范培训计划,制定本年度具体培训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各省要按既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列支范围。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关于培训费管理的办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实施能力提升计划是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能力,保障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能力提升计划的培训班次、对象、内容和地点。

(二)严格财经纪律。

各地不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训人员旅游和与培训无关的参观,不得利用办班机会搞公款宴请、个人宴请,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督促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将对示范培训班举办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虚假办班、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级组织实施能力提升计划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实效。

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全国三支一扶办。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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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

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

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

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

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

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创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8三支一扶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三支一扶政策解读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国家组织示范培训覆盖2.5万人次以上,切实帮助三支一扶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提升服务基层的效率。

为什么要开展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自2006年开始实施,每五年一轮,目前已圆满完成两轮,并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第三轮。

截至2018年,共计27.6万名毕业生响应祖国号召,投身农村、服务基层,在广袤的田野上挥洒热血和汗水。

三支一扶计划成为向基层输送急需人才的重要渠道和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重要品牌。

农村基层虽然天地广阔,但是环境艰苦、情况复杂,刚刚走出校园的三支一扶人员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现象,有的空有一身力气不知如何发挥作用,有的理论知识丰富但与基层脱节,加之各地较为重视岗前培训,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较为薄弱,导致三支一扶人员在与基层工作精准对接方面仍有差距。

为了更好地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解支扶人员能力提升之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特别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计划的实施以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通过能力提升计划,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使他们更接地气,成长更快,能为基层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司长孙建立表示。

谁可以参加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一个人也不能落下,一个环节也不能少。

能力提升专项计划不仅针对刚刚毕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也面向所有在岗支扶人员。

岗前、在岗、离岗前,支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支扶人员都可以接受为其量身打造的培训课程。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举办,旨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学生到基层工作者的角色转变,适应基层生活。

通过培训,他们将接受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民情教育,学习相关业务政策、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等基层工作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服务半年以上的支扶人员可以通过在岗脱产培训进行充电。

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专门业务知识等培训内容将帮助他们解决在基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

期满就业涉及三支一扶人员切身利益,中央、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设置了多元化优惠政策,但不少三支一扶人员对政策不熟悉、不了解。

基于此,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还为即将期满就业的支扶人员设计了离岗前培训。

期满流动政策、创新创业政策介绍,就业形势分析,可以帮助支扶人员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培训,则帮助支扶人员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为今后发展搭好阶梯。

如何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有效开展?

示范培训项目和一般培训项目将分别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障。

示范培训项目由人社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需要和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以在岗培训为主。

由国家安排培训经费,对纳入示范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般培训项目由省级或地市级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经费。

新规已出台,实施是关键。

人社部、财政部将根据招募计划、到岗人数及培训实施情况,研究确定示范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培训班次、对象、内容等,同时对示范培训班举办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省级人社部门也将加强对地市级组织实施能力的指导、督查和检查,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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