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格式法律文书写作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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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格式法律文书写作教案

前言

法律文书写作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

综合性是指它涉及各门法律专业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专业知识,所以要有一定的基础,否则没办法学好。

同时,又涉及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包括写作基本规律知识和语言文字的应用技能,这又需要语文文学的功底,如果法律知识掌握的尚可,但错字、别字、病句满篇都是,则不可能将法律文书写好。

这门课不是单纯地传授某门法律专业知识或系统地讲授写作理论,而是将各门法律课程中的有关内容和写作的基本技法结合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予以讲授的。

应用性是指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和多种法律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有些法律文书有着印制好的统一格式,法律文书是随着法律事态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写作方式,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

所以在学习前要有个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一章法律文书的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关于法律文书的概念,法学界有多种称呼,有的称为“法律文书”,有的称为“诉讼文书”,有的成为“司法文书”。

实际上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刑行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也包括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

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条款。

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以及民用的各类诉状。

诉讼文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书。

不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

我们所说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沿革和分类

1、沿革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曾经居于世界各国的前列,作为法律活动的外在形式和忠实记录的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法律文书的产生的前提有两点:

法律、文字。

对中国古代法律文书起主要作用的是唐、宋、明、清。

在唐朝,法律文书形成了“贵判”的社会风气。

“贵判”,即重视判决书。

但由于功名近利,唐代判词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a、在文字形式上,主要讲究“骈偶”,文辞华丽,用句典雅。

b、在作用上,并不是真实的判案文书,而是为考试、取官升级所作的拟判。

在宋朝,改骈体文为散文,语言注重平实、朴素,行文注重简明扼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都是对现实情况中具体实案的判决书。

特别是在制定法医鉴定书方面发展得很完整。

在明、清两代,法律文书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具有相当的规模,反映不同的各类法律文书分工明确。

在该时期,还对法律文书列为专门的文体,从理论上加以论述和研究,对司法实践起了指导作用。

到清末,沈家本立志改革法制,公布了《考试法官必要》一书,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制作规定了统一的格式。

甚至连审案的卷宗式样、鉴定盖章、编写页码、装订次序、投递保管等也有了严格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法律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刑事诉讼法的样式,最高院在1979年作了规定,1991年又作了新的诉讼文书的样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文书的样式也随着修改。

最近几年来,又有不少的变化。

修改文书样式的目的:

1、配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变化;2、深化各种文书的结构布局合理、文字表达准确,整体结构衔接等方面的先进。

2、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司法部制作的《诉讼文书样式》把法律文书分为八类:

卷面类、诉讼类、公函通知类、证票类、裁判文书类、命令决定来、杂类。

最高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与此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去掉诉讼类,把公告单列一类。

最近,最高院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分类与此又有不同:

裁判文书类、决定、命令、布告类、报告类、笔录类、证票类、书涵类、通知类、其他类、书状类。

我们现在讲授的法律文书的分类,基本上是按照制作机关划分的,再把笔录和其他民用的法律文书分为单列。

还有一种分类,是从写作的角度来划分的,即:

文书叙述类、填空类、笔录类、表格类。

这是我们现在学习的内容.

三、法律文书的特点

1、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文书的制作书是以各种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依据的。

文书制作后,依据法定程序生效,就有法律效力,就有强制力。

所以在制作文书时,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否则,出了差错,将有损于法律的威严。

2、内容的规范性

在进行各项诉讼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同样在反映这些活动的法律文书中,也需要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比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除了要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在格式上还要规范。

3、形式的程序化

结构固定化:

首部、正文、尾部。

这三部曲特别体现在叙述性的文书中。

4、文字解释的单一性

法律文书很多是要付诸实施的,象判决书。

所以它的客观实践意义和主观认识要完全一致,否则,就难以执行。

正因为如此,也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高度准确,力求避免语义含糊。

要求在写作过程中,不能夸张、比喻、拟人,忌用模糊不清的字语,如“打得七死八活”,“几乎把我逼疯”。

有些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是,喜欢用多重否定句,例如“被告人没有一次不否认他杀了人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是承认杀了人的”。

“罪犯刘某初进监狱时的态度与现在大不相同。

“被告人和万某商量了谋杀丈夫的具体办法”。

四、法律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许多法律的实施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剥夺某被告人的政治权利,则是通过制定判决书、宣布,诸如裁定书、决定书、仲裁书 公证书就是此类。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村

法制宣传是长期的任务。

大家都知道的象公诉意见书、辩护词等诉讼文书,都担有法制宣传的作用。

这对于一个很大群体来说,非常有作用。

因为法盲实在太多。

例一个小学生在校学习不用功,老师用圆珠笔在他脸上写下“不会背书”,回家后,她母亲不识字,更不会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标语“谁敢越级告状,必将严惩”,同样是标语“谁放火,谁坐牢”,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生动、形象。

3、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产物,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特别是各种笔录式的法律文书,更是如此。

象笔录,是很规范的,如实记录,如有改动,要签名、盖章。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是综合考核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

业务水平,避免出现法律上的错误,避免出现病句、错别字,避免出现八脚爬楼的文字。

第二章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各种要素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主旨

主旨是指一篇文书的制作目的和它的中心意思,法律文书的内容非常繁多,但是每一篇文书都有自己的个性,这个性可以理解为主旨。

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

因为,法律文书都是要解决法律的实际问题,而在解决之前已经开始了法律活动的准备,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比如检察院对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决定,决定写作起诉书。

这时已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可以明确认定某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已查清了并无漏罪和漏掉的其他罪犯,侦查手段也无违法现象等问题。

律师代书的各种诉状也是如此。

例如刑事判决书→目的:

打击、揭露、惩罚犯罪。

中心意思:

将被告人的罪行阐明清楚,否则就达不到此文书应起的作用。

那么要写好此篇判决书,它一定要依赖于案情事实和法律根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材料

在形成了主旨以后,再以主旨为指导,选用能够说明、证实主旨的材料。

这说明法律文书中所依据的材料是确定的,不能随意选用。

各种法律文书所写的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确凿无疑,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它与行政公文不同,行政公文是“人找材料”,而法律文书是“材料找人”。

这就是材料的规定性。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

客观真实。

既不能用夸大或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

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而是要经过精心选择,围绕主旨进行阐述。

比如,以律师为女方当事人代写的要求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为例来说明这一关系。

律师开始了解到的男女双方的婚姻基础:

如经人介绍后了解的时间不够长等,婚后的感情变化,如开始一段感情尚好,并生一个女儿,后来因男方到外地工作,两地分居,感情有些隔阂,男方在工作单位又接触了不少女友,对原告有些厌倦情绪。

直到最后和本单位的某女友关系暖昧,并发展到长期不回家,不给家中寄生活费,对女儿不闻不问。

此外还了解到女主提出离婚要求后,对方单位还做过一些调解工作,但未见效果等。

律师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得出了男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而且经调解无效的结论,准备起草诉状。

在这里就要在文中选用是的说明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材料,包括:

(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男方见异思迁、喜新厌旧,对方不尽责任,长期不回家等)以其说明其感情已经破裂,责任主要在男方,并据此提出离婚的诉讼要求。

至于婚前婚后感情尚好等情节则不提或一笔带过,不作具体记叙。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结构

法律文书的组织结构特点,主要是结构的固定性和行文章法的多样性。

结构的固定性,是指在写作法律文书时,遵循三步曲结构,当然如果是表格或填空类的法律文书,另当别论。

主要谈谈章法的多样性。

在叙述性的文书中,力求做到的一点:

就是要根据案件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表现方法。

1、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在写作过程中,先摆事实,再阐述理由,最后作出结论,本书中归纳为“起、承、转、合”。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这主要涉及到主罪和主犯的问题。

比如一个盗窃团伙,盗窃多次,主犯、从犯一大串,如何理出头绪?

写作方法:

“自然顺序法”、“综合归纳法”、“突出主罪法”、“先总后分法”、“罪名标题法”等。

如一人有杀人、抢劫、盗窃三种罪名,可先叙述杀人罪行,后叙述抢劫罪行,最后叙述盗窃罪行。

采用这种写法,重点突出,主次清晰、数罪分明。

如两人或者多人多次涉嫌同一罪名,而且作案的方式、方法、经过、手段等情节又基本相同的案件,应如何写作?

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劫或者多次强奸等案件,可选择其中最严重、最有代表性的一次或两次犯罪事实加以详尽叙述,而对其他几次犯罪事实则可采用综合归纳的方法进行叙述。

事实一笔带过。

上述的写法,有可能没有符合时间的先后顺序,但这样写作的好处可以使人首先把握犯罪的最本质的罪行事实,可避免重复啰唆、文字冗长的弊病,又可以比较全面、具体地把全部犯罪事实叙述清楚。

3、揭示矛盾、明确焦点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经存在分歧和争执。

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

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

这就要求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在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特别是一些重要文书,如诉状、起诉书、判决书等,必须做到这一点。

这要求在记叙事实中就必须把各方的争执和分歧亮明,抓准争执的焦点,如实地记叙清楚。

4、论辩说理、章法多样

在法律文书中,有一些是侧重说理的文书,主要是针对叙述文书。

如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辩护词等。

这些文书在符合基本格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制作方法。

 

第四节法律文书中的逻辑性

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更不同于其他的文章,文艺作品写得不好,至多是无人问津,论文写得不好,最多是道理说不透,耽误读者的时间。

法律文书就不同,这类文章倘若出了差错,则有损国家形象。

衡量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它的准确性——法律文书的生命。

要使法律文书符合这个标准,首要的一条是制作者一定要懂得逻辑,懂得概念、判断、推理和证明。

一、法律文书中的概念

(一)概念使用场合的特定性

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会遇到许多司法专门词语,这些专门词语,在使用场合方面是有特别规定的。

“罪犯”——作了有罪判决后才能用

“讯问”——又称审问、审讯

“询问”——针对的对象不同

在法律文书制作中,还有诸如侦查、调查、反诉、上诉、申诉、拘留、拘传、传唤、罚金、罚款等等一系列概念,都有它们各自特定的使用场合。

(二)概念词语表达方式的固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特制是在文艺作品中,一个概念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是极普通的现象,如父亲、爸爸、爹。

如“姑娘”可以表达“女儿”、“未婚女子”、“女孩子”、“小姐”。

但在法律文书中,概念的词语表达方式,特别是一系列专用概念的词语表达方式,一般来说是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自首”、“坦白”就表达了两个不同概念。

“字迹鉴定”或“法医鉴定”不能写成“书证”,而只能写成“鉴定结论”。

(三)概念使用的不正当性

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

比如有的错误的文书,将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将历史上受过的纪律处分作为犯罪事实列上去,“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再比如“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

“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区别。

避免任意理解概念,随意定罪名,比如“抢赌罪”、“毁人容貌罪”、“嫖妓罪”、“间接过杀杀人罪。

二、法律文书中的判断

在制作法律文书要运用概念去制定客观事物,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思难形式。

这点,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容易出现错误。

例如: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与被告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经过教育,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

(既然已毫无夫妻可言,而且是根据事实作出判断,那又怎么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呢?

自相矛盾)

“原告与被继承人虽然没有自缘关系,但原告几十年如一日,照顾料理了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原告应为法定继承人”。

三、法律文书中的证明

证明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判断来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围绕着某个问题进行思考并发表自己的议论。

证明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是概念、判断、推理的综合应用。

在实践容易出现的问题是:

1、论题不明确。

证明中的论题应当明确,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比如:

某人民法院在制作一分调解书遇到这样的情况:

两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于已方供货质量不合格,甲方要求退货还款,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乙方坚持认为甲方属无理要求,不予理睬。

甲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开始同意甲方意见,认为乙方供货质量确有问题,并且取得了第二份质量检验单作为凭证,还下令封存了未出售的余货,也肯定了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前来复查做法是正确的,双方所签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但是当乙方一再肯定双方签合同时,甲乙已经看过样品,并在质量检验单上签字盖章,然后乙方才发的货,货物的质量即使不合要求,与乙方也无关。

该法院认为乙方的理由也有道理。

同一个合同纠纷案子,实际上前后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论题,而且是两个互相对立的论题。

(人民法院面对这个案件,自己的态度很不明朗,两边摇摆,一份调解书始终出不了笼,毛病就在于证明的对象不明确)。

2、记叙说明不明确

如“被告人曾唆使其长子陈×、侄子刘×将吴某骗到外地杀死朱逞”。

就有几种理解。

 

第五节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文章的表达方式是指运用什么样的文字表达形式将内容表述清楚。

文书写作常用的表达形式有;记叙、议论、说明、描写、抒情等几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常见的有;记叙、议论和说明这三种最基本的表达方式。

一、表达方式使用上的综合性

以判决书为例

二、因果关系交代明确

我们在判断法律事实的罪与非罪和是非正误时,都十分重视事件的内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因果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主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出现一方违约的事实。

必须写清违约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是故意违约的原因)、违约的行为本身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关键情节,如实地反映出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探明案件的真实。

再比如,被告人杀人案件,如有明确的杀人目的的,在文书中就必须把他杀人的目的、动机、杀人本身行为,最后造成被害人被杀的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如实地反映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判明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供事实依据。

如果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目的,虽然有致人死亡的结果,那也不是故意杀人。

“被告向原告头部猛砍一刀,致造成原告头部、左手背、右臂三处刀伤”。

向头部砍去一刀,因“经双手护卫”或“以双手抵挡”之类的动作没有交代,以致脱节造成不合理。

三、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任何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

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的争执的问题应该有所反映。

如诉状、起诉书、判决书→当然也有对争议不存在意见的,如有争议,应该写法(原告的意见,被告的意见;或起诉意见或辩护意见)。

如一起刑事案件,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起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正当防卫,那么法院在制定判决书时,双方的意见都要列举出来,然后作出裁决。

四、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

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都有财物的名称和数量问题。

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的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1、对财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要求记写确切明晰。

如“长虹”牌25寸彩电、江西产“万家香”大米。

2、对其数量多少要求写明绝对数字

不能用大概数的写法:

象一些惯窃、盗窃次数甚多,财物数量难于供出确切的绝对数字,怎么书写?

以查清盗窃的基本财物数量为基础,余数可模糊。

“盗窃三千余元”。

 

第六节法律文书的语言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

由于法律文书多是涉及国家、集体的根本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切身利害的文书,所以必须做到准确、精练;由于法律文书一部分是代表司法机关制作并发布的法律公文,一部分是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或裁决的文书,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因此必须做到朴实、庄重。

一、准确

因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它的文字必须做好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

例如:

⑴“高××得知儿子犯法后,深明大义,送子伏法,经司法机关审理,高××的儿子被判处拘留六个月”。

“伏法”——指严重罪行要判死刑。

“服法”——因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一般称为“服刑”

这里实际上是送儿子交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意见。

应用“服法”,否则已被执行,又何为拘留。

“拘留”两字也用错,只能用“拘役”或“有期徒刑”。

⑵罪犯李××在深夜拦截女青年胡×并下毒手将其杀害。

⑶逃犯持枪拒捕,公安人员经过八小时追击,终于将其杀害。

都用了“杀害”这一词语。

⑴句用得正确⑵句用错。

“杀害”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将人杀死,含有同情意义。

而为了正当的目的将人杀死,就不能用“杀害”,而只能用“打死”或“击毙”等。

再比如;

⑴经过多次审讯,犯罪嫌疑人仍拒绝交代所犯的严重罪行。

⑵他接受教育,并表示说:

“我决不抗拒别人的帮助。

(区别在于两者的分量不同,“抗拒”比“拒绝”程度重。

抗拒表现在态度上有抵抗的成份,而拒绝只是表示不接受的意见。

⑶被告多次鼓励张某与她丈夫离婚,并一再去张的住所与她相会,致使两产生了爱情。

(鼓励、勾搭、私情)

二、精炼

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做到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这要求:

应该包容的内容不能漏掉,而文字又必须简洁,没有高度的概括能力和熟练的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这点较难做到。

司法实践容易出现,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偏于简略的趋势。

例如有的判决书,这样写到:

被告人王××,于1999年以来,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南城区盗窃作案30余起,共窃得人民币3500元,手机3部,其它赃物30件。

当事人自书或代书的文书又有啰里啰唆的弊病。

原告诉称十二件金银首饰应为父母留给子女的遗产,三子女应依法合理继承。

被告辩称十二件金银首饰中的六件是父母生前给自己的赠与物,只有六件可以作为父母的遗产,可以合法继承。

(毛病:

遗产的数量多少,没有做到有的分矢)

请看看马某在世时,原告与被告各自的态度吧,原告不仅天天料理马某的生活,节假日常常带他去公园散心,还按月给其100元零花钱。

被告呢?

从不来照顾马某的日常生活,也从未给他零花钱,即使在马某因病住院后,原告打电话请他来,被告还找借口拒绝来医院探望。

三、朴实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

朴实无华、严谨庄重,这是由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刑事类法律文书不用说,民事、行政或非诉讼类的法律文书,因多系有关权益纠纷的法律文书,也必须是用用语谨严,风格严肃的文章风格。

这与文学作品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庄重

在使用方言是特别要注意笔录式的文书,可以适当的记载。

但注意不要将有伤风化的语言如实的记载。

练习:

请根据以下的材料,查找错误之处。

经审理查明:

1998年12月14日夜,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和周某等五人,聚集在赵某家喝了三瓶二锅头之后,趁月黑风高之机,窜到×某盗窃吴某家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价值3600元)。

后合价归钱某所有,赵某、孙某、周某各分得现金600-800元。

钱某以李某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350元。

(拖拉机头现已缴获,退还吴某)。

李某于1999年1月19日投案自首。

案发后,周某积极退赃。

孙某曾于1992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18日刚刚释放,不久即再次参加盗窃,着实可恶。

丢失拖拉机头的吴某写的证明说:

1997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为××××××,车架为×××××,现已领回。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决定追缴,退赔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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