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各种应税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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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级距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

15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

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

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

超过70375元的

15375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均为按照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补发工资收入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收入”。

本表仅计算补发工资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

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此外,应注意“补发工资收入”是指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延迟几个月才发放的工资。

2、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时间。

例如3月份发放1月份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为“2005-03-01”至“2005-03-31”。

3、“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4、“已发工资”填写所属月份已发的工资。

如补发1月份的工资,则应填写1月份当时发放过的工资收入额。

如不存在已发放工资额,应填录0。

同时,要记得在“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填写之前已申报缴纳过的1月份工薪税额,避免重复缴税。

如未缴纳过,则填录0。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通常应无填写数据。

只有存在特殊可扣除事项,例如个人捐赠属于可扣除后计税的,才予填写。

“减免额”用于填写减免税额。

以上数字填写均应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发工资额(含税)+已发工资-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7、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11、2011年9月起,补发工资与已发工资税款所属期如果分别适用新旧两套税法,计算方法可选择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税负最轻的方法缴纳:

(1)将补发工资直接并入发放补发工资的当月正常月薪中一并计算;

(2)将补发工资归并至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按旧税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减去原应发工资月份已发工资已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补发工资实际应纳税款。

按方法

(2)计算的税款大于按方法

(1)计算的税款,因此可按第

(1)种方法计算税款。

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正常月薪申报,将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正常月薪项目。

如果按方法

(2)计算的税款小于按方法

(1)计算的税款,可按第

(2)种方法计算税款。

明细申报时,扣缴单位应选择明细补税申报方式申报,将补发工资的发放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补发工资项目。

三、年度奖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年度奖金”。

本表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当月工资税额计算。

对于当月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2、可扣除费用(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发放工资金额“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假设A(实际可扣除额)=标准扣除费用-当月发放工资金额;

如该计算结果为负,则A默认为0。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奖金(含税收入额)-A(实际可扣除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12)的计算结果,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6、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四、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2、如有补交社保则“含税收入”为收入扣除补交社保和上年3倍平均工资总额;

如不补交社保,则当月社保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扣除项目及其他”栏里。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4、“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补偿金(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分摊月份数-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五、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助”。

本表的税额计算包括当月工资的税额计算。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最长只能分摊60年即720个月)。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

如果【(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的计算结果为0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默认为0。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一次性补助(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分摊月份数+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可扣除标准扣除费用】的计算结果,对照《工资薪金税率表》自动填列。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六、股票期权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股票期权所得”。

本表仅计算股票期权所得的税额。

2、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最长只能分摊12个月);

3、“含税收入额”指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分摊月份数×

分摊月份数;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

本表仅计算“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

2、“含税收入额”指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作为计算“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参数使用,必须填写数值。

4、可扣除费用(实际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费用扣除标准”同上述“正常月薪收入”。

假设A(实际可扣除额)=标准扣除费用-当月发放工资金额;

5、“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含税收入额)-A(实际可扣除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税率-速算扣除数;

9、“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0、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八、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本表仅计算“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的税额。

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

2、“含税收入额”指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金额。

3、可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最长只能分摊60年即720个月)。

其中一般性捐赠扣除(即捐赠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时,捐赠允许扣除限额为【(“含税收入额”÷

可分摊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30%×

可分摊月份数】,请注意,因捐赠扣除较为复杂,请自行计算填列,系统未对上述捐赠允许扣除限额进行控制。

以上栏目数值填写均为正数。

6、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

可分摊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8、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可分摊月份数;

劳务报酬——

1、当税目为劳务报酬时,使用本表。

含税收入额系指扣除税费等费用后的收入额。

2、当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的,“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0;

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且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

=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

20%)。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附对照表于后)。

6、

(1)含税收入额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税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3%

(2)含税收入额大于1000元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劳务报酬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

2000

超过50000元的

7000

稿酬报酬、特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应税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

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含税收入额”为扣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和税费后的收入额。

2、当税目为稿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当含税收入额<

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元,当含税收入额>

当应税税目为“财产转让所得”时,标准扣除费用为0,不可填写。

3、“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4、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5、税率为20%。

6、除“稿酬所得”外,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20%;

“稿酬所得”的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20%×

70%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财产租赁所得——

1、应税项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2、分摊月份为1个月的:

当含税收入额<

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

20%);

分摊月份为多个月的:

当【含税收入额÷

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小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800,当【含税收入额÷

分摊月份数】的计算结果大于等于4000元,“标准扣除费用”默认为(【含税收入额÷

分摊月份数】×

3、分摊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720个月(相当于60年)。

4、“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5、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

分摊月份数-标准扣除费用-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6、税率为20%。

7、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20%】×

8、“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9、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利息红利所得——

1、税目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

3、税率默认为20%。

4、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20%。

5、“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6、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份申报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为选填。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

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间,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经营期为2011年3至6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4,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12-9600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12-19200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12-23200

(4)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12-24000

(5)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12-(2000×

8+3500×

4)

(6)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含1月)至以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当年累计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

12-420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二》自动填列(表附后)。

6、2011年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旧税率-旧税率表速算扣除数】÷

12×

(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新税率-新税率表速算扣除数】÷

(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2012年及以后每月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75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375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14750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超过5000元

不超过475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

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

1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

4250

超过39250元的

6750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年度申报。

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必填。

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间,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2008年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3-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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