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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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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

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叛逃罪

1、含义:

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间谍罪

1、含义: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五、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

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

(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

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

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

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

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照此罪未遂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本罪属于行为犯。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

3、责任: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可能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考虑销售金额)的范围内重合。

二、走私罪

(一)走私罪综述

1、走私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一样。

如果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等。

2、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

两个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走私文物和贵重金属),有一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走私废物)。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的是走私前述犯罪中的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

如果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的,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4、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1、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武器中不包括仿真武器。

如果走私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

  2、走私行为包括:

(1)“绕关”,即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

(2)“瞒关”,即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瞒、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盗运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

(3)“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武器、弹药;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

3、责任:

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

4、罪数:

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1、行为

对象为“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行为包括“绕关”、“瞒关”、“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

(1)变相走私

1)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

(2)间接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物品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物品数额较大的。

直接,就是第一手购买构成直接。

第二手购买就不构成走私罪,按照隐瞒犯罪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责任

故意。

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3.罪数

(1)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2)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关税的,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某种正常活动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行为:

一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二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成立本罪。

学校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教材教具等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也成立本罪。

3、“回扣”、“手续费”的性质:

明示、彼此如实入账,则为合法;否则为贿赂。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方面: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模式:

受贿罪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索贿,第二种被动收受,第三种是斡旋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有两种行为模式,即索贿和被动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被动收受他人财物,还需要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索贿和被动行为模式下,都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此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对象: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责任:

故意,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受骗罪

1、主体: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行为:

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不是被诈骗,只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成立本罪。

3、责任:

过失。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行为对象

法益:

伪造货币罪的保护的法益既有货币的公共信用,又有国家的货币发行权。

“货币”指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

(1)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货币在国内市场不可流通、不可兑换,也成立本罪。

(世界主义立场)

(2)制造货币版样也成立本罪。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

“伪造”,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

伪造的货币应该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采取专业检测方能发现。

3、伪造与变造的区别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1、持有,是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

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

既包括纳入合法的流通、兑换领域,如买卖货物、交罚款、交学费等,也可以是纳入非法的流通、兑换领域。

2、以下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1)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的。

  

(2)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3)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

  (4)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

3、罪数: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吸收犯);

(2)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同时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3)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4)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为盗窃罪(吸收犯);

  (5)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是非法的资金融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分为:

有形伪造,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的假金融票证。

无形伪造,即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

变造,指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期或者其他内容。

(五)洗钱罪

1、主体:

上游犯罪以外的人。

2、行为:

掩饰、隐瞒、转移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

3、责任:

故意。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的目的。

行为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4、罪数: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或者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

集资行为必须面向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其他财物。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不法所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并没有非法占有,也就是不还款的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

1、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以单位为主体诈骗贷款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2、行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

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型利益)。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3、责任: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

对象

信用卡种类

自然人

机器

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盗窃所得

盗窃罪

盗窃罪

抢劫所得

当场取财

抢劫罪

抢劫罪

日后取财

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罪与盗窃罪

其他方式获得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拾得后再ATM机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自己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Ø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Ø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Ø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Ø恶意透支的;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

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

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

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4、“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1)该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

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2)该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

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3)“信用卡”:

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不需要引用第196条第3款,因为这种情形本来就成立盗窃罪)。

  2)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罪数: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5、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口头或者书面)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催收的对象是持卡人,不包括保证人和持卡人的亲属。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四)保险诈骗罪

行为方式: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

(1)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处理:

(1)连续行为:

对多次实施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行为人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本罪是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此罪。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

3.如果一次欺骗,既骗回已交税款,又骗走捏造的税款,对于前者认定为逃税罪,后者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国家免税的,应构成逃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虚开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有骗取国家税款可能性的行为。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品分类为标准。

“相同”的认定,则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

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以及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不一致,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从一重处理。

(二)侵犯著作权罪

1、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指没有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超出了许可的范围,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录音录像制作者,指首次制作者。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作品。

此行为本身并不侵犯被假冒者的著作权,而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和购买者的财产权,更接近诈骗罪。

虽然如此,立法者认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首先侵犯了书画市场的交易秩序,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2、责任:

故意,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

营利目的包括: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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