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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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度

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全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保证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主要以召开会议形式领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会议宗旨是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全区食品原料种养殖及食品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区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第四条会议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各成员汇报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以及工作安排;讨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会议议定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根据会议内容及参会人员的不同,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一)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以决定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联络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参加。

第六条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向领导组组长请假,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

第七条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会议组织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领导组或领导组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由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榆次区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粮食局、商贸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制度。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部门管辖范围认真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职能重叠者实施首问负责制度,不得推诿。

对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受理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登记。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举报电话,或直接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并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条受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结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移送部门,并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对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做好登记后,要在四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查处的,可由领导组组织协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

第六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向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发《食品安全举报核查通知》(见附件1)。

通知内容包括:

主送单位、事由、核查意见等。

第七条 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查处部门应在处理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故意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漏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应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举报人造成伤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榆次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验)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具体包括:

(一)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履行职能及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及餐饮食堂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宣传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名优食品、优良品种、优秀企业的宣传情况;

(四)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情况;

(五)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检测、监测计划及结果,不合格食品通告及其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粮食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盐务局、区宗教局、区商贸办(以下简称“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相关部门”)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联络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采取随时联络与不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加强沟通,联络员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召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评价性信息。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要随时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信息报送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

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食品监管信息》将报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评价性信息由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向社会发布。

其中,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及时将要发布的信息加盖公章后报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由信息发布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条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通报、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完成,保证监管措施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察督办事宜。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的对象是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督察督办内容

  

(一)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决定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区人大、区政协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具有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新闻媒体批评、意见或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八)重大案件查办情况;

(九)其他督察督办事项。

第五条督察督办方式

(一)日常催办。

根据确定的催办事项,采用电话或函件催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完成;

(二)现场督察。

领导组办公室派出督察人员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随机抽查。

对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的决策事项和布置的重要工作,随时随机地进行抽查;

第六条督察督办程序。

(一)立项。

领导组办公室填写“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立项申请书”,提出拟督察督办事项及拟督察督办方式,报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二)告知。

确定现场督察督办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三)实施。

现场督察和随机抽查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组长或副组长批示,组织人员进行实施;函电督办由领导组办公室发函发电督促相关部门完成督察督办事宜。

(四)总结。

督办人员在完成督办事项2日内,将督办情况书面向办公室主任或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进行专题汇报;

(五)通报。

领导组办公室将以《食品监管信息》、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对督察督办情况向区政府汇报。

第七条督察督办原则:

  

(一)不包办代替原则。

领导组办公室督察督办的事宜谁主管,谁负责,督察督办部门不能直接代替承办部门处理所督察的具体事宜。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及时、准确、高效。

(四)激励与惩处相结合。

对食品安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因延误时机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督察督办人员职责。

(一)督察督办人员应如实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

(二)督察督办人员应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不宜公开的督察件,要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第九条领导组办公室将督察督办事项认真汇总,予以通报。

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对督察督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将成为考核其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督察督办事宜的,要取消成员单位和分管领导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对不能及时完成督办事宜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次区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和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检查;

(五)整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疾患200人以上(含200人)的;

(二)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四)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九)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委派,榆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过错责任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征得区监察委员会同意后报榆次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接到经榆次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疾患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榆次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榆次区监察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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