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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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司计统(2004)1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司工管(2004)123号《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是指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对承包单位按实际完成的经检验确认达到设计质量标准的工程量给予计量价款。

本办法包括对上计价和对下计价,对上计价为发包单位对业主或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计价,对下计价为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计价。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

依据国家颁发的《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使验工计价和工程统计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验工计价和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验工计价程序

各单位每月正常对上对下验工计价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基层承包施工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单位报送经工程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证的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和有关签证等资料。

2、发包单位根据承包单位计价申请单于每月21日由总工程师负责,计划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工程技术、质量、物资、环保等部门人员与承包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验工。

3、根据现场验工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发包单位于每月23日由分管领导组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程技术、计划统计、质量、物资、设备、财务等部门人员召开验工计价会议,结合承包单位计价申请的工程项目、数量、签证等资料,逐项进行审定。

同时做好会议纪录和履行签证手续。

4、计划统计部门根据验工计价会议审定的合同内及合同外计价的项目数量,分别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协议单价,以及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原则进行价款计算。

5、各部门依据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当月计价工程项目数量和原则,对计划统计部门计算的价款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签证。

6、当月计价经各部门复核签证后,由计划统计部门报呈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审批价款于当月25日前对下进行月计价。

7、根据当月对下计价的工程数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以及对业主应计价的款项,由发包单位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方式方法及有关资料向业主报送验工计价书,提出计价要求。

8、每月26日前,发包单位根据当月报送业主的验工计价额对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统计报表。

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项目部务必于每月28日前报送到集团公司。

半年和年末上报统计报表必须同时上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表”首页复印件和实际已完成业主没有给予及时计价的款项汇总表。

第五条验工计价规则

1、对业主验工计价按业主明确的方式、方法及规定原则办理,其当月施工产值必须按当月对下已计价的工程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计算。

但发生对下计价的工程数量与设计数量不符时,以设计量为准。

对内部上报统计报表,其施工产值必须与业主批复的计价额和内部批准的自行计价额相符。

2、当业主批复的当月验工计价额与已上报的施工产值不符时,其差额由发包单位在下月对上报送统计报表时予以调整。

年度正式统计报表,在正常情况下,其施工产值必须与业主年度计价批复额和单位批准的内部自行计价额扣除属于业主费用、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和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后相符,即:

业主年度批复计价额+单位批准的年度内部自行计价额-属于业主的费用-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当年施工产值总额。

对于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即:

业主批复的月份或年度验工计价大于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其超出实际完成的价款暂存发包单位,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不列入财务年度决算。

上报施工产值仍以实际完成额为准,以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

3、各级发包单位对下验工计价,无论合同内的或合同外的已完工程量,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验工计价程序”进行。

4、各级发包单位对下验工计价额,根据验工计价会议审定的工程项目数量,属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的按合同价计算,属于合同外的,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规定价及验工计价会议确定的原则标准计算。

5、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补充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计价工程量依实际完成为准。

单价的确定,本着原合同有的项目按原合同价执行,原合同没有的按原合同单价确定的原则分析计算。

6、凡原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内已完工的工程量,业主当月没有给予计价的,在发包单位对下计价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计价申请报告,属于子(分)公司管辖的项目由子(分)公司下属公司审查核定。

属于集团公司所管的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审查核定。

没经审查核实和单位批准的款项,发包单位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7、工程量差和主材、设备差价,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给予找差的,业主已给予核定的,按业主核定的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尚没有及时核定的,年末计价时发包单位暂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自行测算,经发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内部自行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待业主正式核定后予以调整。

合同中或业主有关文件中未有或明确规定不给予找差,不准自行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8、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各项验工计价必须依据合同规定,按已完的合同工程量100%给予计价。

在拨付工程款时,对外部单位(包括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计价总额预留与业主扣留同等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待业主返还后,如其施工段落无质量问题,经质检工程师签署意见,项目经理批准如数返还;对内部单位(不包括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按每月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的2%预提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增加当年利润。

9、为避免施工产值重报漏报,由集团公司承揽的项目,其中有两个以上子(分)公司承担施工的,其完成的施工产值分别由各承担施工的子(分)公司负责统计上报。

集团公司项目部自带的外部队伍施工的,由项目部统计上报。

子(分)公司承揽的项目,子(分)公司之间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承包协议的,其施工产值由双方协商明确上报单位,并报集团公司计划统计部核备。

10、无特殊情况及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或费用标准不得调整。

需要调整时,发包单位必须集体例会研究后将情况向上级合同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11、对下验工计价,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计价:

(1)双方没有正式签订承发包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2)因承包单位施工错误所增加的工程量;

(3)承包施工单位计价申请单的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单价与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不符的;

(4)工程质量不合格,虽已返工,但没按本办法规定的验工计价程序重新进行复验的;

(5)没经发包单位批准,承包单位擅自变更或自行改变施工方法增加工程量的;

(6)合同外拟向业主进行工程索赔的款项,没有业主正式批复和单位审查批准的;

(7)计价申请单没有单位工程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签证的;

(8)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安装等工程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以及材料没有试验合格单的;

(9)无论合同内、合同外计价,凡业主没有批复和本办法规定不允许计价的,以及单位没有批准的,均不准自行计价和成本挂帐。

第三章上报计价申请资料和计价审批程序

及原则规定

第六条上报计价申请资料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在验工计价之前必须上报如下资料:

1、按本办法第四条验工计价程序确认质量合格的合同以内的工程量,业主没及时甚至年末仍没有给予计价的部分工程款项,由基层发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附件7“计价申请单”和附件5“验工计价会签单”及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等资料复印件。

2、属于正式工程范围内的业主已批准变更设计增加的款项,但业主没有及时或年末仍没有给予计价的已完工程量,在对下验工计价之前,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和上报资料外,同时上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及业主变更通知单和已完工程量的监理签证单等复印件。

3、属于自然灾害损失等合同外的其他工程索赔内容,业主已批准,实际已发生,但业主没有及时或年末仍没有给予计价的款项,在对下验工计价之前,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和上报费用计算资料的同时,上报本办法附件8“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外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和业主正式批准文件及已完工作量的监理签证单等复印件。

4、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工程数量、主材、设备按实际发生给予量差和差价调整的,在对下计价时,半年或年末业主仍没有给予核定的,由发包单位根据实际完成上报工程量差、主材、设备差价计算单,以及量差、差价具体计算依据和业主规定的文件等资料复印件。

第七条计价申请报告内容

在正常验工计价情况下,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以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核定审批。

需上报核定审批的内部自行计价主要内容包括:

1、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以内的已完工程量、业主没有及时给予计价的。

2、业主已批准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量,实际已完成但业主没有给予或足额计价的。

3、业主已批准工程索赔的款项,但没有及时给予计价的。

4、按合同规定业主应给没给及时核定的工程量差,主材、设备差价款项。

5、按合同规定应计价业主没有给予计价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计价申请报告审批程序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况之一者时,在验工计价之前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报计价申请报告审批,其计价申请报告及审批程序为:

1、集团公司所管项目

(1)由基层承包单位向集团公司项目部下辖的子(分)公司项目部报送计价申请报告。

(2)子(分)公司项目部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计价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项目部。

(3)集团公司项目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子(分)公司项目部报送的计价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审批。

(4)集团公司项目部直管基层承包单位时,基层单位直接向项目部业务部门报送,业务部门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经理审批。

2、子(分)公司所属项目

(1)由基层承包单位向子(分)公司所属公司下属项目部报送计价申请报告。

(2)子(分)公司所属公司下属项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计价报告进行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子(分)公司所属公司。

(3)子(分)公司所属公司对下属项目部报送的计价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子(分)公司所属公司经理审批。

(4)子(分)公司项目部直管基层承包单位时,由基层承包单位直接向项目部业务部报送,业务部门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部经理审批。

第九条计价申请报告审批原则规定

对于已完的合同内工程量和变更设计等合同外增加量及其他工程索赔内容的价款等业主没有及时或年末仍没有给予计价的款项,由基层承包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上报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属于子(分)公司管辖的项目,由子(分)公司项目部或下属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所管的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审批。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按规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具体审批原则及规定如下:

1、验工计价凡属第七条范围内容的,必须按第八条规定申请报告,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2、计价申请报告,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报告程序上报和审查核实,没经各级审查核实和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复。

3、计价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附资料未附或不全的不予批复。

4、各级审查上报时间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对计价申请报告必须要求基层承包单位务于下月10日前提出,并确保以下时间审查上报和批复。

(1)子(分)公司所管项目

①子(分)公司项目部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项目部收到基层承包单位计价申请报告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子(分)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或下属公司审查。

②子(分)公司下属公司收到项目部计价申请报告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子(分)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审批。

③子(分)公司项目部或下属公司经理收到计价申请报告3日内批复。

(2)集团公司所管项目

①集团公司项目部下辖的子(分)公司项目部收到基层承包单位计价申请报告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项目部有关业务部门审查。

②集团公司项目部业务部门收到所辖子(分)公司项目部或基层承包单位计价申请报告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审批。

③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根据业务部门审查意见,在3日内批复。

(3)整个审查批复过程在当月20日前完成,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当业主当月计价批复时间迟于下月10日时,基层承包单位可依据本办法规定时间在下月补报。

(4)计价申请报告各级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上报的,当月不予审查批复。

5、发包单位根据上级对计价申请报告的批复,按本办法附件3或附件4对承包单位上月进行补计。

6、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对下审批的计价,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

各子(分)公司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条考核方法

1、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和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随时进行检查指导,并每季度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检查情况,集团公司除半年检查一次和随时抽查外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2、各级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对发现没有执行或违反本办法和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各级对计价申请报告审批时间必须予以保证和认真审查,以保证验工计价和施工产值的统计质量。

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滞留和延误时间的,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上报施工产值与实际完成不符的,应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4、根据检查、抽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在集团公司召开的年度计划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全面总结评讲和下发通报。

对于认真执行各级下发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没有认真执行或违反各级下发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本级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子(分)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奖罚办法由子(分)公司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奖罚

1、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日常检查情况,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评比中名列前两名的单位,集团公司给予2000元以内的奖励。

各单位根据工作成绩和表现应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

2、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日常检查情况,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评比中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按以下标准累计计算罚款,并按罚款总额的3%由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没有执行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2、3、4、5款规定的,每款每次罚款50元。

(2)没按本办法第五条各款规定执行的,每款每次罚款100元。

(3)没按本办法第六条各款规定办理的,每款每次罚款100元。

(4)没按第四条第8款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报表的,按集团公司《统计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罚款。

(5)整改通知单下发后,经跟踪考核证明没按期彻底整改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单位。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计划统计部核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计统(1999)88号《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验工计价书;

2.对上验工计价总表;

  3.合同内对下验工计价表;

4.合同外对下验工计价表;

5.验工计价会签单;

6.计价申请报告审批单;

  7.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

8.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外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

 9.验工计价统计台帐。

附件1

工程

200年月份(季度)

验工计价书

 

本次计价额核准金额批准金额

本年计价额年累金额年累金额

开累计价额开累金额开累金额

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

施工单位审核单位批准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核准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对上验工计价总表

单位: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章节号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与业主合同额

本月计价

本年计价

开累计价

剩余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制表:

                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注:

1、此表由直接对业主计价的单位填制。

  2、按完成正常对业主应计价和发包单位批准计价的分别采用此表。

  3、此表本月、本年和开累工程数量必须与附件4或附件5相符。

  4、内部统计报表,其施工产值在此表数额基础上,不统计对业主超 计价的价款和属于业主费用及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

附件3

合同内对下验工计价表

承包施工单位:

 年月日第页共页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与承包单位合同额

本月计价

本年计价

开累计价

剩余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发包单位制表:

   发包单位工程师:

发包单位质量工程师:

注:

1、该表为双方合同内完成的工程量,正常对下计价时使用。

2、完成双方合同内的工程量,业主暂未给予批复计价但发包单位已批准时,对下补计上月计价仍采用此表。

附件4

合同外对下验工计价表

承包施工单位:

年月日第页共页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合同外发包单位批准额

本月计价

本年计价

开累计价

剩余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发包单位制表:

    发包单位工程师:

发包单位质量工程师:

注:

1、本表所指合同外费用为双方合同外发包单位批准的费用,对下补计上月计价采用此表。

 

附件5

验工计价会签单

施工单位:

单位:

本月计价额:

本季计价额:

本年计价额:

开累计价额:

单位

技术部门

质量部门

计划统计部门

财务部门

物资部门

设备部门

分管领导

会签

意见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注:

各次验工计价会议均应会签此单

附件6

计价申请报告审批单

单位:

年月日第页共页

章节号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合同额

截止上月

累计计价

本月申请计价额

审查审批

备注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附件名称

项目部

(发包单位)业务部门

审查意见

子(分)公司下属公司

项目部审查

意见

集团公司

项目部或

子(分)

公司下属

公司审批

意  见

制表:

申请单位领导:

注:

1、上报此表时必须附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资料。

2、此表必须逐级上报,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附件7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

承包单位:

年月日第页共页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合同额

截止上月合同内

开累计价

截止上月合同内剩余额

本月计价申请数量

备注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制表:

工程技术:

质量:

总工程师:

   单位领导:

注:

1、本表为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工程数量后向发包单位申请计价时使用。

2、完成的合同内工程量,业主暂未给予批复计价需报发包单位审批的项目,仍采用此表。

3、报送此表时,必须同时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附件8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外工程数量计价申请单

承包单位:

年月日第页共页

章节号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

业主或发包单位批准额

截止上月开累计价

截止上月剩余额

本月申请计价数量

备注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数量

合价(元)

制表:

工程技术: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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