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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2-2008)………………………1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8-2008)5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5-2008)………………………9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1-2008)………………………13

五、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3-2008)………………………18

六、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4-2008)………………………21

七、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7-2008)……………………21

八、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4

九、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6

 

说明:

以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由企业提供,可供其他企业参考,但

应以相关AQ标准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具体修编完善,特别是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及审批负责人要根据企业实际加以明确。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2-2008)

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贮存区;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第六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科长审核签字,安全科长不在时由安全班长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科长审核签发,安全科长不在时由安全班长审核签发;

3.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科会同生产科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超过有效期的禁止动火。

6.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

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动火。

第十条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分厂(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第十二条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许可证管理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持有,第三联由动火人持有。

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二级)

第一联:

存根编号:

01

生产车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动火部位及内容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可燃气

有毒气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分析人

分析结果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危险识别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电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动火人签名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签名

监火人员工种

动火部门意见

动火部位

负责人意见

动火部位

生产厂长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总工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专职安全员签名:

年月日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参考依据AQ3028-2008)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全科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全科长不在时由副科长签发批准。

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五条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1.2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

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2.3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2.4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2.5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2.6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2规定。

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3.2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3.3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

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4定时监测

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

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4.2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

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Z2-2002规定。

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5.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5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6.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6.5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7 监护

7.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7.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7.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7.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7.5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7.6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7.7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7.8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7.9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7.10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第七条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3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一联:

存根

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

作业所在单位

装置名称

原有物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内容

申请人

作业人

监护人

采样分析数据

项目

氧含量

可燃气

有毒气

分析人

采样时间

标准

18-21%

分析结果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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