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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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国资局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局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区国资局根据区财政局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

第十四条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区财政局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

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经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息、股利)申报表

3.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申报数

区国资局

审核数

(公章)

区财政局

复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

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4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提取法定公积金

6

财政补助

7

上交利润基数

8

上交利润比例

9

本期应交利润

10

加:

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1

本期已交利润

12

应交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注: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息、股利)申报表

其中:

国有股权(股份)

审核数(公章)

复核数(公章)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应交国有股股息、股利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年 

月日

附件3

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名称

性质

联系人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国有股权(国有股份)

账面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

国有净资产

资产评估值

法人代表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银行

结算账户

转让标的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转让底价

实际成交价

合同签订日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方式

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项目

实际转让收入

2

转让费用

转让净收入

1.管委会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权转让合同;

6.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附件4

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理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

原法人代表

原财务负责人

账面负债总额

账面净资产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清算终结日

(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清算费用

剩余清算收入

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缴纳欠交税款

清偿普通债务

清算净收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附列资料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签章):

 

(代公章)

月 

宁波大榭开发区

区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核、审批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管委会及授权国资局(以下简称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核、审批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区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区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区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出资人要求修改的,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核、审批、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制订或修改本公司章程(草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股东会制定或修改本公司章程。

  

(二)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制订或修改,并报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审核;

  2.国资局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资局的审核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出资人提交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国资局审核意见、待批公司章程和电子版文档),由出资人批复。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前,由出资人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国资局审核;

  2.国资局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提出审核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3.产权代表按国资局审核意见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并在股东会上表决;

  4.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由出资人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三)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四)公司章程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核或审批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五)股东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出资人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应及时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国资局备案。

  第七条区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对其全资及控股企业章程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规定、宁波大榭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印发的《宁波大榭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管委会决定设立的区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如有):

(缩写:

);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管委会和国资局的相关规定,接受国资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持续发展,对出资人负责,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区属国有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支持工会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批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审批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按《国资法》第五章相关条款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出资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出资人可以书面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应当有一名)。

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由管委会或国资局委派;

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三)制订公司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批;

  (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五)审议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出资人审核、审批;

(六)审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审批或审核;

(七)审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融资及担保方案,根据资产处置、投资融资担保管理相关规定,报出资人审核或审批;

决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投资、融资及担保方案,报出资人备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十)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十一)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或总经理、其他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如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或者无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出资人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其中涉及《国资法》第五章相关条款或其他报出资人或管委会审批的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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