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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观念

主权观念

主权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实践内容。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

正确认识这种代际演变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给国家主权适当的定位。

主权观念的含义:

主权观念是国际社会为了界定国家的最高地位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关系价值基点和国际法基本准则。

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而主权相对性的理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从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历史、类型、特点、理论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国家不应固守主权绝对原则,而应在坚持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这种由国家主权相对化而引申出的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一种对国际法理论的新的发展。

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1)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

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又出现了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2)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

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主权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享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约束,它甚至可以为实现本国意志而诉诸战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给国家主权以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

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

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

上述内容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核心理念:

国家主权是绝对而不可侵犯的。

(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增加,经济发展依存性增强,需要人类共同解决的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等)越来越多。

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也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协调。

这就意味着各国如果想参与到国际活动中来,就要遵守一系列条约、协议、机制和国际性规则,而不能凭借所谓绝对的国家主权而肆意妄为;同时,世界各国对联合国工作的参与及对其决议的尊重实际上就意味着对自己主权的部分放弃,就像国际条约的签署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对自己主权的自我限制。

(5)可见,各国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开放性、渗透性的“共变关系”,这种趋向全球化的“共变关系”与国家主权原有的排他性、专属性发生了冲突。

正如美国学者威廉?

奥尔森所言:

“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生活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量交流商品和投资。

这一直是主权国家体系一个带根本性的难题。

”(6) 在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发生冲突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以及对人权原则的诠释也对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提出了挑战,(7)“主权再也不像过去一样是无可争辩的基本价值”,(8)固守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已不适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于是,国家主权让渡理论应运而生。

主权让渡是指,主权国家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利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9)它是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相对化的一种表现。

纵观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都不是靠固步自封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双赢的结果,所以,主权国家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而自主地对本国部分主权进行让渡,以积极姿态加入到全球化的合作与竞争之中,并在此过程中谋求自身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可能要比固守传统的主权绝对观念更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

从这一意义上说,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国家主权理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有益尝试和发展,而在主权让渡的实践方面,欧洲国家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故而本文试以欧盟(EuropeanUnion)为视角,对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变化和主权让渡作一论述。

 

 进入90年代,国家主权的内涵出现新的变化,文化主权成了国际社会关注新焦点。

“9·11”事件以来,在文明冲突论日益盛行,文化的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文化主权作为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新概念,是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针对西方国家的文化侵蚀和文化霸权而提出的。

西方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还包括西方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推广,想使西方式的制度模式和文化观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

很大程度上把经济全球化异化成了一场霸权色彩浓厚的文化扩张运动,面对西方文化扩张战略的挑战以及全球化和本土文化之间的表现出的紧张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赋予了主权以新的含义。

  从主权的概念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

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惟一不变的是它作为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在内部事务方面不受干预的和最高的权威。

虽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一理念有所弱化。

但它仍将是今后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当然,论及国家主权的演进时,一种主权的一个方面被强调,并非意味着主权本身趋于单一性。

20世纪60年代经济主权的提出突出的是国家对控制自然资源和天然财富的紧迫性,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主权的突出并不意味着政治独立和经济主权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得到切实的解决,而这是由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使文化主权在各国主权考虑中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而主权的其他内涵和地位也可能因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由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欧洲国家主权让渡现状:

对国家主权让渡类型的透析 

(一)经济与货币联盟:

经济主权的让渡 

肇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发展到今天,已取得了惊人的成绩: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数年来运转良好,而欧元在启动之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状态,汇率直线上升。

虽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这两个超国家性事物的蓬勃发展却表明了以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基础的欧洲一体化的美好前景。

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这种单一货币作一分析。

 

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可从以下角度予以说明:

 

首先,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并超越于各成员国政府之上。

《马约》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任务与指责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来自成员国的任何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机构的批示。

共同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并承诺不寻求影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成员履行其任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确认了其超国家性以及各成员国部分金融权的丧失。

随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对此进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为欧洲中央银行逐步接纳各成员国让渡出的金融权和货币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得到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

《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须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

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

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背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和诉讼。

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解释权以及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

故而,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的货币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属性和法律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由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具有绝对的权威”,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货币领域的体现。

然而,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欧元的正式启动对这一传统观念既提出了挑战,也进行了事实上的创新:

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是一个货币统一、货币主权让渡和超国家组织管理行为的集合体,它无法用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加以解释。

一方面,《马约》将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移转给欧盟,欧洲中央银行以不可变更的汇率建立单一货币体系,部长理事会行使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强制权力;另一方面,成员国自愿让渡货币主权给超国家性组织来统一安排运用,而超国家性组织的管理机构也才充分吸纳这一让渡出的货币主权,使自己在金融货币领域成为对成员国有实际约束力的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国际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虽然难以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找到法律依据,但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都积极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督促各成员国尽快让渡货币主权以促成单一货币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这一新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与传统国际法理论衔接与过渡,欧洲货币一体化在实践中实施了缓冲性的“辅助性原则”,以对那些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原则的成员国起到心理缓冲作用。

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创新。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政治主权的让渡 

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全球化发展到今天,虽然国家主权的经济属性日益显著,但其始终无法取代政治属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国家在处分政治主权时均持谨慎态度。

所以,与为经济利益而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顺理成章不同,让渡象征国家独立地位的外交与安全决策权绝非易事。

但是,随着国际机制对国内事务的不断介入,对政治主权的部分让渡已是不可避免。

 

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关于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普利文计划,随后又产生了富歇计划和斯巴克计划,但这些计划都因为各国对政治主权的过于敏感和不同的利益考虑而相继流产。

然而,后来的东欧剧变、海湾战争和前南危机,却促使欧洲国家下定了在政治联合的道路上更进一步的决心。

于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于1992年正式签订,它使得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重大进展:

一是将防务和军事安全引入了这一机制的范围;二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财政上得到保障,其行政费用列入共同体预算;三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总体目标,决策程序和手段规定。

但是,《马约》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是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有效性较为有限。

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和2000年12月11日通过的《尼斯条约》对《马约》中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补充,更加强调这一领域的超国家性和欧盟的作用,部分地解决了欧盟运动机制上急需扫除的障碍。

在《马约》、《阿约》和《尼斯条约》的调整之下,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国家政治主权让渡已初见成效,使得这一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然而如前所述,国家政治主权的敏感性使得多数成员国不愿意完全将这一核心主权让渡给欧盟,以致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目前还不能完全超越严格的主权国家控制的限度,这就阻碍了超国家的一体化模式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形成。

从这一意义上讲,欧盟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过程,是一个在“欧洲化”向心力和“国家控制”离心力综合作用之下的逐渐演进过程,其每一步进展都是经由错综复杂的相互妥协得来的:

比如围绕《尼斯条约》进行的谈判就非常艰难。

欧盟各国,特别是法、德之间的分歧凸现,这表明欧盟内部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激发了欧盟各国利益与主张的分歧。

欧洲人在尼斯会议以后的心态,与其说是庆幸会议的成功,还不如说是忧虑内部分歧的加深。

但是,尼斯会议虽未解决机制改革的全部问题,却为《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奠定了基础。

 

(三)司法与内务合作:

法律主权的让渡 

主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主权国家在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的最高权威。

主权国家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规约对国家法律主权的规定,使得国家法律主权的让渡成为现实和必要。

就欧盟来说,为有效解决毒品、恐怖主义等国际性问题,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欧盟,特别是建立一种“欧洲公民资格”作为欧盟超国家性的象征,就需要各成员国对法律主权进行让渡并在执法等内务领域展开合作。

在《阿约》批准后,司法与内务合作被纳入到欧盟超国家体系之中,从而使这一领域的主权让渡也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在这一欧盟宪法性质的条约生效后,将大大加深各成员国让渡法律主权的程度,并为欧盟的有效运转、各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和欧洲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主权让渡的特点:

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进程的理论抽象 

为了更好地了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主权让渡的现状和未来,我们有必要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特点作一总结。

 

首先,欧盟各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其过程未包含任何武力或强权因素。

各成员国是否让渡、让渡多少国家主权,都是由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而独立做出的决策,正如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所说:

“参加像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想法,在一个世纪以前,会被认为是对独立的不可容忍的约束,但是今天已从比较现实主义的关于经济上有利与否的角度来探讨问题了”。

从这一角度来看,各成员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向欧盟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正是其主权意志的体现。

 

其次,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让渡具有互让性和渐进性。

历史表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每次危机,都是各成员国在尊重对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协商,相互妥协后得以解决的。

在这一危机解决过程中,各成员国都得到了因他方让渡部分主权而产生的利益,由此即可看出主权让渡的互让性。

同时,主权让渡的渐进性表现在:

主权让渡是从相对并不敏感的经济领域开始的,而在经济领域中又是从各成员国较易接受的煤钢经营权开始的。

而后,在关税主权让渡的基础上才开始了货币主权的让渡。

最后,在已有大量经济主权让渡之后,才开始了较为敏感的政治主权的让渡。

 

再次,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广度和深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性。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介入的政策领域范围大大拓宽,介入程度之深刻也远非一般国际组织所能及。

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欧盟缺少一个权威的政策制定中心,以致其介入政策领域的范围和程度仍远未达到主权国家的水平。

即使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欧洲市场,电信、邮政、能源、运输和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的统一市场仍未形成;而在服务领域,统一市场根本就不曾存在。

同时,在欧盟国家让渡对外独立权、自卫权和对内最高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困难。

因此,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让渡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

第一,《巴黎条约》、《罗马条约》、《马约》等欧盟基本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让渡的权力,这就给各成员国主权让渡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法律保障。

第二,欧盟法可直接在各成员国适用且其效力优于成员国国内法,这就使得各成员国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得以和欧盟保持一致,消除了成员国间原有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从而使其在经济合作和其他合作领域的法律都统一到欧盟法上来,为各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第三,欧盟内形成的一套独特的民主制衡机制(主要体现为欧盟的运行、决策机制),又为各成员国的主权让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欧洲观念”: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理论动因 

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和国家的分裂与融合并不少见,但是,像欧洲一体化这样在条约的基础上使得各成员国摒弃民族主义的发展模式,让渡部分主权而联合起来的现象却十分罕见。

深入挖掘这一历史现象可以看出,推动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动因是欧洲民众对大一统的“欧洲观念”的认可。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一观念形成伊始,就涉及到主权让渡的问题。

 

“欧洲观念”的来源有三:

基督教文明、因受外来文化冲击而增强的“欧洲自我意识”以及因战乱频繁而产生的希望和平、寻求联合的愿望。

最早阐述“欧洲观念”思想的法国人圣?

皮埃尔认为,不仅可以把欧洲建设成为一个像亚洲或非洲那样的理想中的各民族的集体,而且可以建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有自己的宗教、习俗、风尚乃至法律的社会,其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在不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脱离这个社会——“欧洲邦联”。

而要建成这样一个邦联,就必然要涉及到主权让渡的问题。

随后,圣?

皮埃尔的这一思想得到了卢梭、康德、雨果等知识分子基于对共同的欧洲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而做的大力发展和阐扬,再加之欧洲在政治上四分五裂后民众萌发了一种以民族国家的联盟来求得和平的思想,使得“欧洲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而为国家主权让渡、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战之后延续传统的“欧洲观念”主要有三种理论思潮:

联邦主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

联邦主义主张建立一个类似美国式的“欧洲合众国”来实现欧洲统一,其代表人物之一让?

莫内主张首先在经济领域打开“主权城堡”的缺口,而后扩大这一领域以建立欧洲共同行使“欧洲共同主权”——莫内称之为一种“新型主权”,并最终实现欧洲联邦。

实践证明,以“联邦主义”来实现欧洲统一的阻力极大,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共同体中隐藏着有关联邦主义的观念、影响和策略。

实际上,欧洲一体化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已体现了联邦制的本质,特别是《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使得欧盟更趋向于具有联邦的属性。

与联邦主义不同,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强调首先加强西欧各国间的“功能”合作,然后逐渐实现一体化的最终目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功能主义,它主张通过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实现目标(这与功能主义偏重内部不是很紧凑的共同体的形成有很大不同),而这个超国家机构又是由各成员让渡部分主权后,在某些功能性部门建立中央机构后逐步建立的。

 

上述三种理论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理论基础,它们的发展过程也是“欧洲观念”逐渐普及和机制化的过程。

但除此之外,欧盟这一超国家组织的出现,也受到其他推动国家主权让渡因素的影响:

欧洲文化传统(如古希腊、古罗马、基督教文化等)的同一性给“欧洲观念”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精神基础;基督教欧洲所自然形成的大一统观念为近代欧洲的联合奠定了区域观念基础;因近代民族国家诞生而带来的欧洲“分裂”反而强化了“欧洲观念”以及精英阶层(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领域的精英)对一体化的推动等。

 

结语:

新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及欧盟主权让渡的启示 

主权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主权的属性随历史进程演化。

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历程表明,绝对的排他式的主权学说已不再成立,同时它也确立了一个新的国家主权观念:

一个国家要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就必须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而非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同时它也必须要接受国际社会的制约,这就要求国家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但是主权让渡也不能导致对国家主权的否定。

因为国际价值的多元化仍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体化格局。

就国际社会体制而言,也只能是国家体制、区域一体化体制并存,并以国家体制为主导,故而,此种情境下的主权让渡也只能是部分主权的让渡,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削弱主权,而是为了强化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

“我们的时代的一个重大而明智的要求是重新思考主权问题——并非是削弱它的本质”。

 

在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让渡国家主权?

如果应该,又应让渡到何种程度?

这些对于当今中国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或许可以在欧盟主权让渡带给我们的启示中找到答案:

一方面,为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有让渡部分主权的必要。

当然,这会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但却维护和增进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主权让渡必须坚持国家利益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因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的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

”同时,主权让渡还有一个“度”的问题,即在主权让渡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以及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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