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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河流特点和防洪保护需要,通过方案比选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和措施,注重治理效果,处理好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

4、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要结合当地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规划料场,尽量少占耕地,从严控制管理用地;

设计方案要尽可能减少对河流生态及当地环境的影响,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

(五)设计总体要求

1、工程建设内容要避免与市政园林建设相混淆,生态措施只能放在护岸、护坡、堤防等河道治理工程上,不能用于绿化、靓化等市政园林工程。

河道治理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结合实施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其工程量和投资。

中小河流治理中涉及到的占地和移民安置、交通桥梁、环境影响等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2、设计中应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测等工作;

重视水文分析、河流冲淤演变及河势变化分析,加强整治河宽和堤距的分析论证;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做好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弃渣占地,根据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施工工期。

3、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二、水文

(一)说明工程所在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

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收集省区的暴雨查算手册或水文图集。

(二)收集以往河道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三)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

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附近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可优先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

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根据经审批的省区的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四)应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五)初步设计应附流域水系图(标明水文站、雨量站,以及已建、在建和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位置)。

(六)涉及排涝工程的,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涝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合理确定排涝原则和标准,划分排涝分区,进行排涝水文计算。

(七)对部分多泥沙中小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

三、工程地质

(一)工程地质勘察的适用规范

中小型河流治理工程基本上属于“线性”工程,原则上可以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中的相关条款,其勘察精度和深度可根据具体工程实际略低于以上规程规范的要求。

工程区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查图获取。

受“5.12”汶川地震影响区应根据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确认地震动参数和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鉴于全国中小河流分布地域广泛,南北东西、平原、山区、丘陵等不同区域的河流其工程地质条件相差较大,河流治理工程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工程地质勘察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区别对待。

(二)工程地质勘察的总体要求

1、区域地质环境

区域地质环境可以参照区域地质志和区域地质图作出简略概述。

对于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还应通过现场调查,简述工程区内以及与之相关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发育程度,评价地质灾害与河道治理工程的关系。

2、堤防工程

拟治理的中小河流堤防工程应按已建堤防工程和新建堤防工程分别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明确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新建堤防工程还可能存在线路比选问题,需对比较线路作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

堤基工程地质条件一般说来较为简单,但工程线路较长,所遇地质条件可能变化较大,因此较为强调按“线性”工程进行分段分类评价;

岩相变化大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加密勘探,以达到有效控制的要求。

岩土体物理力学地质建议参数可结合本工程区的地质特点、代表性试验和已建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分段提出。

关于堤基渗漏问题的地质评价,应通过工程地质勘察(已建堤防工程的勘察重点在险工险段区),明确堤基渗漏的性质,分析研究正常运行工况下堤基是否产生渗透破坏,工程措施的建议宜按“允许渗漏但不允许渗透破坏”的原则提出。

堤基垂直防渗会带来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特别是山区河流的堤防工程,洪水过程较短,堤基垂直防渗措施应谨慎采用。

3、护岸工程

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型式实施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

重力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地基稳定,斜坡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评价;

两类护岸工程均应根据河势水流条件考虑冲刷深度。

对地震动参数大于等于0.10g且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工程地基,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评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对城市区的兼有防洪工程以及城市景观(滨江路、江边公园等)的防洪堤(墙)工程,其工程地质勘察可按护岸工程考虑。

存在迎流顶冲导致崩岸类型岸坡稳定问题的护岸工程,其工程地质评价与以上一般性护岸工程建筑物应有所区别。

4、河道疏浚工程

河道疏浚工程地质评价的重点是河道挖深或拓宽后改变了原始河流岸坡稳定条件,在水流冲刷浪蚀作用下可能存在岸坡稳定和岸坡再造问题,应根据岸坡岩土体性质来考虑,地质建议的岸坡坡度应是地质结构上的稳定岸坡坡度,当不能保证稳定岸坡成型时宜适当考虑相应的工程措施。

某些河道疏浚工程必要时应分析河道淤积物质来源,并提出河道清淤土层的开挖类别。

5、穿堤建筑物

规模较小的穿堤建筑物可结合堤防工程一并勘察,规模较大的桥涵闸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实施工程地质勘察。

6、排涝(水)工程

排涝(水)工程较为简单,可参照挖方渠道工程类型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

7、天然建筑材料

堤防工程填筑料一般按就地取材的原则考虑,勘察评价料源的质量和储量。

混凝土骨料可根据当地条件自选料场开采或者采购、外运,地质上均应明确料源的质量和储量评价。

四、治理方案与规模

(一)收集本工程防护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简述洪涝灾害情况及其成因,说明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二)简述河道及堤防工程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河道现状安全泄量及其标准。

(三)概述工程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成果以及规划实施情况。

其中,应重点说明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治理标准、工程方案布局和堤距控制要求,河道设计防洪除涝水位推算方法、主要参数及采用成果。

(四)应明确本项目的建设任务、治理原则和治理范围。

初步设计应附本工程位置图和工程总体布置图。

(五)根据国标《防洪标准》,考虑河道洪涝灾害特点和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本河流治理对大江大河的防洪影响,与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复核确定本次防洪、除涝的治理标准。

对于以保护县城和乡镇为主的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一般为20年一遇;

对于以保护乡村农田为主的防护工程,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

(六)应以不侵占河道行洪通道为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河段的治导线(河岸线、防洪堤线等)。

(七)应说明河道设计水面线推算的方法、采用参数和主要成果。

对干支流洪水、河湖洪水相互顶托的河段,应分析洪水组合和遭遇情况,进行不同遭遇组合的水面线推算,以外包线作为设计的依据。

(八)经复核河道断面不能满足行洪能力要求时,应综合考虑流域特点、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工程占地、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兼顾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与环境治理,对新建(改建)堤防、现有堤防加固扩建、河道清淤疏浚、堤防与疏浚工程结合等河道整治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提出经济合理的河道整治方案。

平原丘陵地区原则上以堤防工程为主,结合护坡、护岸;

山区河流原则上以护岸工程为主,结合堤防;

对部分淤积严重或卡口河段,可采取清淤疏浚、清障或局部切滩拓浚措施。

(九)在河道断面满足行洪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堤防工程原则上以原有堤防除险加固为主,尽量维持原堤线及堤距。

原堤距不满足河道行洪要求的,经分析论证后堤防可适当退建;

现有堤防原则上不得向河滩地进建,不得缩窄河道行洪断面。

确需新建(改建)堤防的,堤线选择应按照治导线要求,综合考虑堤线顺直、与上下游协调、与原有堤防平顺衔接等因素,尽量兼顾两岸城乡规划、生产布局和群众利益,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不得将近岸河滩地和低洼地纳入堤防保护范围,维护好现有行洪通道和洪水滞蓄场所。

(十)对迎流顶冲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可采取护坡护岸措施。

护岸工程原则上应采取平顺护岸形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应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十一)淤积严重或泄流能力不满足规划要求的河道,经比选后采取河道清淤疏浚、卡口河段拓宽切滩等措施,以恢复或提高河道行洪、排水能力;

对多沙河道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

(十二)在治理方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复核确定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一)建筑物级别

1、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执行,一般根据当地防洪标准为4级或5级堤防。

经论证需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应报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穿堤建筑物(涵管、涵闸、泵站等)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

3、防洪墙的建筑物级别应与相应堤防级别相同。

4、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5、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二)堤防工程

1、一般原则

(1)堤防工程设计应遵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执行。

(2)堤防工程的堤顶超高值不宜大于1.0m。

(3)堤顶道路宽度宜采用2~4m,堤顶道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泥结碎石型式。

2、新建堤防

(1)对新建堤防,应根据河道整治和防洪要求,经过比选,合理选定堤线和堤距布置。

(2)根据河道行洪断面、地形地质条件、当地材料以及占地情况,合理确定堤防结构型式。

河道两岸地形有条件时,优先采用土堤型式;

对人口密集区或占地较多、取土困难地区应对土堤、防洪墙及两者结合等堤防结构型式进行比选,选定经济合理的堤防型式;

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河段,可采用防洪墙等型式。

(3)土堤设计应根据筑堤材料物理力学特性,经抗滑及渗透稳定分析后,合理确定断面结构型式,并提出填筑材料质量要求及填筑标准要求。

(4)防洪墙设计应对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等结构型式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选;

应计算防洪墙稳定、地基应力及结构应力。

3、堤防加固

(1)对未达标的堤防,应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复核堤顶高程、堤身和堤基的抗滑及渗透稳定性。

(2)现状堤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放缓边坡、加高培厚等方案,合理确定堤防边坡加固型式。

(3)堤防加高培厚宜优先采用土堤型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堤防临水侧或背水侧加培方式。

靠近城镇、工矿区或取土占地受限制的堤段,经综合比较选择加高防洪墙、增设防浪墙或结合路面加高方式。

(4)堤身、堤基隐患处理,应在综合分析堤身填筑质量、堤基地层结构、历史险情等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比选后,选择合理的除险加固措施。

(5)对堤身填筑质量差、散浸、渗漏等堤身隐患,应综合比较堤身灌浆、土工膜、搅拌桩、冲抓套井粘土回填以及加设下游反滤排水等方案,选定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

(6)对堤基渗透破坏情况,可根据地层结构、险情情况,结合必要的渗透稳定分析,可采用堤后盖重结合排水或垂直截渗型式。

对堤防背水侧坑塘,结合堤基渗透稳定分析,可采取填塘固基措施。

(三)护坡和护岸工程

1、中小河流堤防护坡型式宜与自然和谐,除必须采用硬护坡的堤段外,可采用水泥土、草皮护坡型式。

背水侧可采用草皮护坡。

2、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堤段,应采取必要的护岸措施。

(1)护岸型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

受地形条件或两岸建筑物限制时可采用墙式护岸。

(2)护岸工程上部护坡措施应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有生态、环境要求的城镇段堤防,经论证后常水位以上可采用生态型硬护坡或框格草皮护坡。

上部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

(3)护岸工程下部护脚措施可根据水流条件、河势条件、材料来源等,选用抛投体、沉枕或沉排等方式。

护脚顶部可设置枯水平台,枯水平台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枯水位0.5~1.0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宜与滩面相平或稍高于滩面高程。

(四)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

1、应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

疏挖后应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

2、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并尽可能使河线顺直。

3、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

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

4、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排泥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疏浚方式。

5、应对河道内垃圾及支堤(交通堤)等碍洪构筑物进行清除。

(五)穿堤、跨河建筑物

1、应根据堤防现状、险情情况和质量检测成果分析,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

必要时,可对现有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合并。

根据防洪排涝需要,经论证,可配套新建部分穿堤建筑物。

2、新建穿堤建筑物选址及施工方法等需结合排涝要求、河道整治情况及堤防现状,经综合比选确定。

3、现状穿堤建筑物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加固方式:

经充分论证确定已基本失去排灌功能的涵闸可拆除或封堵,封堵方案必须安全可靠;

建造时间长,结构强度不足,存在严重防洪隐患难以加固的涵闸拆除重建;

对主体结构基本稳定、部分老化失修、损坏的建筑物可采取适当的加固处理措施;

对洞身强度基本满足,长度不够的可采取接长措施等。

4、新建穿堤涵管、涵闸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夯实、换填、人工复合堤基等加固措施进行技术经济比选,采用桩基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5、建筑物基础不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时,可调整基础结构或采取水平或垂直防渗透破坏措施。

6、跨河闸、坝等跨河建筑物,对影响堤防安全和对河道过流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可结合河道治理方案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六、工程运行管理

(一)治理河道已有管理机构的,工程建成后原则上应由原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不再设置新的管理机构。

(二)确需新设管理机构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落实管理运行费用来源。

(三)对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原则上不新征管理用地,对新建堤防根据堤防级别和相关规范设置护堤地。

(四)应从严控制管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规模。

七、设计概算

(一)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一般采用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中的河道工程标准编制。

(二)以编制年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年。

(三)基础单价的编制应满足编制规定、工程设计的要求。

在满足质量、供应能力的前提下,就近选取主要材料的供应地。

按照工程设计确定的供应方式,合理计算砂石料价格。

(四)为合理编制工程投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油料应限价进入工程单价,预算价与限价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列入独立费用,并单独出项。

地方有限价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无限价标准的,参照以下限价标准执行:

钢筋3000元/吨,水泥300元/吨,汽油3600元/吨,柴油3500元/吨。

(五)工程单价应结合中小河流治理的特点,按照合理、经济的方法编制。

(六)按照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项目,严格控制管理房屋、通信、监视、监控、交通设备等工程项目及投资。

(七)独立费用中不再计列生产准备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独立费用。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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